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 义
对于争利对人类社会的危害,自古以来的思想家无不备加关注,其中又以中国的儒家最为突出。孟子对梁惠王“亦将有以利吾国乎?”的回答是:“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如何避免因为“交征利”(争利)而造成“国危矣”?孟子开出的药方是:“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儒家学说对仁的核心解释是:“仁者,人也”和“仁者爱人”。用“仁”来避免“争利”危害,其实质就是要人们因为爱他人而放弃自己的利益,如果能作到这一点确实可以使天下永保太平,就像一首歌所唱的:“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就变成美好的明天。”至于人为什么会爱他人?孟子的解释是由先天就有的的“恻隐之心”产生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以《国富论》而著称的亚当*斯密在其另一部重要著作《道德情操论》中也以同情心解释道德)。但这种解释的理由不充分是显而易见的,“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人之所以觉得他人可爱,是因为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可以得到他人的产品和服务,在社会中与其他人一起生活时,一般情况下要比鲁宾逊、白毛女独自在荒岛、山林中生活得更好。试问,对于一个不但不能给自己带来任何利益,相反要损害自己的切身利益、给自己带来痛苦甚至要残害自己生命的人,我们还会去爱他吗?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去爱他?无数事实证明在利益完全敌对的人之间不但不会产生爱,相反会产生恨,战争中敌对双方互相残杀时不但没有恻隐之心,反而常常非常残忍。就是孔子、孟子,一方面说“泛爱众,而亲仁”“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同时又说“克己复礼为仁”(礼是有严格的等级区分的)“亲亲为上” “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孟子更是批评墨翟的“兼爱”是“无父”,与主张“为我”而“无君”的杨朱一样“是禽兽也”。然而父母为什么爱子女?首先是基于一种延续种群需要的动物本能,这种本能是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形成并由基因、激素通过神经、生理作用来实现的,对于社会的人来讲,子女还承担着继承父母的财产、事业和为父母养老送终的任务,特别是中国人,不但活着时希望“养儿防老”“望子成龙”“光宗耀祖”,还希望死后有儿孙年年为父母祖先上坟祭奠,否则就成了“不血食”的“孤魂野鬼”,皇帝更是把有人继承皇位当成延续“家天下”的头等大事,因而孔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农村把“绝八代”作为骂人最恶毒的话。而子女对父母的爱(孝敬)一方面是由于受到父母的关爱而培养出的感情和感恩心理,同时也不能排除希望继承财产(皇帝的儿子还有争当太子)的因素(否则无法解释父母子女反目成仇和为争当皇帝而杀父弑兄的现象)。因此作为儒家所说的仁的最高体现的“父慈子孝”,正是建立在人类社会中最自然最普遍最基本最深厚的互利关系之上,可见孔子、孟子也并不能完全离开利来建立他们关于仁、爱的观念。对于男女之间的爱情,人们似乎把它说得更加神秘(例如所谓“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实际上也可以从性爱(容貌的愉悦、情欲的满足)、经济(柴米夫妻、夫贵妻荣)、情趣(相投)出发把它看成是一种互利关系。所以,正是我们前面讲过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利关系,是形成人类社会仁、爱、善等道德观念的基础,当然这些观念反过来可以巩固和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人类进步和幸福的意义不容低估,但是在人与人之间存在“争利”的客观现实面前,要想仅仅依靠空洞的“爱”的说教来解决、消除一切社会矛盾,确实是一种空想。
再来说“义”,《四书*中庸》上说:“义者,宜也”,孟子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可见儒家所说的义是一种行为规则,即如果人人都按照义的要求作,就不会由于‘“交征利”而导致“国危矣”了。关于义的具体内容,《礼记*礼运》篇中引述孔子的话说:“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这些规则是根据什么和怎样制定出来的?儒家的解释是圣人根据天道制订出来的:“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同上)“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中庸》)“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董仲舒)(在许多场合“道”与“义”意义相同,例如正当得利称为“有道之财”,而把用不正当手段侵占的财物称为“不义之财”,还有一个合成词“道义”)应当承认,儒家用仁义节制人的利欲之心的思想,不但在物质财富匮乏、抗御自然灾害能力薄弱的古代中国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上下交征利”破坏国家、社会的秩序和稳定的作用,而且对于任何时期、任何国家都有指导意义,“新儒家”要以儒家学说拯救陷入追求过度消费、“物欲横流”的当代社会(特别针对西方发达国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很明显儒家学说并未形成一种成熟的社会科学理论(我一向持有这样的观点:我们应当无限敬畏古人智慧的卓异,但不应当盲目崇拜古人见解的高明),儒家学说对仁、义的本质的认识并未达到科学的高度,而是把它们看成是由神秘的天命、天理和人的先天特性决定的(“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把仁、义(或道、道义)与社会现实的“利”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仅看到人的利欲之心导致相互争利的消极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它的合理(是人的固有权利)和积极(是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的一面,到了宋、明、清代更是发展到要“存天理,灭人欲”。