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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1 23:32:15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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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师范大学人事处于200803月下旬给《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回函,并提供了一份我本人于199109月亲笔手写要求辞职的报告一份,以证明处理我的决定是正确的。但是此辞职报告不仅我根本不知,而且也不是我个人亲笔所写。所以,我正式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对内蒙古师范大学提供给贵委办我亲笔所写的辞职报告进行字迹司法鉴定请求。如果经过了司法鉴定确认是我本人所写,我不仅放弃我对内蒙古师范大学的任何要求,而且公开对内蒙古师范大学赔礼道歉!

 

 

                        

 

请求人:鄂贵京

                          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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