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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不突破、一打就突破!
把点燃的香烟插入犯罪嫌疑人的鼻孔,再往其头部套上纸箱,总计耗掉90支香烟(这些香烟是否需要报销?),让其连续数小时饱受烟熏之苦,再辅之以打耳光、揪耳朵、敲脑门,用裤带吊起受害人单臂并猛压裤腰带,致其骨折,此外还将受害人双手反拷,鞋袜脱掉,赤脚着地,不让吃喝睡觉,让其备受饥寒困苦。安徽省定远县六旬老人王希连终于惨死于上述非人的折磨之下。
最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定远县公安局刑讯逼供案件做出一审判决,6名涉案民警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3-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王希连就是在这样的折磨下才被逼承认自己参加抢劫犯罪的。
就在王希连被折磨致死的一个月后,陕西省丹凤县高三学生徐梗荣在看守所接受审讯时候猝死。据当地检察院透露,办案人员对徐梗荣进行了8天8夜的不间断疲劳审讯,少数民警在审讯过程中对徐梗荣还实施了肉体侵害,致使徐梗荣身体极度疲劳引发心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案件中除了办案人员外,不知道是否追究了看守所相关人员的责任?因为看守所除了具有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功能外,还要具有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功能!
这就是我们的公安机关、所谓的人民公安的侦破案件的方法。在这样的侦破方法的折磨下,恐怕很少有人能不“承认”自己犯下的“罪行”!毕竟,向江姐—江竹筠这样的英雄太少太少!
刑讯逼供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诟病,成为一种潜规则。多少年来,人们都在口诛笔伐,但是根本就憾不动公安机关来改变这种违法办案的方式,也没有哪一级权力机关主动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来制止这种行为。
除了刑讯逼供还有诱供也在广为使用。
没有人、没有那个机关、也没有具体的措施可以监督侦查机关的审讯行为。在我国,律师是无法在侦查机关审讯时候在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的。
作为律师,我知道,在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逼诱供现象,但是这是因为没有人、没有那个机关、也没有具体的措施可以监督侦查机关的审讯行为。所以导致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主张的被逼诱供行为时没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我的当事人曾经说自己的讯问笔录是在被五天五夜不许睡觉的情况下做出的,法庭要求他举证,他当然无法举证。我知道这种情况可能极具真实性,但作为律师,我知道没有证据支持,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我们应当改变这种现状,即便是罪大恶极、即便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嫌疑人也有着基本的人身权利,这是与生俱来的,也是文明社会的标志。
立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制止这种泛滥的行为,我们可以加装监控设施来监控侦查机关的审讯活动,我们可以立法使得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候在场保障其人身权利。
我们还要从根本上扭转口供的“证据之王”地位,实行零口供,取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将“沉默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我们还要加大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惩处。现实中,更多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没有更多的侦破手段和方法,都是从口供入手,再去根据口供取证。并且认为对待犯罪嫌疑人就是要狠。并且对检察机关的反渎职调查表现出强烈的抵制情绪。
2008年8月下旬,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广富,因对庆安县人民检察院院长赵某组织侦办县公安局4名刑警刑讯逼供案件不满,蓄意报复,找人把赵检察长“修理”成重伤,十级伤残。
多么恶劣的行径,我真不知道这样的局长和黑社会有什么区别,这是在严重的对抗和藐视法律的尊严!不知道这位副局长的结局是什么?但是,笔者认为必须严惩不怠!
也许在这四位刑警眼中,这位副局长大人还是很够哥们的,很有领导风度的,敢于为部属出气!但是,在人民眼中,这位副局长不吝为一个恶魔!十恶不赦的恶魔,践踏人权、藐视法律的恶魔!
出于义愤我常生出愚蠢的念头:对于采取刑讯逼供方法办案的犯罪公安人员是否可以采取“同态复仇”的方式去审讯他们呢?当然,这种念头是愚蠢的!
笔者曾经写过《忠告全国的公安干警》一文,笔者对这种刑讯逼供行为甚为气愤,不知道这种行为何时才能在中国大地上销声匿迹成为历史。

今日红色中国
李振鹏律师,辽宁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律委员会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民商法律委员会委员。虽为律师,但主张息讼化纷,倡导双赢共享、善于解决各种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致力于民族、民权、民生和民族发展,关注社会公平正义。感悟人生,交流思想。本博客原创作品未经本人允许不得转载。电话:1308413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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