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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常识漫谈
陈学政
一、析 “利”
《孟子》开篇的头一句就是“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司马迁在《史记》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而在市井百姓之中则有“无利不起早”之类的俗谚。
“为人民谋幸福”,是多么崇高的口号。但具体怎样算是“为人民谋幸福”?从物质生活方面来说,无非是:第一、使人民有饭吃有衣穿,免受饥寒之苦;第二、使人民富裕起来,由温饱再至小康。所以“谋幸福”也可以说成“谋福利”。
祖国、领土,是多么庄严、神圣的名词。但她们为什么那么庄严、神圣,不容侵犯?还不是因为地上可以种庄稼、地下有矿藏,可以满足人民生存、蕃衍的需要?在国际上谈到国家间的外交关系时有这样一段名言:“没有永久的朋友,没有永久的敌人,只有永久的利益。”
因此可不可以说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利”这个中心进行的呢?本文试图以“利”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思考、探讨有关人类社会的存在和进步的一些最普遍、最基本的问题。
当人们谈到利而不加以特别说明的时候,一般都是指的自利,这个“自”不单是指某一个人,也可以指一个群体、一个民族、国家(例如爱国主义就是爱自己的国家胜过爱别的国家),甚至整个人类(例如我们提倡保护动物,但不可能允许动物危害人类,老虎是一种珍稀动物,但当一只老虎有可能吃掉一个人而没有其它办法解救时,还是要打死这只老虎)。不过本文所说的自利主要指个人的自利。
在现在,“自利是人的天性”这句话似乎得到多数人的赞同,但曾经有一段时间,自利(贬称为“自私自利”)被当作一种非常严重的错误思想加以批判,那时流行的观点是:在消灭了一切私有经济的基础上,通过某种思想、道德的宣传教育,甚至用斗争、强迫的手段,“斗私批修”“大批促大干”,就可以去掉人们的私心,于是大家都拼命干活而不计报酬, “抓革命、促生产”,就能“把经济搞上去”。但实践证明这种想法行不通,当年人民公社实行的结果是“南无大家混,每天得八分。太阳落了土,工分到了手。”这是当时笔者亲耳听到过的民谣,“南无”即“南无阿弥陀佛”,和尚念经的意思。近见吴思《我的极左经历》一文谈到当时以革命化著称的石油工人中也有这样的情况:当他两个小时干完一天的定额工作量时,班长叫他停下来,以免带累他人提高定额。一段时间工分也不记,大家都到公共食堂里吃不要钱的大锅饭(这种大锅饭也并不能保证平等,管理人员多吃多占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其结果是弄得大家都没有饭吃,饿死很多人。
社会是由一个一个的人组成的,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值得尊重的,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最理想的社会制度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每个人的痛苦和增进每个人的幸福。人民的幸福靠什么?最重要(当然不是惟一)的是要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从古代的“民以食为天”“仓廪实而知礼节”到现代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是硬道理”其实说的都是这个意思。创造财富要靠农民种田、工人做工、企业家办工厂、商人作生意,还有科学技术人员发明创造、教师培养人才都是不可缺少的。要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关键是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作到孙中山先生说的“人尽其才、地尽其利、货畅其流”,政治家对于人民的幸福当然也很重要,但无论他们愿望多么美好,都不能使天上掉馅饼(而且他们也要吃馅饼),政府能起的最大的作用就是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一个和平、安定同时大家能够公平竞争的环境。
