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鲁凤英,女,71岁,汉族,辽河油田退休家属,住辽宁省盘锦市辽河油田海园北区,系原审被告上诉人郑仁焕的母亲。
申请人郑仁焕盗窃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5月29日作出的(2003)辽刑二终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作出的驳回申请通知书,再次申诉。
申诉请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郑仁焕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二审认定郑仁焕盗窃原油16车与事实不符,原审认定的证据纯属伪证和刑讯逼供所得,具体体现为:
一、原判第六页第18行认定“2001年8月,被告人冷雪峰、杨志新(在逃)与郑仁焕、李会恒、刘明相勾结……盗走原油11车均由杨志新通过他人销往河北”主要证人杨志新根本不是盘山县电力公司的杨志新,盘山县电力公司的杨志新一直在单位好好工作,怎么会是在逃犯。因此说,杨志新的证言是侦察机关伪造的。另外杨志新系该案的同案犯,判决书确认是证人。请问被告人的供诉的证人证言能相信吗?
二、原判第8页倒数第4行认定:“张开明证言证实被告刘明、郑仁焕利用倒水之机盗窃原油。”张开明何许人也?张开明就是该站采油工,直接掌管阀门,并且参与过5台车的盗油行为,这种行为只被教养,难道其供诉也能充作证人证言吗?
三、该案的事实本相,该案系该井站工人同其他人相勾结盗窃井站原油,被郑仁焕发觉后,他们想拉郑仁焕下水,郑仁焕不从,他们就用威胁手段强迫,这一事实郑仁焕在被抓之前给其妻子的绝命书(2001年8月10日书写)可以证实这一点,该绝命书中记载了如果自己不在人世,请其妻将此书直接送于辽宁省公安厅。
四、郑仁焕卷宗内笔录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本案发生后,辽河油田公安局于2001年11月14日抓郑仁焕,到20日才通知家属郑仁焕被拘留,这期间郑仁焕遭到了非人的待遇,食牙被打掉两颗,右手拇指被打断,在这种情况下,郑仁焕只好屈从办案警官的意见让说啥就说啥,对这样的供诉能作为呈堂证供吗?
五、现有证据证明,参与盗油的车辆根本不是郑仁焕驾驶的车辆。原判第六页第六行认定“他们二人(偷油者)驾驶一台白色斯特尔,另一抬是解放平头。”现在郑仁焕所在车队证实,郑仁焕驾驶的车是蓝色解放车,根本不是参与盗窃的车型,而且,判决认定的车牌照为辽L09785,而郑仁焕驾驶的车牌照为辽L09715。这些疑点原审、二审都不闻不问,只相信报复者编造的证据和刑讯逼供的口供草率定案。
综上所诉,申诉人认为该案系一起报复陷害案,该案的判决结果只能是善者痛、恶者快。故申诉人再次申诉请求政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还清者以清白,使恶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此致
申诉人:鲁凤英
200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