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及李东升厅长:
我叫鄂贵京,蒙古族。1980年8月内蒙古师范大学毕业并留校工作。1984年内蒙古师范大学任命我担任校图书馆办公室主任兼任校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经理,1985年5月该中心经学校批准变更为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1987年又变更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服务部、1990年6月又变更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均任命我为法人代表。1993年6月由于内蒙古师范大学不同意给经销部办理年检手续,故企业无法经营。
1993年6月学校在明之我从来没有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的前提下(附件一),学校图书馆则向校人事处提供了我在校图书馆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的虚假证明。同年8月17日学校下发了《关于对图书馆赵永贞等除名的决定》(附件二),对我做出了除名决定。同年12月17日校人事处以下发了校人字{1993}9号《关于对何艳等人按自动离职处理决定》(附件三),对我再一次以停薪留职逾期不归按自动离职处理。
当我知道上述情况后,无数次的找时任学校主要领导及校组织部门要求解决我工作安排事宜,均遭到学校拒绝。从此时开始,我一直以各种方式向学校历任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我的问题。直到
从上所述及事实可以看出内蒙古师范大学这些年来一直在编造虚假的事实对我进行处理,不仅对我个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是与国家的法律与法规是不相符。所以,我向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再次提出申诉,请求厅党组纠正内蒙古师范大学的错误做法。
此致!
申诉人:鄂贵京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