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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9 15:36:48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法治社会 | 浏览 491 次 | 评论 0 条

日本NHK大阪放送局制作的、每周六播送的 娱乐节目「生活笑百科」,很受大众欢迎。

本节目一般是由一对相声演员将问题(=故事情节)用轻松的方式告诉听众。

之后,先由做客本节目的艺能界的艺人或知名人士作答,最后,才请节目的法律顾问专职律师

作最后的解答。

到节目里做客的大都是当地知名的笑星,在听完故事后,3位到场的做客艺人等都会按自己的

想法提出看法,再由律师来裁定谁的意见(看法)正确。

有关节目的详细可点击以下网址参考:

http://www.nhk.or.jp/osaka/program/seikatsu_shouhyakka/

就本文标题,笔者根据节目提供的内容,作些修改,并作粗略的解答★,供大家学习参考。

事情原委(故事梗概):

一对年轻的男性(甲)与女性(乙)一见钟情,不久就同居了。当时,由甲租房供两人一起享用。

双方沉浸于幸福与热恋之中。

两人呆的时间一久,彼此开始感到怨倦和乏味,矛盾也多了起来,最后还是分了手。

同居生活的两年中,房租都是甲支付的。

既然分手了,甲要求乙支付一半房租。

问题:

甲有权要求乙退还房租吗?(乙是否有必要支付房租?)

案情分析与点评:

 

一般人看待这个问题,会用各自的立场或经验(经历)或所持的观念或常识、知识等来取舍答案。

其实,当今法制社会应该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纠纷,是比较公正和快捷的办法,也就是依法办事。

因为纠纷的双方各自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拿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在说事,使得解决问题的出口也被堵死——死路不同,而且,反目为仇。

法律,为何物?正如人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案的解决所依据的法律,可套用

日本民法第703条“不当所得”说法

也就是说,乙已经享受了甲“因财产或劳务的提供而产生的”利益。而对于“一般不当利得”,法律的解释是归还已经受益的部分,与受益者(乙)是否存在恶意无关。

而且,“不当利得”不需要法律上的任何原因即可成立。

也就是即使作为善意的受益者乙,也必须把这部分已经受益的“不当利得”归还于甲**。

**也就是说,在甲与乙相爱和好时,本问题没有发生,但不等于一开始问题就根本不存在。至于同居期间,还有其他的支出,只能双方各自举证列帐,抵消彼此的债务。本文只就住房费用谈事。讨论本问题的前提是,甲乙双方都没有明确地协议生活费用怎么分担。

 

 

★「生活笑百科」节目中有专门律师做解答,笔者将节目内容作适当的浓缩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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