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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再次要求解决我个人问题的申请报告

发表于 2009-10-01 13:51:29

内蒙古师范大学杨一江校长:

199307月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对我进行了违背事实的处理意见下达后,我就以各种方式进行了情况反映。时间历时12年后,我再次上书校党委与原任校长陈中永,本以为在2006年进行的“共产党员先进教育”中我的问题会得到解决,然而事与愿违。

20051221校人事处《关于对鄂贵京申诉问题的答复》再次把我的提出的要求:解决个人问题的请求推出门外。

20060125我将个人问题按正常程序申述到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同年七月七日《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就我的问题给校发函要求一、{学校对1993年给予鄂贵京同志除名处理所依据的“停薪留职,逾期未办理手续,与学校无联系”等事实进行认真复核,形成翔实的书面材料};二要求、{依据复核后的事实,对照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做专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函告我办}。可是至今学校也未对此做出答复。

20060101到今天,我不计其数找过校人事处负责人德处与尚处,也于200705月在您的办公室亲自与您谈过我的事情,您也答应过,在您全面了解、看过我的材料之后,就我个人申述的问题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

时间又过去了近八个月了,一直没有我个人问题的答复。虽然,我这个期间也找过您几次,您的秘书不是告之,您不是出差,就是外出开会。同时我也想,您到内蒙古师范大学任校长时间不长,所要处理的问题太多了,因此也就没有过多的打扰您。

新一年又开始了,我想我个人的问题是否也总归有一个结果了吧!所以,再再次就我个人的问题与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您和学校提出申请,要求在尊重历史与事实的前提下,解决我个人问题并恢复我内蒙古师范大学的公职。

 

 

 

特此请求!

                           

申请报告人:鄂贵京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1、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给校公函

    2、给原校长陈中永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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