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规》讨公道
开场白:
恶吏枉法又一年,小民怒气冲霄汉;自古邪恶难压正,岂有污浊永蒙面;钟馗打鬼正当事,不惧一时被鬼缠;任其三头六条臂,金猴棒下白骨现。
为了讨回公道,今日依据《法规》揭露宁兆庆(即十八年前以查看私有房照为名,在建设单位尚未与原坐地户作任何沟通的情况下,作为房产办事员的他,信手所欲注销了原坐地户的私有房照;现今,宁兆庆是丹东房产局主管产权产籍的副局长、几年前是产权产籍处的处长。)的枉法。
话说十八年前,现丹东市振兴区兴六路四号楼原坐地户动迁时,执行的动迁、拆除、补偿、安置政策是丹政发【1986】10号文件。(该文件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制定。)
相关私有房屋动迁、拆除、补偿、安置办法,根据丹政发【1986】10号文件摘要如下:
一、依照下述规定给予补偿:
1、拆除具有房屋执照的私有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丹东市私房动迁征用补偿标准》评价,由建设单位付给补偿费,拆除后的材料归建设单位所有;
2、产权人自行拆除房屋和附着物,不给补偿费;由建设单位按《丹东市私房动迁征用补偿标准》评定补偿价格的5%付给拆除费,拆除材料归产权人;(是不给补偿费,付给拆除费,拆除材料归产权人而已;不是不给住房安置。)
3、产权人不用建设单位安置住房的,由建设单位按征用补偿标准评价的四倍付给补偿费;
4、对自有房屋自拆自建的,其建房用地由本人向规划部门申请。
可见上述‘补偿’是动迁房屋拆除‘材料’的补偿。
二、本照下述原则给予住房安置:
1、被动迁住户原则上由动迁单位就地安置,就地安置有困难的,应移地安置;
2、安置以“三证”为准。原则上按原住房建造时的自然间,在六平方米(含六平方米)以上居室,以‘一室顶一室’的 办法分给与原住房大体相等的新房;
3、增加一个居室的,按工程造价收费;增加 两个居室的,第二个居室按商品房计价收费;
4、动迁户是私房产权人,并具有“三证”的,原住房面积大于一个居室以上的,经协商同意缩小安置新房面积,其缩小面积,按私房评价标准的四倍付给补偿费。(可见 动迁户私房产权未变更,要房给房、要钱给钱。)
综上所述,可见丹政发【1986】10号文件中的房屋动迁、拆除、补偿、安置四个内容之一的“补偿”,对于私有房屋动迁户来讲,即:拆除私有房屋的补偿费和缩小法定安置新房面积,而给付的补偿费。这跟征购私有房屋未有任何关系。
对于私有产权的变更,丹政发【1986】10号文件中有明文:有两种情况变更私有房屋产权。
1、拆除房产部门代管的私人房屋,原住(用)户由建设单位按拆除面积偿还新建面积,产权归房产部门,并照付建设过程中的房租;
2、对单位(含乡、镇企业)的动迁B条规定:私有房屋由建设单位征购,其产权归建设单位或建成后移交房地产管理局。
丹政发【1986】10号文件,不愧是通俗、详细、详尽的规范文件,条款明明白白,除了白疵都能看明白。宁兆庆,岂能看不明白!?
可是由宁兆庆指示下答复建设单位——振兴工商分局的意见是:丹东市振兴区兴六路四号楼产权归属明确(公产)。因为根据文件规定“私有房屋由建设单位征购,其产权归建设单位或建成后移交市房地产管理局”,并强调当时被拆迁的私有房屋产权人均已认领动迁补偿款(笔者加:每平米28——32元,最多的是房产局干部家属,原房最不好,每平米竟40元。此项补偿费,动迁三年后才发放),等于私有房屋已由建设单位征购,回迁房屋已不属于个人产权,按国有房产进行管理。(在这里指问宁兆庆:除了对单位<含乡.镇企业>私有房屋的动迁,"不允许征购的规定",难道你不知道吗!?)
宁兆庆这是明目张胆地豪夺现丹东市振兴区兴六路四号楼原坐地户私有房屋产权,证据昭昭。无论为公、还是为私,都是枉法!!!宁兆庆该当何罪?特此公诸于众。
宁兆庆,你有何话说!?道来!但不要拿出‘文革’那一套,放泼说:于振东,不要歪曲事实、信口开河、断章取义,一切有头脑的人都会看清你是个卑鄙的小人……
宁兆庆,你——还丹东市振兴区兴六路四号楼原坐地户私有房屋产权!!!你还!!!!!!!!
我接触过宁,不过是一个虚伪的小人
让他为"罪孽"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