结果导致:一、对于国家、社会的治理重人治、重道德教化,轻法治、轻权力和权利的界定,使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的现代化过程落后于西方;二、一味强调压抑人的欲望以维护社会稳定(百姓有饭吃有衣穿不造反就是太平盛世),轻视甚至反对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改革社会制度以增加人民的福利(以为福利的增加会导致更大欲望的产生),以“奇技淫巧”来贬低现代科学技术,以“重农抑商”“不患寡而患不均”来反对市场经济,以崇尚“先王之道”来反对制度变革,如果说这种思想在生产力低下而且进步缓慢的古代有其合理性和正面意义的话,那么到了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进步为人类的福利开创了无限可能的近、现代,则无疑带有保守甚至反动的色彩;三、儒家的“仁义”“天命”本来有约束王权、安抚百姓的一面(甚至可以说是孔子、孟子的本意和主要用心),但后来历代皇帝和御用文人为了维护专制统治塞入大量私货,把“三纲五常”之类作为天命和仁义的主要内容,把人民的正当的生活乐趣和合理的利益要求都看作罪恶的“人欲”而加以扼杀,甚至达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不死不忠;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不亡不孝”,妇女“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极端、绝对、荒谬的程度,以致后来有人把孔孟之道称为“吃人的礼教”。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利”是人类社会一切问题的中心,从这个基本观点出发,“仁”可以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互利关系在道德观念上的反映,“义”则可以定义为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利”和正当的获利方法的合理界限。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彻底解决所谓“义、利之争”,义并不是一般地否定利,相反正是要保护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利,鼓励人们通过自利、互利增进自己的福利,不禁止人们争利(实际上也没有办法禁止),只要求人们在为自己争利的时候不要用不正当(不合乎义)的手段侵犯他人应该享有的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大家在争利的过程中都能够作到“义”,那么人与人之间的互利关系便不会被争利所破坏,就既能鼓励人们创造财富和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又不会使人们心怀不平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促进各方(整个社会)总体(当前和长期的)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讲“义”确实是比“仁”更现实、更可靠的防止“交征利”导致“国危矣”的有效方法,这样的“义”与“仁”相辅相成,是人类社会实际上能够达到的理想境界。
要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贯彻“义”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其困难首先是如何划出人们应该享有的利益和获利方法的合理界线。从抽象的原则讲,“义”可以理解为人们常说的公平、正义,所谓公平,就是要使人们在共同创造财富和互相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每个人为他人和社会付出的辛劳、作出的贡献与其从他人和社会取得的回报相当,大家都不吃亏(例如分配公平、交易公平、公平竞争);所谓正义,就是任何人都能而且只能取得自己应该得到的那一份利,而不能去侵占本该属于他人的利(例如把侵略战争叫做非正义战争,把反侵略的战争叫做正义战争)。但具体怎样才算公平?争利各方从不同的立场出发,会有不同甚至根本相反、敌对的看法:卖方说太便宜不肯卖,买方却嫌贵不愿买;工人说工资太低无法维持生活,老板却说工资太高没有利润。怎样才算正义?皇帝说老百姓缴纳皇粮国税是天经地义,百姓则说是横征暴敛,要起来造反;两个国家为了争夺土地打起来,都说那块土地属于自己,对方是侵略(非正义),而自己是自卫(正义)。最尖锐的对立表现在对私有财产的态度上:一些人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另一些人则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要完全讲明白其中的道理,需要复杂的经济、政治、伦理学说,很多问题直到现在都还没有说清楚,更不用说在许多社会科学还没有创立的古代了。
