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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8 10:46:59 编辑 删除

浏览 3807 次 | 评论 9 条

    (载《南方周末》)

   在中国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人们比较同一位阶的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权力差异时,其标准是能否拘人、封门、扣押物品。某行政机关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越大,那么就意味着这个部门越“有权”。如公安部门可以拘押人员、查封公民与法人物品、搜查住宅,被公众视为最强势的行政部门;而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不能拘人,但能对公民财产依法作出处置,被视为次于公安机关的强力部门。
  普通人对行政机关这种比较,实质上是对行政强制权力的认知。行政强制,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权力,但同时由于这项权力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安全,一旦被滥用,其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对社会公平的侵蚀又是巨大的。事实上,当今中国社会,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权力的案例屡见不鲜,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中国法治进程一大痼疾。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行政强执法》(草案)自然引起全社会关注。
    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权力制约监督和私权利救济之间的平衡。但这部法律草案,自2005年12月提起一审后,其间经历过2007年10月二审,近两年后,才提起三审,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不多见的。根据《立法法》之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此番第三次被提起审议,被视为“激活”该草案的立法程序,避免终止审议。而该草案并不能如多数法律草案那样,三审后即交付表决,还将进行四审。这就说明,要出台一部成熟的行政强制法,既要解决执法难、提高执法效率,又要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是复杂而艰巨的,其中涉及到许多敏感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草案规定行政强制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而行政部门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尽管已有多部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有些属于行政强制行为的人身自由限制,如劳动教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高期限可达三年,依据的仅仅是特殊历史时期出台的一项行政法规。《立法法》实施后,这一问题没能得到解决,而《行政强执法》草案依然回避了这个问题。
    草案内容对目前许多备受诟病的滥用行政强制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如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这类措施在目前拆迁中许多地方政府热衷采用;再如规定“在市容监管中除违禁物品外,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明确禁止城管任意扣押摊贩的货物。这些规定当然可视为一种进步,但求诸已生效的一些法律法规,类似的规定早已有之。若不能真正解决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的责任追究,以及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强制伤害的救济问题,《行政强执法》这类禁止性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能起多大的作用,不能不让人心存疑问。
    而对行政强制行为的设定,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尽管该草案明确行政强制设定前必须听证,但此条款依然让人忧虑一些地方立法机构可能会扩充行政强制权,从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许多地方立法、行政部门所召开的事关公共利益的听证会,常流于形式,并不能充分地反映民意。《立法法》明确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而草案规定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很可能就会涉及到物权等民事基本制度。这一条款若通过,难保不成为地方政府任意扩权的“后门”。
    《行政强制法》草案自2005年底公布以后,就引发种种议论。一方面一些行政部门的人士或相关专家担忧该法实施后,可能会成为行政部门的“紧箍咒”,让行政执法掣肘更多;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律草案对制约监督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方面的力度还不够。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行政强制法》一旦通过,就标志着我国完成了行政立法“三部曲”,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公众对这部法律草案当然会有种种议论和期许。但无论这部法律草案审议通过后,最终的内容如何,所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乃至普罗大众,必须明白这样一个常识:所有的公权力包括行政权力,并不属于行使者而是由公民通过合法程序授予。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今日中国,如何有效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一个很大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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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8-28 12:17:42 PM]

    对公权的约束在现代的中国真是难于登天,但有时恶人的出现又让百姓不谙法律的的权威.你是一个真正的思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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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8-28 12:56:12 PM]

    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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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8-28 02:58:03 PM]

    连岳终于被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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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iluofo [2009-08-28 03:03:26 PM]

    而对今日中国,如何有效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一个很大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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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8-30 08:11:57 AM]

    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路漫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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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8-31 11:57:20 AM]

    不知道我们能做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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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8-31 07:07:26 PM]

    如此发展下去,中国的法学人士将会面对数以亿计乃至于数十亿、数百亿文字的法律文书。终其一生也不能够成为法学专家。中国人乃至中华民族的精英人士对法律功能的认知水平还很低。权力这只手与法律这只手紧紧握在一起时的时代是什么样一个社会,古人早已告诉我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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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8-31 11:23:26 PM]

    你是一个真正的思想者,别的话,不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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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9-04 04:51:02 PM]

    必须明白这样一个常识:所有的公权力包括行政权力,并不属于行使者而是由公民通过合法程序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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