怎样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最简单、最基本的一条是尽量放手让大家各自发挥力量和才智为自己谋利益,只要不偷、不抢、不骗(包括不能贪污受贿、欺行霸市、开黑砖窑强迫人干活不给工钱,总的来说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就不应当加以禁止或限制。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只有在消灭了商品、货币以至私有财产的社会,才有可能完全克服人自利的观念,但如果不准私人办工厂、开商店,社会生产、经济活动如何进行?一切都由国家包下来行得通吗?产品都归公,怎样分给个人消费?真的能随心所欲各取所需吗?如果不能任人自取而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分配,怎样分配得公平和保证有分配权的人不多占?问题极为复杂,即使能够实现,其时间也非常遥远,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几代人、几百年)不可能达到。在达到这样的社会之前,就要承认和正视人的自利心理和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是人们所公认的,虽然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缺点,但无论如何总要比改革前那种吃、穿、用无论什么东西都要凭票供应的时候好,却是任何人都否认不了的,而取得成就的根本原因就是实事求是地承认了追求自身利益(自利)是人的天性和固有的权利,从而调动了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有人因为改革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主张回到“计划经济+斗私批修”的文革时代去,我想除了头脑中极左教条根深蒂固的极少数人以外,绝大多数中国人民是不会同意的。
人为什么有自利的天性?直接的原因是人有欲望,为了达到欲望的满足,需要占有满足欲望所需的物质、财富。人的最基本的欲望是由于生存的需要产生的,生存的需要在长期的动物进化过程中逐渐表现为各种欲望,例如长期不吃东西有饿死的危险,便产生饥饿感和食欲,体温太低有冻死而温度太高又有热死的危险,便产生对适宜温度的向往,至于性欲是由于繁衍后代的需要产生的。一些较高层次的欲望如对尊严、权力、荣誉、友情的追求产生于社会生活、人际交往的需要,而最高层次的欲望则属于精神领域,如探索知识、交流思想、追求真理、为理想献身等。
人的欲望是好事还是坏事?首先要肯定是好事,一个人的最基本的欲望对于保全他自己的健康、生命和生育后代是不可缺少的,如果没有最基本的欲望,他恐怕就不是一个人或者不是一个凡人,如果是,他就活不长,而且无法生育子女。常常看到有人描写某某人如何废寝忘食地工作,如果他长期经常这样(又没有起码的营养和保健措施)一定会英年早逝,如果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为人民利益牺牲自己,这样作当然值得尊敬,但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如果能健康地活得更长一些为人民作更多的贡献,岂不更好?那些超出最低生存需要(包括超出现实生存需要的财富和超出维持当前生命需要的享受)的欲望,也有好的、积极的一面,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人类整体而言,它们都是一种进步的原动力。没有对美味的追求,便没有烹饪技艺和食品工业;没有对舒适、闲逸的追求,便没有那些高效能的机械、电器;没有对美的追求,便没有音乐、绘画、舞蹈、雕塑。甚至那些暴虐帝王的穷奢极欲在人类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也不完全是消极的,在给当时的人民带来痛苦、灾难的同时也从某种角度推动历史的进步,因为有许多发明创造就是由于那些超前的欲望催生的,开始时可能非常稀缺、昂贵只能向少数人提供的产品和享受方式,随着生产力的进步最终会普及于大众。
当然,人有欲望也是坏事。对于个人而言,欲望同时也是烦恼和痛苦的根源,对于社会而言,由于生产能力和环境、资源的限制,任何时候人类社会财富的总量永远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地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全部欲望和需要,权力、地位、荣誉、配偶之类的社会资源的情况也是如此,供给和需求的矛盾必然使人们由自利走向争利。从盗窃、抢劫、诈骗等个人犯罪到社会团体、部落、民族、国家间的战争,人类社会中一切坏事的总的根源可以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争利。
由于人类社会的财富、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永远存在,人与人之间争利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存在于从古到今以至可以预见的未来的一切人类社会之中。毛泽东曾经说过一万年以后,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还会有矛盾,他没有具体说是什么矛盾,我想从根本上讲应该主要就是人与人之间争利的矛盾,因为按照马克思、列宁的正统理论(原著),从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起就不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了。可以说阶级斗争是人与人之间争利在一定的历史阶段表现最激烈的方式,它只存在于一定的历史时期,而争利则普遍存在于一切人类社会。
