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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3 12:19:00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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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12月27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9日第九届三次会议修改,1998年9月5日第十届一次会议修改补充。

序 言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体现了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领导的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创建者,是社会主义朝鲜的始祖。

金日成同志创立了永恒不灭的主体思想,在此旗帜下组织和领导了抗日革命斗争,树立了光荣的革命传统,完成了光复祖国的历史大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领域奠定了建设自主独立国家的牢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金日成同志提出了主体的革命路线,英明地领导了各阶段的社会革命和建设事业,把共和国加强和发展成为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国家,自主、自立、自卫的社会主义国家。

金日成同志阐明了国家建设和国家活动的根本原则,确立了最优越的社会制度和政治方式、社会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打下了保证社会主义祖国繁荣昌盛和继承并完成主体革命事业的牢固基础。

金日成同志把“以民为天”作为座右铭,一向和人民在一起,为人民献出了一生,以崇高的仁德政治关爱和领导人民,把全社会变成了一个紧密团结的大家庭。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民族的太阳,祖国统一的救星。金日成同志把统一祖国作为民族至高无上的任务提了出来,并为其实现而呕心沥血。金日成同志把共和国建成了祖国统一的强大堡垒,同时,提出了统一祖国的根本原则和途径,把统一祖国的运动发展成为全民族运动,开辟了用全民族团结的力量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阐明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政策的基本理念,并以此为基础扩大和发展了国家的对外关系,大大提高了共和国的国际地位。金日成同志作为世界政治的元老,开创了自主的新时代,为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运动和不结盟运动,为世界和平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进行了积极活动,为人类的自主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金日成同志是思想理论和领导艺术的天才,是百战百胜的钢铁统帅,是伟大的革命家、政治活动家和伟人。

金日成同志的伟大思想和领导业绩,是朝鲜革命的法宝,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繁荣昌盛的根本保证。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朝鲜人民将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拥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为共和国的永恒主席,维护、继承并发展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业绩,把主体革命事业进行到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是把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主体国家建设思想和国家建设业绩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宪法。

第 一 章 政 治

第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继承了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争取祖国光复和人民自由幸福的光荣革命斗争中形成的光辉传统的革命的国家。

第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主体思想——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为实现人民群众的自主性的革命思想,作为自己活动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等所有劳动人民。

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权力。

第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均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开进行活动。

第六条 从郡人民会议到最高人民会议,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议员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并对选民负责。议员失职时,选举他的选民可随时予以罢免。

第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制度,是劳动人民做了一切的主人,社会的一切都为劳动人民服务的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制度。

国家维护从剥削和压迫下获得解放,做了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等所有劳动人民的利益。

第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为在祖国北半部加强人民政权,大力开展思想、技术、文化三大革命,实现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而奋斗;并为按照自主、和平统一、民族大团结的原则实现祖国的统一而斗争。

第十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国人民思想政治的统一之上。

国家加强思想革命,实现社会所有成员的革命化和工人阶级化,使全社会变成一个同志式地结合在一起的集体。

第十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进行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国家坚持阶级路线,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牢牢地保卫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免受内外敌对分子的破坏。

第十三条 国家坚持群众路线,在一切工作中贯彻青山里精神和青山里方法:上级帮助下级,深人群众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使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先行,激发群众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国家大力开展争获三大革命红旗等群众运动,最大限度地加速社会主义建设。

第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护旅外朝侨的民主民族权利和国际法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障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自主、和平、友谊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政策的根本宗旨和对外活动原则。

国家根据完全平等、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同一切友好对待我国的国家建立国家关系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

国家同维护自主性的世界人民加强团结,反对一切形式的侵略和千涉他国内政,积极支持和声援各国人民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实现民族与阶级的解放而进行的斗争。

第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是管理国家的基本武器。

尊重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是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义务。

国家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守法生活。

第 二 章 经 济

第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立民族经济基础之上。

第二十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由国家和合作社占有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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