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判决遭遇不雅字眼
何帆 法律工作者
朋友老罗既是英语培训界大牛,又是网络红人,开有博客“傻X老愤青”。由于博客内容经常被媒体、网站以不打招呼的方式“转载”。老罗不得不奋起反击,将对方告上法庭。老罗私下曾感慨,每次打官司,最有趣的事不是法院判他胜诉,而是法官在宣判时,一本正经地读出他的博名,每当此时,旁听者多忍俊不禁,连主审法官都颇觉尴尬。
其实,不止是“傻X”二字,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总会遭遇某些不雅字眼,若不写,事实可能欠完整;若写了,宣判时又得闹笑话。这类问题怎么处理,还真有点考验人。类似的难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40年前就遭遇过。1970年,一位名叫保罗·科恩的年轻反战抗议者,穿了件背后写有“我操征兵制度(Fuck the Draft)”的夹克示威,结果被判30天监禁。当时的大法官,思想虽渐趋开明,却个个古板正经。以胡果·布莱克为例,老头一生几乎没说过粗话,最狠毒的诅咒也不过是骂人一句“坏蛋(crook)”。大法官们谁都不愿亲口说出fuck一词,内部开会讨论时,干脆用“那个词”取而代之。
在言词辩论环节,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多次暗示律师哈伦,请他不要在神圣的法庭上提到fuck一词,他对辩方律师梅尔维尔·尼姆尔说:“……最高法院完全熟悉这件案子的背景,你不需要再详细说明案件事实了。”可是,尼姆尔可不吃这套,他认为,自己若刻意回避该词,官司就输定了。因为你越是不念出来,就越是承认这个词的不可言说性。所以,尼姆尔在陈述案情时,很大声地提到“Fuck the Draft”这句口号,把首席大法官气得面色惨白。
有趣的是,尽管哈伦大法官也讨厌“那个词”,但他认为该词仍属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之内。在该案宣判前,伯格生怕哈伦把fuck读出来,趁哈伦穿法袍的时间,首席大法官问他:“你不会在宣判时,用‘那个词’吧?”哈伦没有正面回答,伯格只好感慨说:“一旦你用了这个字眼,最高法院就完了。”当然,哈伦最终还是在没有提到该字眼的情况下,读完了判决意见。
到了2009年,尴尬情形再次重演。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拟禁止各大电视台、电台节目中播出fuck或shit等粗口词汇,部分电视台认为FCC朝令夕改,将其告上法庭。案子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时,双方律师都直接引用了上述二词。但《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等媒体,则用“F-word”与“S-word”替代了两个不雅词汇。有些报纸为免惹麻烦,甚至使用了这样的叙述:“案件争议焦点是两个四字短语,一个F开头,与性相关;一个S开头,与牧场或厕所相关,偶尔与Bull搭配。”
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会不会在言词辩论时说到那几个字眼,判决意见会不会正式引用粗口,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大法官们这次仍然采取回避态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向媒体学习,凡不雅词汇皆以“F-word”或“S-word”替换,属直接引语的,就用星号代替其中若干字母。
其实,判决书遇到不雅词汇是常有的事。与英文不同的是,中文某些不雅字眼得在特定语境中才有“猥亵”含义。对法官来说,确实没必要因为这些字眼,影响法庭或宣判的严肃性。若不雅词汇本身就是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无须掩饰。但是,如果相关字眼不涉及关键事实,法官完全可以从书面上做适当技术处理,在宣判时以其他词语替代之。长此以往,法院还可以设置一些特定术语,专门用来指代常见的不雅词汇。如此一来,未来审理老罗博客侵权案的法官,就可以从宣判的尴尬中解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