人们曾经设想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可以使物质达到“极大的丰富”,或者人人能够自觉地节制欲望,在现代已经达到的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人人都以吃饱穿暖为满足,便可以达到消除人与人之间争利现象的物质基础了。确实,拿现代社会与原始社会相比,应该说是“物质极大丰富”了,但是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的消费要求也是“与时俱进”的,像看电视、坐飞机这样一些现在看来很普通的享受,在古代甚至那些富有天下的帝王也无法想象。虽然周期性地发生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但这种过剩只是由于有效需求不足而引起的阶段性、结构性的过剩,从整体、长远来看,如果没有任何约束,人类的消费需求是无限的,比如人人都可能想周游世界甚至到月球、火星上去旅行,又比如医药的进步使某种绝症有治愈的可能或发明了某种很贵的能使人长生不老的药,但社会却无力承担拯救所有患者或使所有人都得到长生不老药所需要的巨大费用,考虑到地球的资源甚至地球、太阳系的寿命都是有限的,为了使我们的文明能永远延续,还要消耗巨资进行宇宙、太空的探索和移民、开发,所以所谓“物质极大丰富”肯定是一种永远无法实现的幻想。
节制欲望对于防止相互争利对人类社会的秩序与稳定的破坏以及过度消费对环境的破坏确实是绝对必要的,其实这也是一切社会制度和道德信条的实质与精髓所在,例如财产私有制是节制人的消费欲望的最好的方法,婚姻制度就是为节制性欲而设,从中国的老、庄、孔、孟到外国的释迦、耶稣、穆罕默德,无不把欲望看成人的一切烦恼与罪恶的渊薮,把节欲甚至禁欲作为其学说和修行的要义。但是,人的欲望是人的本质所在,没有欲望也就不成其为人(“食、色,性也”“天命谓之性”),而且,“与时俱进”的欲望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人类整体而言同时又是进步的动力,如果没有与时俱进永不满足的欲望和为达到这些欲望的不断努力,人人都是像释迦牟尼一样“鹊巢其顶,芦穿其膝”的静坐修行的苦行僧或者庄子笔下没有七窍的“浑沌”(当天帝为之凿出七窍时“浑沌”就死了),那么世界还成其为世界吗?如果大家都像佛陀那样禁欲或者像老子、庄子那样鄙视文明进步、颂扬愚昧落后,人类至今可能还停留在茹毛饮血、茅茨土阶的原始时代,如果大家都满足于“良田万顷日食一升,大厦千间夜眠八尺”,人类社会也不可能达到今天高度发达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实际上,人的一切欲望都得到满足之日,就是社会进步停止之时。因此,节制欲望对于人类来说就象是西西弗斯推石上山一样永远不能停歇永远作不完的工作,同时也不可能用节制欲望的办法来完全消除人与人争利的现象。
在人类社会中,人人都有自利的要求,而且不可避免地由于供给和需求的矛盾导致争利,如果没有一种更强大的力量把人们维系在一起,那么人就只能像自然界的动物那样生活,而不能结合成社会,或者无休止、不择手段地互相争斗甚至互相残杀。是什么力量把自利、争利的人们维系在一起呢?有人认为是统治阶级的暴力机器(国家),有人认为是仁、爱的道德力量,但如果仅有暴力的强制,而绝大多数被强制者完全不愿意接受强制,坚决反抗的话,那么强制是不可能大范围普遍长期维持的,而离开了利益关系也无法解释人与人之间为什么会相爱。我认为把人们维系在一起的最强大的力量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利关系。为什么人与人之间可以形成一般动物不可能达到的普遍、稳定的互利关系呢?这是因为一般动物不具备认识事物间复杂因果关系和变化规律的能力,它们只能利用自然界现成的物品而不能创造出自然界没有的东西,只能依靠本能适应世界而不能改造世界以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它们的进步只能依靠基因的变异和环境的选择作用,不但极为缓慢(以多少万年为单位),并且只是局限于以身体功能的变化增强对环境的适应,服从的是“物竞天择,优胜劣败”的自然规律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而人类能凭借其智慧和创造力认识并改造世界,能够创造出比自然出产更多甚至自然界本来没有的物品以满足需要和改善自身的生活,在几千年的时间内的进步超过了以往几百万年,而最近一百几十年的进步则超过此前的几千年。