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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确定是“捡”而非“盗”,彰显法律的温情
文/赵化鲁
喧嚣大半年的梁丽案,终于有了最新结果。据新华网报道,检察机关认为梁丽行为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对此案提起公诉。 9月25日17时许,检察机关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并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
梁丽案肇始,我不曾发言,只是旁观。不是我漠不关心,也非明哲保身,恐言多必失。事实上,我一直关注此事的进展,也初步了解舆情的向背。之所以没有发声,真实的原因是,我的内心对公正与和谐的社会充满了热切的期待。
从有可能被判无期的“盗窃罪”,到最多判5年的“侵占罪”,梁丽案可谓一波三折。自今年5月11日广州日报率先披露此事后,媒体与公众给予梁丽案极大关注。是盗窃,还是捡拾,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也考验着法律工作者的智慧。一桩在社会各界引来广泛争议的“拾金”事端,其棘手程度可想而知。
从许霆案到梁丽案,沸腾的民意表现了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似是而非的案情,能够置于公众的视野进行充分讨论,这本身就体现了一种进步。许霆和梁丽所遭遇到的情况,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法律如何对待,牵涉到很大范围内公众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引起人们热议,在情理之中。
许霆籍贯所在县与我所住地相邻,而梁丽的年龄与我相差无几。虽然两案发生地均在数千里外的广东,但两案带给强烈的震撼,事情仿佛就发生在身边。同乡或同庚的当事人,无形中触动了我心底深处的一缕温情。我们习惯上说法律无情,那是指法律对犯罪的惩治不讲情面。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延伸,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应该惩恶扬善,而不是相反。
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笔下的人物安提戈捏有句名言:“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梁丽案的结果彰显了法律的温情,它对促进法制的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2009-9-26晨,豆木轩

赵化鲁
本人以书为伴,以教为业,写字为乐。被评为中华语文网“2008年12月最佳写手”,入选中华语文网“2008十大年度人物”,荣获新华网“2008年度十大新秀博客”。 工作之余,兼职中华语文网(语文报社主办)高中语文论坛总版主、中国诗歌网(中国诗歌学会主办)等文学论坛版主以及新浪网中国诗人博客圈(祁人先生创立)管理员。 座右铭:生活着,思考着,写作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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