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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7 13:33:26 编辑 删除

浏览 1211 次 | 评论 2 条

 

  对于刘铜厚夫妇要求国家有关政府部门赔偿的诉送要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受理?为此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著名的律师于绪刚博士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

 
 
        法律上构成的侵权是无疑的
   
  于绪刚律师认为,刘铜厚夫妇要求赔偿是一个很难处理的法律问题,即有理论层面的困难,也有技术层面的困难。有偿献血是违背我国的法律规定的,但如果由地方政府推广,只能说是地方政府在政策面上犯了错误,很难认定哪个政府为此实施了具体的行政行为。没有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就很难找到要求政府部门赔偿的法律逻辑。
   “不过,是否推行“有偿”献血与刘铜厚夫妇感染艾滋病并无必然联系。” 于绪刚律师表达了他的观点:“是刘铜厚夫妇献血与感染艾滋病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因为献血而感染艾滋病,在法律上构成侵权是无疑的,但从法律操作层面看,很难说就是政府的过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献血法》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织。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第十九条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任。”
   因此,从上述援引的法律规定看,我国现有立法已经为刘铜厚夫妇的主张提供了足够的法律支持。于绪刚律师指出:“从法律上将,刘铜厚夫妇完全可以向特定的血站提起侵权之诉。刘铜厚夫妇如果要在诉讼中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事先考虑好如下几个问题:
    1、时效问题。法律救济是有时间限制的,并不是说,一个人犯了错误到老还要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刘铜厚夫妇首先要看一下,自己的权利是否还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化验出感染艾滋病以后,刘铜厚夫妇是否有证据证明;
    2、因果关系。要立案,刘铜厚夫妇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染的艾滋病源于在该血站献血。唯有如此,刘铜厚夫妇才能有力地拿起法律所赋予的武器;
    3、赔偿数额。要起诉,刘铜厚夫妇就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要赔偿多少钱,如何计算——如何在赔偿数额和赔偿理由之间找到合理的法律联系。因此,刘铜厚夫妇首先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咨询一下,看看他们是否会同意立案”。
    4、血站家底。要真正打赢官司,刘铜厚夫妇必须了解血站的家底,看它有没有能力赔付,否则,即使打赢官司,如果血站没有能力赔付,刘铜厚夫妇也是只能拿到一纸空文书。
 
 
           地方政府难辞其咎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刘铜厚夫妇的情况,应该引起当地的政府的足够的重视。当地政府帮助解决其生活和治疗方面的问题是有助于协调和稳定社会矛盾。实际上在河南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成功的经验。比如文楼村的办法就可行。其它的地方应该学习,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
   夏学銮教授认为:“刘铜厚夫妇感染艾滋病并由此陷入经济困境,已经不简单是刘铜厚夫妇的事情了,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现象。而在中国,对一类现象的处理,绝非社会层面的问题,绝非是简单的伤害、过错和因果关系问题。刘铜厚夫妇以及关心刘铜厚夫妇的人们应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来探讨这个社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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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9-07 04:03:20 PM]

    看了以后你还会献血吗?在控铲挡的治理下,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正在一步步的走向自我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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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9-10 11:43:22 AM]

    献血是没有问题的,还用应该提倡,但是别再把剩余的东东打回去,就没有问题了。

    回复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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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主

中岛

中岛,原名王立忠,黑龙江省宝清县人,诗人、记者、自由撰稿人、评论人。 曾为中国新闻社记者、《中国青年报》社编辑记者《电视指南》编辑部主任,《都市青年报》主编、总策划,《现代文明画报》主编、副总编辑,《时政暸望》主编 、《中国生态文明》杂志社执行总编辑,《环境与生活》编委、执行副总编辑,现为全国生态文明记者行组委会副秘书长。 邮箱:wanglizhong113@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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