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代表中国最高民意机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发挥更大的监督效能,对行政和司法系统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作用。
昨天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历时20年才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并由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以主席令的形式颁布,在明年1月1日实施,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及下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委乔晓阳昨天在记者会上强调,中国的政体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有明确的划分。
乔晓阳说,之所以费时20年才制定《监督法》,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因为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中共领导下的国家机关;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因此都要格外审慎。
监督内容都是当下中国民怨最大领域
《监督法》时效性也非常强,监督内容都是当下中国民怨最大的领域,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当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
乔晓阳说,如果地方的决议、决定或者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同时也能平级监督,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胡锦涛日前也以中共总书记的身份,在与党外人士开会时就《监督法》发表“重要讲话”,显示当局对于这部法律的重视。官方中央电视台晚间的《新闻联播》节目也花了近一半时段报道相关消息。
据中新社昨日报道,胡锦涛在座谈会上提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命令政府、法院、检察院要接受人大监督。他也呼吁中共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支持”人大的监督工作。
胡锦涛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人大监督工作应该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胡锦涛也不忘突出《监督法》的政治原则,即“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意味着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胡锦涛吁开展“民主监督”除了人大对官员权力的监督,胡锦涛也呼吁“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监督”。他表示,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说,党外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在1979年为确保中共继续统治所提出来,包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昨天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中共政治局常委,除胡锦涛外,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和国家副主席曾庆红。
吴邦国昨天也在人大常委会闭幕时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是在中共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他强调,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鼎立”的政体有着本质区别。
按照《监督法》的设计,人大仍然无法凌驾在中共之上对其进行监督制衡,但是给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相信还是能够对行政和司法体系中不少官员违法滥权的严重现象,起到一定的压制作用。
人大昨天也通过了《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