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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从根本上”消除噎住
刘洪波
在江苏徐州和宁夏已经禁止“人肉搜索”后,再听到相似的消息,其实已经不会新鲜了。所以“深圳拟修法规范‘人肉搜索”,也不值得奇怪。
客观地说,深圳的想法,还算是克制。政协委员提案要加大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市局认为,一味杜绝“人肉搜索”行为将丧失一种有效的公众舆论监督的途径,还可能将众多网民的人性和正义感引向社会和政府的对立面,但非理性的“人肉搜索”行为,又存在重大失控风险,有必要加大监督管理。
我一直认为,“人肉搜索”是网络上的一种言论权利。如同任何形式的言论权利,人们拥有它是无可置疑,人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则是必守的义务。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说,言论权利的实现不可谓充分,言论侵害他人权利的现象也不可谓稀少。但主要方面还是言论权利实现不足,因此我不知道为什么防范言论侵害的想法,会比实现言论权利的想法更多,显得更急迫,担忧更深重。
我并不以为如果言论权利不充分,就放任言论侵害现象。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发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言论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应当被及时追究责任。不过,对言论侵害忧心忡忡,必欲立即有法可依,这是很常见的情况,而对言论权利的实现,忧心忡忡的人,至少能够表达出忧心忡忡的人,就比较少。有时,我会感到要么这是忧心定向发布的结果,要么就是社会的感知神经出现了问题。
其实,哪怕言论侵害,也未必与言论权利不充分脱得了干系。例如,人们可能因言论权利不充分而缺乏言论的责任意识,也可能因言论权利不充分而反弹性、扭曲性地说话,人们可能没有言论暴力的知觉。在言论权利的实现中学会履行言论责任,这便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人肉搜索”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术语。如果视之为网络条件下的一种特定言论方式,那么法律法规中关于言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应当符合什么规则,可以说规定已经很多。如深圳市公安局方面所言,法律法规都设定有保障公民隐私权以及对侮辱诽谤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行为人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如果侵犯了被搜索目标的隐私权,甚至对被搜索目标进行侮辱诽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关于“人肉搜索”的忧虑,又是考虑着什么呢?考虑的是“从根本上、源头上消除‘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要从根本上、源头上去消除消极后果,自然最简省的想法就是禁止“人肉搜索”。我们没有办法“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被噎住的后果,因为我们无法消除吃饭。但我们想“从根本上、源头上”消除“人肉搜索”的消极后果,因为我们可以禁止“人肉搜索”。这种“根本、源头”的治理,有什么是不该消除的呢?
在徐州,在宁夏,法规都规定了在网上“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这被视为对“人肉搜索”的禁止。何谓擅自,何为不擅自;不得公开任何人的信息资料,还是要因官员、公众人物与普通人而有所区别?照此执行,那么将不再可能有公民在网上公开监督官员的可能性,因为那都是“擅自公开他人信息”的行为。
我当然注意到“人肉搜索”已经发生过的对普通人的伤害。然而,这样的行为到底是需要专门的“人肉搜索”禁令来处理,还是援引已有的民法、刑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就足够?我们到底是要保护隐私权、名誉权,还是要消除网络上的一种言论方式,而假托保护隐私权、名誉权的名义?难道隐私权、名誉权保护,不都是有法可依的吗?如果我们要消除的是一种因网络平台而兴起的言论方式,那么它到底主要伤害到了谁从而使我们必欲禁止呢?
我没有鼓励“人肉搜索”的意思,也没有拒绝看到它可能带来的问题。但是,在禁止与不禁止之间,我态度明确,“人肉搜索”不是一种该禁止的言论权利。
公民行为,这要加强监管,那要“根本上消除”,法规可以立成;对权力加强监管,对滥权“从根本上消除”,有同等的劲头吗?这当然是题外话,引人深思而已。
2009-8-26
为什么不诊治“电瘾”
刘洪波
网瘾大概是确凿地要当病治了。最新的消息是,诊治标准正在制定,有望在年内出台,初步确定每周上网40小时以上即可认为是网瘾。
很多人在对号入座,反对“被网瘾”。以每周40小时时间计,不计其数的人将要因为其所从事的职业而被称为病。我认为反对有理。
有专家反对“一刀切”,认为不能只看时间,要看心理状态,是否有不可控制的上网欲望,看上网目的,是出于工作需要还是完全为了满足一种快感、欲望。这是比较宽待的标准。我感谢这宽待的好心,但并不能对它表示赞同。
如果网瘾标准是为了证明治疗的合法,是为了推广网瘾治疗,任何一种网瘾标准都应当反对。这个社会有烟瘾、酒瘾、毒瘾等等,唯有网瘾被与毒瘾相提并论。这不仅是对网络行为的污名化,而且寓含了对网瘾可以进行“强制治疗”的内在合理性。
这里面体现了对网络的恐惧,也体现了“命名的权力”。也许,这种恐惧本身就是一种精神的妄想症状,对人们脱离现实的控制者而被网络吸引显示出巨大的不安。也许,命名的权力本身就体现了一种貌似理性的张狂。然而,它却可以导致一些人被定义为病人,并被加以治疗,这是将自己的病反指为他人的病。
必须指出,网瘾之所以变成一个越说越重的问题,在于它很大程度上被想象为一种“青少年疾病”,在爱与拯救的名义下,它与毒瘾挂起钩来。而烟瘾、酒瘾,不会有人提出诊治标准,专门发起一个针对想象中的青少年人群的网瘾诊治运动,显示了代际权力。
据说,网瘾诊治主要沿用了国外的标准。哪个国家的标准?是否外国都有网瘾标准,如果不是,沿用某一标准本身就是选择性行为,即先假定网瘾诊治有必要。其次国外的网瘾标准是否基于它与毒瘾的认知?我的一位朋友在美国作社会学研究,他为网瘾之争撰文说,自1996年网瘾作为一个新的学术概念被引入美国心理学会(APA)年会,争论未停过,“迄今为止并没有形成被广泛接受的关于‘网瘾’的定义,也没有被普遍接受和应用的判定‘网瘾’的心理测量标准,更遑论通行的治疗技术”,而“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在以英文出版的学术刊物中,近年来关于网瘾的讨论中,华人作者或者以中国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明显增多”。
另有专家反对40小时标准,认为“判断网络成瘾主要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花更多的时间上网才能感到满足,且时间不断延长;二是几天不上网就会出现烦躁不安、焦虑、易激惹等症状,上网后上述症状可迅速减轻或消失”。
这两个条件,前一个还是时间,后一个呢,照它来办理,现代人个个都可以有很多需要治疗的病。让一个人在停电状态中生活几天,也会烦躁不安、焦虑、易激惹,来电就可迅速减轻或消失,你很难安心地用蜡烛,这就是“电瘾”。
你可能说,自来水啊,电啊,生活必需,依赖不能算瘾。但在这个“网络化生存”、“数字化生存”的时代,网络正在成为不可或缺的生活品,人对网络的依赖将是全面的。对某些人来说,已经是全面的。人可以离开香烟和饮酒生活,但不可能离开网络而生活,网络正在成为社会的基础结构之一。“网瘾”的存在,在于你假定网络可有可无。
上网的人里面可能有精神疾患,不上网的人也会产生精神疾患,精神疾患本身就有正常分布。上网可能是一种嗜好,有人还是工作狂呢,是不是也要治工作狂?焦虑分布在社会各个角落,网络上是否更多一些,有证据吗?
收起你的恐惧,控制你自己控制欲,弱化你的权力,放宽你那过窄的“正常”标准,是否还有“网瘾”,这个社会是否还有那么多的网瘾患者?
200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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