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不管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解释或答案,尽管这个解释和答案不可能皆大欢喜。但是,起诉了记者,就被称为:“记者们的911恐怖袭击事件的灾难”;或称为:“对公众利益的挑战”,也似乎言过其实了。提出这种说法的人,无疑是记者们自己。这种说法,既过高地估计了自己,又误导了公众,似有向公众吹嘘或推销自己的嫌疑。还有一些人,以为记者被起诉,是因为没有新闻法的保护,则更大谬矣!如把美国的新闻法原封不动地搬到中国来,恐怕被起诉的记者更多,对记者的约束更大,记者的特权也越小。不相信的人,可以找来看看。
记者有“无冕之王”之称,这个称号是舶来品,我没考证过其出处,估计也有百年以上的历史了,甚至更早,据我的猜想,应是欧洲君主立宪时期的产物,是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争取到自己的更大利益,授于其代言人的,是利用话语权,争取政治权。不管是不是,总之这个称谓不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产物。所谓“王”,就是说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任意为之,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在历史上的“王”那儿,俯拾即是。试问:记者真的是“无冕之王”吗?真的可以代表“公众利益”吗?
在中国自有了记者这一职业以来,记者拥有最大的权力时期,是文革时期。其时,无法律可言,司法机构近乎瘫痪,四人邦掌控着舆论阵地,很多事情的处理,皆以党报为准,舆论成了一切工作的导向,而且,新华社记者拥有“密奏”之权,可以“上达天听”。当时只要是新华社记者,不管到那一个省,要采访谁,都是一路绿灯,前迎后送。因此,无论是记者本身,还是在公众眼里,记者似乎就是“无冕之王”,就能“替天行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逐步在建设和健全之中,以法办事已成为时代的要求。因此,用舆论指导和影响工作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小,况且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法制社会的精神。但是,一些记者和公众,似乎还沉缅于记者们昔日的辉煌之中,以为记者就是替天行道的人物了。尤其是一些记者,还真以为自己的文章能改变社会;还真以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就能影响社会了。
记者们自己营造了一种理念:记者能代表公众利益,因而是正义的化身,并拥有监督之权。这种理念自我陶醉一下也就罢了,如果向公众灌输,只能是误导公众,于事无补。记者们这样的说法,无非是为了获取利益,精神的或物质的。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公众的利益只能靠法律来保护,记者不仅代表不了公众利益,也不可能保护得了公众利益。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能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记者是没有监督权的。因此,媒体充其量也只是使双方发生关系的载体,记者也只是一个职业,不可能代表得了正义,仅是对某些事物或事情有报道之权,或曝光之权。
不仅是记者,我们每个人都有维护正义的权力,只不过记者的影响力稍大而已。不要小看这稍大的影响力,运用得当,能起功半事倍的作用,但如果记者自己过分放大这种影响力,恐怕不仅没有好的效果,而且会自找麻烦。有正义感,有责任心的记者,在遇到类似富士康风波的案子时,应先不要考虑自己的得失,比如说报道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而使自己成名之类的,也不要意气用事,以为自己的报道就能解决问题了,而应先考虑如何有效的解决问题,帮助弱势群体。如一个报社的新闻部主任,写了篇一个利税大户的外资企业延长工人工作时间的报道,考虑到当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情况,他认为签发可能有困难,而且一旦公开披露了,对方认为反正撕破脸了,破罐子破碎,甚至迁怒于工人。他就把这篇报道附上国外一些国家对延长工人工作时间处罚情况的资料给这个企业的总裁看,从法律的角度,向他说明如果见报后会给这个企业带来的严重后果,结果总裁立刻答应纠正。于是,他又把这个企业纠正后的情况予以正面报道,呼吁其它企业向他们学习,结果这一地区延长工人工作时间的情况大为改观。
我认为,富士康讼案有极其积极的社会意义,它告诉人们,记者有时连自己都维护不了!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能依靠法律!
(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