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金辉
一个草根记者的“辣”喊

广东公证第一案不公的制度之惑

发表于 2009-09-22 17:57:30

        公证造假,谁会相信?进一步,证假为真,那更加不信?可是,“广东公证第一案”却偏偏再次真实而戏剧性地挑起了公众对公证制度的困惑!

        公证处为一个虚假合同做了公证:一个香港老板欠他的女雇员“业务款”900万元,如今连本带息应偿还1500万元。当女雇员持“公证书”要求还钱时,老板称,欠款子虚乌有。官司从珠海中院、广东高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因其复杂性和对《公证法》的冲击,业界称其为“广东公证第一案”。

         8月28日是《公证法》颁布4周年纪念日,就在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广东公证第一案”进行再审立案审查。这意味着,香港利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惠成和他的前副经理、女秘书施维之间的900万元欠款诉讼将波澜再起。(《民主与法制时报》9月21日)

         事实上,“公证不公”并非偶然,而是频频发生。前几年轰动全国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两名公证员就因违法公证而被判刑;还有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的一份继承权公证书,竟然将活人公证为死人。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嫖娼公证、暴力公证、处女公证,更不要说超越业务范围办证、办假证、错证了。自身不正,何以公证?人们遇到事情都喜欢去公证,是因为公证机构具有法律信誉和公信力。现在“公证不公”,还谈何公正?

        报道称,在许惠成提交最高法院的再审申请中,对于公证书提出了如下质疑:当时房产尚处于查封状态,不能用来抵押还款,公证处违法公证;当天签合同、当天审查、当天办证,这显然是串通作假;公证档案资料被多次涂改;进行公证所必须具备的结婚证明、配偶同意、抵押物评估报告等资料都不具备,公证员是在明知虚假的情况下办理了公证手续。

        对于公证来说,公信力就是生命,没有了公信力,公证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孔子说:民无信不立,公证员更应如此。这个道理,公证部门不会不懂,之所以明知故犯,原因就在于一些公证员为利所驱,于是铤而走险,将公信力当成了换取个人利益的筹码。

        该案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债权债务事实发生,双方通过虚构事实方式以达特定目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并非真实意愿,应属错误的公证,当然无效。但是公证书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撤销,也不能通过行政程序去撤销,而只能要求公证处自身去复查纠正,但依当下的现实情境,公证处纠正自己错误的可能性显然不大。于是,当事人想纠正一起错误的公证,几乎没有实现的可能,现行《公证法》没有提供可以操作的救济途径,这是《公证法》出台后形成的最大司法困局,这一规定成为公证处保护自身的一道坚强壁垒,“广东公证第一案”强烈冲击着这一制度规定。

          法学专家指出:“公证”的特殊地位在于,在所有民事证据中,它具有最强的证明力。《公证法》取代以往的《公证条例》之后,公证处的地位由行政机关变为“中介组织”,对于错误公证的救济途径,也取消了以往的“行政复议”。如果确有错误,可以就争议的实体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状告公证处和请求撤销公证书。这样立法的理由是,公证书只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法院在处理实体争议中,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但由于民事诉讼仍将“公证”作为效力最强的证据,这样,在立法层面,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产生了强烈的冲突。解除公众的困惑,有待于制度的跟进,也更有赖于司法裁判者不要让渡和放逐神圣的司法审查权!

                                    (原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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