还有所谓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公平与效率一般来说是一致的,因为如果作到了公平,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严重的不公平则会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互利关系,对大家都没有好处。但它们有时也会发生冲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生产资料提供者和劳动力提供者之间的利润与工资的分配问题。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是生产过程所不可缺少的,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一直是生产资料提供者所得的利润偏高而劳动力提供者的工资偏低,确实有失公平,然而从另一角度看,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发展社会经济,需要积累资金、增加和改进生产资料,财富分配向生产资料提供者(可以说他们承担着积累资金和财富的社会责任)作一定倾斜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如果按照只有直接付出体力的劳动才能创造财富、价值的理论,所有生产品都归“劳动者”占有并且全部消费掉,那么便根本没有办法积累资金扩大生产,发展经济、科学和文化,人类社会可能至今还停留在原始社会的状态。而财富分配如果过度向生产资料所有者倾斜,则过分悬殊的贫富差距和劳动者的绝对贫困同样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与和谐、稳定,尤其是近、现代科技、经济的进步、发展,劳动者的教育程度和智力发挥成为提高生产效率最重要的动力,生产过剩取代供给不足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使得财富分配向劳动者适度倾斜既有利于实现公平又有利于提高效率。
义具体表现为人类社会的一切习俗、道德、法律、制度,例如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利的核心就是他的财产(孟子早就说过“民有恒产方有恒心”),各国宪法都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条文,我国古代在长期战争、动乱后往往颁布法令允许开垦无主抛荒土地者获得土地所有权,美国法律规定耕种某一无人认领的土地若干年即可合法占有该土地,当由于继承、债务等原因引起财产所有权的争议时,更是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有争议财产的归属。关于正当的获利方法的合理界限,情况更为复杂,像盗窃、抢劫之类损人以利己的行为很明显是不正当的,而在商业竞争、体育比赛、资格考试和竞选公职之类的竞争中,虽然同样是一些人获利会导致另一些人失利,许多行为也有损人利己的性质,但是这些竞争总体上对社会进步有利,哪些竞争方法正当或不正当,要通过很复杂的法律、规则来加以规定。这些习俗、道德、法律、制度既不可能像刻着梁山泊英雄座次的石碑那样从天上掉下来或者从地下挖出来,也不可能由人们一开始一下子就完全自觉、理性地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制订出来。实际上,作为义的具体体现的各种习俗、道德、法律、制度,是在既有自利的要求、互利的需要又互相争利的人们长期的利益博弈中形成的,在既难以从理论、逻辑上作出证明又不能充分协商的时候,“义”的利益倾向往往要由争利各方的力量对比来决定。例如市场上商品的价格一方面要反映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同时又要由同种商品的竞争和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来确定,还与是否存在垄断或欺行霸市有关。又如古代王朝的赋税,对于皇帝和官府来说当然是越多越好,但如果过于横征暴敛,就可能官逼民反,使得比较明智的君王懂得“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把税额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再如两个相邻国家的边界也要由力量对比决定,弱国被迫接受强国的城下之盟,甚至被强国兼并。在人类社会低级阶段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一方面形成了一些为大多数人认同的基本制度与道德观念(如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盗窃可耻”等),使人类社会得以保持起码的秩序,但另一方面对很多复杂一些的道理讲不清楚,又没有建立起心平气和地讲道理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民主制度,占据强势地位的人习惯于从自己片面的认识和单方面的利益出发讲歪理,不许别人发表不同的意见(甚至禁书、烧书、杀人、大搞“文字狱”),“谁的拳头大谁就有理”“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或者“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其结果是很多人与人之间争利的问题不能根据义的原则和平、有序地解决,形成各个国家内部无休无止的阶级冲突、周期性的战争动乱和国家与国家之间连绵不绝的战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达到顶峰,直到二战结束才算是有了一个基本的转机,然而要真正在世界上所有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达到前面所说的“义”的理想境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说“力”(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