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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9年7月24日发生通钢事件后不到一个月,又发生了类似的林钢事件。林钢工人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表示不满,将企业改制小组重要成员、濮阳市国资委副主任软禁在办公室,迫使河南省委、省政府决定林钢改制暂停。联想到近些年来发生的其他充满暴力色彩的群体性事件,不难发现当前社会中的利益冲突确实已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这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挑战。
但我们绝不能以为,要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保持一团和气,杜绝任何的利益矛盾。在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各阶层之间的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各种利益差异与矛盾也就不可避免。和谐社会的要义不在于杜绝利益矛盾,而在于能够公正、有效地协调利益矛盾,防止利益矛盾激化为利益冲突。利益冲突不同于客观存在的利益矛盾,它表明利益差异已难以折中或缓和,最终往往以非和平的方式解决。遗憾的是,许多官员或许是因为把利益矛盾同利益冲突混淆起来,在实际工作中总是不愿意正视自己的治下存在利益矛盾,或是有意淡化这种利益矛盾。一有群体性事件发生,总是不经调查就认定广大老百姓“被少数人所煽动和利用”。他们觉得,和谐社会不能有利益矛盾,存在矛盾就是向上级表明自己治理不力。事实上,2006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因此,树立和谐社会也有利益矛盾,关键在于不断化解矛盾、防止其上升为利益冲突的认识,是当前官员们在处理社会利益矛盾时必须树立的一个思想前提。
要防止正常的利益矛盾激化为不正常的利益冲突,关键在于形成一个公正、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正是原来的利益协调机制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最终失效的结果。在改革开放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各阶层的分化并不明显,利益矛盾相对缓和,党和政府作为群众利益的根本代表者与协调者,仍能有效协调各种利益矛盾,防止利益冲突。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阶层的利益分化日益明显,利益关系也更加复杂,这些都为协调利益矛盾增加了难度。或许更加重要的是,一部分阶层由于掌握了较多的社会、财富资源,往往在利益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人总是希望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强势阶层自然也会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尽可能地扩张自己的利益,挤压其他弱势阶层的利益。加上部分不良官员与这些阶层相勾结,从而导致了利益关系更加紧张,利益协调机制发生蜕变,甚至有时成为协助强势阶层掠夺弱势群体的工具。这个时候,利益紧张关系已无法缓解,弱势群体利用自己的人数优势与暴力色彩来申张利益就成一种情势之下的选择。但其结果不过是再一次冲击了本已脆弱的利益协调机制的权威,以及破坏了利益协调所需要的最根本的法治和秩序,从而为下一次的利益冲突打下了伏笔。
可见,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在于重建整个社会的利益协调机制,公正、有效地处理利益矛盾,保持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与秩序。
要重建这种机制,就必须赋予社会各阶层以大体相等的表达和维护利益的手段和渠道。我们所说的强势阶层、弱势阶层,实际上就是在表达和维护自身方面拥有较多或较少渠道的阶层。众所周知,当一个天平两端的砝码重量大致相等时,只需指头轻轻用力就能保持平衡。如果两端重量严重失衡,平衡者就要用相当大的力气,才能使之恢复到平衡状态。同样的道理,当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与维护渠道大致相等时,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容易协调,甚至有时候不需要政府出面就能达成自动平衡。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就是强势、弱势阶层之间维护利益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结果。例如,在企业改制中的工人和在征地拆迁中的农民就因确实缺乏表达利益的有效渠道,往往在利益分配中处于受损地位。这个时候,尤其需要政府来支持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但许多地方政府的官员却往往对此存有畏难情绪,甚至在强势阶层的拉拢下而强制达成并不理想的利益解决方案,最终导致利益冲突不可避免。设想一下,假如最初就有强有力的工会以及农会来表达和维护弱势阶层的利益,他们与强势阶层达成的利益分配方案就会公平得多,或许根本就不需要政府来加以协调了。
当然,仍然要为利益协调做好准备,这时保证利益协调者的中立地位就十分重要。如果深究当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就不难发现里面往往有官商勾结的阴影,这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的协调在弱势阶层眼中丧失了声誉,成为导致群体性事件重要诱因。从这个角度讲,加大反腐败力度,切断一些官员与强势阶层之间的利益链,保证官员廉洁公正施政、执法,是从根本上化解利益冲突的重要举措。这里的官员是广义的,也包括那些法官在内,因为司法是处理利益矛盾的最后一道和平防线。最后,公正、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还必须遵守符合民主与法治原则的程序,程序是正义的有力保障。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已有了很大的完善,但一些官员在施政时出于追求政绩的目的,或是受到强势阶层的收买,选择性地执法,甚至是干脆漠视、践踏正常的行政程序,自然也就谈不上公正的利益协调了。正基于此,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在林钢事件后的批示中有针对性地指出: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民主程序不健全,凡企业改制重组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否则无效。希望那些手里面把握着老百姓利益杠杆的官员们能够以此为鉴,避免下一次“×钢事件”的再度发生。
(本文原作于2009年8月18日,以《林钢事件:呼唤公正的利益协调机制》为题发表于《社会观察》2009年第9期)

李开盛
李开盛,湖南望城人,高校教师,法学博士(国际关系专业)。为了中国的进步,让我们共同但独立地思考。联系方式:kaishengli@yahoo.c 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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