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两个最重要的动力是科学技术进步和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协作。这种分工、协作从原始人类共同防御猛兽和狩猎的时候开始(最简单的分工、协作在其它动物中也可以找到),随着社会进步而越来越精细、复杂,就大的范围而言有农牧业与工业、商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业,经济与政治、法律、教育、文化艺术、医药卫生、科研,而每个大的部类又可以分出很多小的类别,例如工、农业中的无数种产品(每种产品由许多零件组成,每个零件的生产又有多道工序),科研中的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计算机******,每门科学又有很多更细的分支,以致无法一一列举(由此可见那种“每个人轮流从事各种工作”的想法是多么幼稚)。这种复杂、精细的分工极大地提高了人的工作效率,分工基础上的协作使人类能够创造出单个人根本无法达到的丰富的物质文明和辉煌的精神文明,从整体上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的生活质量。同时由于分工每个人几乎不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产品和为自己提供服务,而是以自己的产品或对他人的服务换取他人的产品和服务,商品、货币、市场则为这种交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分工协作关系使人们只有通过“利人”“利国”“利社会”才能更好地“利己”,每个人离开了他人和社会甚至无法生存,一个国家离开了世界上其他国家也不可能很好地发展,一个人的生活是否幸福,除了靠他自己的努力,还与整个社会制度是否合理、经济是否繁荣、秩序是否安定,国家是否兴盛、世界是否和平密切相关。这种在分工协作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共存互利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最基本前提和进步的最重要的动力,同时也是形成人们常说的“仁、爱、善”等道德观念的客观基础,如果没有人与人之间共存互利的关系,人类社会不可能形成,更不可能取得如此伟大的成就。自利是人的天性,是用人天然具有的动物性就可以解释的,仅仅从自利来看,人与动物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从本质上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的不是自利,而是人与人之间还存在互利关系,互利才是人的社会性的体现。为什么很多人在谈到自利时常常很反感、认为是不好的呢?不排除有人是故作清高,甚至是叫别人都不要自利,以便于他自己暗中取利,但多数人是因为把自利与损人混淆、等同起来了,好象人要达到自利的目的就一定要损害他人,提倡自利就是叫人只顾自己不管他人,甚至去损人、害人。其实在人类社会中,自利不一定要损人,存在得更多、更普遍的是自利同时利人——互利,最简单的例子是如果你的产品物美价廉,服务周到,令顾客满意,你的生意就好,就能够多赚钱。而如果你偷工减料、以次充优,可能你在短期内可以赚到更多的钱,但从长期来看,你会失去顾客,不可能把生意做大赚更多的钱,即害人常常导致害己。
综合本节分析,可以以利为中心对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如下描述:自利是人自然的天性、固有的权利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动力,同时也是导致人与人之间争利并产生破坏作用的根本原因,而互利则是制约争利的破坏作用的最重要的力量,人类社会能够稳定存在并发展、进步的前提是绝大多数人从互利中得到的利益超过以互相伤害的方法争利所能得到的利益。人类社会一切风俗、道德、法律、制度的总的精神应该是鼓励、帮助、促使人们通过互利(至少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方式增进自己的利益,同时对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从而把争利的行为控制在不至于破坏互利关系的限度内。如果法律、制度是合理而且完善的,人们在不违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增进自己的利益,一定同时有利于他人和社会,这个结论既适用于社会上不同的个人、群体之间,也适用于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之间.
二、明“义”(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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