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仁勇的博客
冷眼看世界
http://herenyong.blog.ifeng.com
发表 管理 分类 简介 头像 功能 音乐 友情链接 模板 个性域名

2009-10-06 08:21:00 编辑 删除

浏览 1466 次 | 评论 2 条

时评作家潘多拉继续在《珠江晚报》上为赦免贪官“原罪”做辩护。他坚持认为,赦免贪官“原罪”,以此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即《阳光法》,会让不少贪官选择“坦白从宽”,从而使得改革的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

我不得不说,这只是潘先生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

赦免贪官“原罪”的前提是,官员得先“认罪”。没有“认罪”,何来“赦免”一说?我们当前的现状是什么呢?从表面上看,官员们个个都是清正廉明的孔繁森;一朝东窗事发,个个都是贪得无厌的王宝森。两种形象巨大的差异,导致他们绝不会,也不可能轻易认罪——这意味着他们在仕途上已经走到了尽头。

贪官们利用手中的权力,揽得巨额不义之财,会因为“坦白从宽”这一诱饵而主动奉公吗?也未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其实是我国司法领域里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些年来一直都在不同程度地发挥作用,可官员们该贪的还是一个子儿都不少。你要知道,吃进肚子的东西,再要吐出来,他难受啊。

更重要的是,赦免贪官“原罪”就必定会换来我们梦寐以求的《阳光法》吗?

我也承认,任何公平有效、符合大多数公众利益的法律条文、协议,都是彼此抗争、互相妥协的产物,例如,200多年前,美国宪法的艰难诞生,就是社会各阶层坐到一起来,打开天窗说亮话,经过数月的激烈争吵而达成。由公民做出妥协的姿势,赦免贪官“原罪”,以换取《阳光法》的推行,这种思路有可取之处,但是很遗憾,它不但立不正,也行不通。

为什么立不正?

因为这种思路的前提条件是:是“贪官”们拥有《阳光法》是否推行的权力——但事实上,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有权决定,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推进“阳光法”。

其次,也行不通。

重温阿克顿勋爵的名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林林总总的腐败现象,无非是“绝对的权力”这根大树结出的“恶之果”。在权力得不到有效遏制的环境里,我们就算赦免了贪官们的“原罪”,《阳光法》也未必能够推行起来,或者,推行起来的是一个严重变形,不伦不类的“四不像”制度。就如熊培云先生所说,“在没有《物权法》时,我盼着《物权法》出台,以阻挡推土机经济扫荡民宅;然而,《物权法》出台后,扫荡民宅的事仍然时有发生。”这,恐怕也是潘先生所不愿意看到的结局吧?

潘先生还以香港为例:1977年,香港宣布对当年101日前警察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从而换来了一个公正廉明的执政空间。这种例子很有诱惑力——要真是这样,咱老百姓也就咬咬牙,忍了——但是,制度上的差异,注定它不能在中国得到有效的复制。须知,“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如果我们不能在权力制约机制上进行变革,赋予公民更多政治权利,拓宽公民参政议政空间,我相信不管多美味的“橘”,最后都只能变成干涩的“枳”。

原文链接:http://search.zhnews.net/zjwb/text.php?ud_key=41268&ud_date=

 

0
上一篇 << 想起了写着“小平您好”的那块床…      下一篇 >> 运动式打黑难以可持续发展
  • paury [2009-10-06 10:21:05 AM]

    我们的同胞对于政治、法律从来都没有那个意识,垃圾的中国教育让我们变的无知,迫切呼吁政治体制改革早日在中国实现。

    回复 删除
  • 凤凰网友 [2009-10-09 08:35:34 AM]

    杨楼村 香港的警察就肯定都是好警察吗?潘某在忽悠而已,不值得与他较真。

    回复 删除
您还没有登录,请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

关于博主

何仁勇

重庆开县作家。著有《梦回宋朝》。中国新闻周刊网专栏作者。天涯观察主笔。  欢迎约搞:hhrryy789@163.com     或Q:402620725  

博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