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2 23:17:29
| 确立农民的主体性
文貫中在〈保障農民退出集體所有制的自由〉(《二十一世紀》2009年2月號)一文中提出,目前依然延續的土地集體所有制恰恰妨礙了農民與其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土地──的結合。所以,要真正解決農民的困境,就必須「保障農民退出集體所有制的自由」。 這個思路無疑是正確的:迄今為止,中國改革開放最富成果的地區均有發達的市場經濟,其共同特徵則是生產要素能夠相對自由地流動和結合。就農村而言,當年的聯產承包制之所以產生了積極的效果,就是因為它比舊的土地制度更有利於各種生產要素的組合,有利於農民發揮自己的主體性。然而,土地承包制僅僅給予農民土地使用權,農民並未因此真正佔有自己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於是,他們只能作為「肉身的主體」面對土地,以「打工者」的身份生存。正是這種處境妨礙了農民走向富裕和行使公民權利。為了解決農民與土地的分離問題,中央政府近來推出了土地自由流轉的政策,其初衷無疑是好的。不過,如果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那麼,自由流轉的自由又從何而來?所以,「土地私有,進退自由」顯然必須提上議事日程。 不過,在相關法制和經濟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廣大國民擔心土地私有化會給權貴階層以瓜分土地資源的巨大機會,並造成流民問題和劇烈的社會動蕩。故而,如何在確立農民主體性的同時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籌劃「土地私有,進退自由」的可行方案,應該成為經濟學家們思考的關鍵問題。
王曉華 深圳 2009.2.17
(原载香港《二十一世纪》2009年第3期)
王晓华
王晓华,学者,教授,曾旅居美国、英国、韩国,现居中国南方。E-mail: wanglaodie@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