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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1 13:53:57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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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及李东升厅长:

我叫鄂贵京,蒙古族。19808月内蒙古师范大学毕业并留校工作。1984年内蒙古师范大学任命我担任校图书馆办公室主任兼任校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经理,19855月该中心经学校批准变更为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1987年又变更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服务部、19906月又变更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均任命我为法人代表。19936月由于内蒙古师范大学不同意给经销部办理年检手续,故企业无法经营。

19936月学校在明之我从来没有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的前提下(附件一),学校图书馆则向校人事处提供了我在校图书馆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的虚假证明。同年817日学校下发了《关于对图书馆赵永贞等除名的决定》(附件二),对我做出了除名决定。同年1217日校人事处以下发了校人字{1993}9《关于对何艳等人按自动离职处理决定》(附件三),对我再一次以停薪留职逾期不归按自动离职处理。

当我知道上述情况后,无数次的找时任学校主要领导及校组织部门要求解决我工作安排事宜,均遭到学校拒绝。从此时开始,我一直以各种方式向学校历任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我的问题。直到20051231校人事处再次做出了《关于对鄂贵京申诉问题的答复》(附件四),继续维持当初的决定。

2006112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200677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向内蒙古师范大学发文要求学校对我“停薪留职,逾期未办手续,与学校无联系”等事实进行认真复核,形成翔实书面材料及依据复核后的事实,对照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做专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函告我办。(附件五)

2008925内蒙古师范大学以内师函发{2008}23号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呈文《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对鄂贵京申诉问题进行答复的函》。在本函中提出:关于给自治区人事厅提交的鄂贵京91年的辞职申请,来源于1992年学校领导交组织人事部留存的一袋材料中(附件六)。

2009120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学校提交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我本人19911220所写的辞职报告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以内医司鉴中心{2009}文检字第18号出具了文书鉴定检验报告书。报告书中有明确写明:“19911220辞职申请”上签名字迹不是鄂贵京本人书写(附件七)。

从上所述及事实可以看出内蒙古师范大学这些年来一直在编造虚假的事实对我进行处理,不仅对我个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是与国家的法律与法规是不相符。所以,我向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再次提出申诉,请求厅党组纠正内蒙古师范大学的错误做法。

 

此致!

                          申诉人:鄂贵京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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