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70码”名扬全国的杭州交警近日又陷入另一经济纠纷。13年前,杭州市交警支队与企业合伙经商,后因违规而停止,合伙者投入的300万元建筑被拆迁后,交警支队获得所有的拆迁补偿款,合作者认为该款项很可能成为该单位的小金库
杭州交警“小金库”疑云
8月18日上午,邬望云走出杭州市中级法院法庭,心情沉重,他对庭审结果并不乐观。
这种心情已伴随他数年。在他下定决心开始打这场官司后,却连遭挫折,法院的反复更令他焦虑和不安。他才知道,自己的对手太强大了。
邬望云状告的是杭州市交警支队,一个昔日的经商合作伙伴。在党政机关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禁令下,他们的合作被终止。纠纷却由此引发。
他们原本要合办汽车车辆检测站厂,邬望云所在的公司前期投入了300万建造了所有设施。但在征地拆迁中,一分未投的杭州市交警支队将征迁补偿款208万元全部收入自己囊中。
邬望云认为这208万元应归他们公司,遭杭州市交警支队拒绝。这笔巨额被领走已有3年,邬望云想知道的是杭州市交警支队凭什么领走这笔补偿款?而这笔巨款他们又用在何处?
合作经商因违规而停止
开始甜蜜的合作发生在13年前。杭州市西湖区转塘江口村有块“转塘停车场”10亩空地,这块地属于杭州市交警支队,为划拨土地。交警支队想用这块地搞汽车车辆检测站,并引进杭州市第十一机动车检测站项目。
杭州市交警支队找到邬望云的杭州转塘汽车修理厂意欲合作经商。经多次磋商后,1996年10月31日,杭州转塘汽车修理厂与杭州市交警支队下属的杭州市路通实业总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
这份协议约定联办一家汽车修理公司,由路通公司提供土地,并负责引进机动车检测站项目,占总投入51%,并出任公司董事长;转塘汽修厂出约300万元资用于建厂房、检测站用房、购置设备等,占总投入49%。该协议经杭州市交警支队盖章、签字后生效。
这份协议期限为15年,双方还对利润分成进行了约定,由转塘汽修厂每年按比例递增上交利润。
随后,转塘汽修厂投入了300多万元建造了用等于汽车修理的厂房、检测用房3000多平方米的建筑,并铺设了水泥地坪。
然而好景尚未来临,变故突生。1997年,关于党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出台,让刚刚起步、还来不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路兴公司”项目转瞬夭折。原来的围墙里,除了耗费近300万元新增的厂房和检测房,以及新浇注的水泥地坪外,一切重新变回到原来的状态。
“1996、1997年时的300来万元投资,对我们农村来说,几乎就是天价投入。”邬望云说。为此,邬望云忧心如焚,几乎天天和交警支队商谈如何尽可能挽回损失。
磨了整整两年多,1999年最末一天,邬望云在“挽回一点算一点”的心态下,与交警支队签订了一份《租用合同》,合同商定:转塘汽修厂租用交警支队土地,租用期三年。如三年后双方不再签订续租合同,“乙方(转塘汽修厂)应无条件将场地及地面不动产交给甲方(交警支队)。”
尽管如此,杭州市交警支队还是悄悄地与邬望云的杭州市龙兴运输有限公司签了一份租用合同,将转塘停车场租给龙兴公司3年,不收租金,用于弥补龙兴公司前期投入损失。
“在签订租用合同时,我们明知合同不公平,但对方是握有全市交通管理大权的政府机关,我们只能委曲求全,这3年租金根本无法弥补我们投入的经济损失。”邬望云说。
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龙兴公司迁出了该场地。但对善后双方一直未处理妥。
官司打得很艰难
2004年底,转塘停车场要征地拆迁,第二年底,评估公司对转塘停车场建造的所有建筑物及装修物进行拆迁补偿评估,评估价为208万余元。2005年这笔补偿款被杭州市交警支队悄悄领走,邬望云懵然不知。
在与杭州市交警支队多次交涉无果后,2007年5月,邬望云向杭州市市长蔡奇信访。20多天后,杭州市交警支队对该信访的答复是“要求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的信访的诉求依据不足,我支队不予支持。”
邬望云被迫走法律途经。2008年4月,龙兴公司起诉杭州市交警支队,但杭州市下城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龙兴公司上诉后,杭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下城区法院裁定,指令该院受理。
下城区法院在受理后,又作出裁定驳回起诉。龙兴公司不服上诉,2009年1月,杭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下城区法院裁定,再次指令下城区法院审理。
2009年6月30日,下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再次驳回起诉,龙兴公司上诉到杭州市中级法院。
“一年多来,我们官司打得很艰难,尽管如此,我们对法律还是充满信心。”8月18日,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庭审后邬望云说。
拆迁款成了小金库?
整个纠纷,邬望云感到很冤。
“在转塘停车场的10亩土地上,一开始只有一个围墙,也没有水泥地面,地面上的所有资产都是我们投入的,交警支队只减免了3年租金作为对我们损失的补偿,显然有失公平,当时一年的租金也就3至5万元,我们投入有300多万啊。”
杭州市交警支队坚称,已对龙兴公司进行相应的补偿,而且租用合同写明,如果我方不同意继续出租,龙兴公司应无条件将场地及地面不动产交给我方,所以合同履行期满,我方收回场地及地面不动产合理合法,获取拆迁补偿款有理有理。
在2009年6月30日的下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中,法院称杭州市交警支队将土地租给龙兴公司使用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有合法效力,杭州市交警支队将场地及地上建筑在2004年前无偿交由龙兴公司使用,已为弥补其损失支付的相应对价,龙兴公司在无偿使用后再对该部分财产主张权利,缺乏合法依据。
“一审法院的判决采用了偷梁换柱手法,就房屋补偿款而言,房屋是我方建造,依照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我方是唯一能主张权利,享有该房屋补偿款的主体。”邬望云说。
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文荣认为,杭州市交警支队以划拨土地投资,将国有土地作为有价资本投入合办企业,从中渔利,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因行政机关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规定后,杭州市交警支队终止了合作协议,却不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反而又签了租用合同,又领走了拆迁补偿款,继续在“从事经营活动”,这是典型的顶风违规。
在邬望云看来,杭州市交警支队实际上已经拿不出这208万元,可能早已花掉了,所以“赖”着不给。“这笔钱交警支队用在何处,是不是作为小金库收入,还是私分了?希望有关部门好好查一查。”
有关人士指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央纪委也公布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中央严查“小金库”之际,杭州市纪检部门敢不敢查杭州市交警支队领走的208万元拆迁补偿款的去处,敢不敢向社会公开,这是检验政令是否畅通、是否令行禁止的一个很好的事例。
洪律师也认为,在项目中止后的1999年12月31日继续签订租用合同,后又单方面“极为秘密”地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是一种明知违规却仍继续经营、谋利的行为,“真可谓明目张胆违反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