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尽心上(三十四)器善本于理善,理善本于性善
原文:
齐宣王欲短丧(1)。公孙丑曰:“为期之丧,犹愈于已乎(2)!” 孟子曰:“是犹或紾其兄之臂,子谓之姑徐徐(3)。云尔,亦教之孝悌而已矣(4)。”
王子有其母死者(5),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6)。公孙丑曰:“若此者何如也(7)?” 曰:“是欲终之而不可得也(8)。虽加一日愈于已(9),谓夫莫之禁而弗为者也(10)。”
解:
宣王和群臣商讨,问是不是可以因为国事急需,而把宣王为威王守孝的制度期限,做个缩短。公孙丑听说这个事情之后,就在孟子的面前发表了自己的感叹:“守孝三年改为守孝两年,就事看是智变,就理看就是不智哪!”孟子听了公孙丑的话,究正说:“理性分析宣王的这个行为,就象一个做弟弟的人看看自己家里狗狠命撕咬着哥哥的手臂,却喝斥狗说,轻点轻点一样没有区别呀。礼制度的意义并不在量上,它的意义在于通过社会治者的度知度行,身教于社会民众行为要守规范,治者如果连孝悌制度的为人之守都不能做到,又怎么能要求民众尽心行于忠义制度以为国安呀。所以在我看,宣王这样的乱本行为,已经谈不上智与不智,而是愚蠢之极了呀”。
齐王的一个王子的亲生母亲去世了,但是因为他的母亲不是齐王正妻,所以按照礼制度的规定就没有王子守丧的许可,但是王子亲情太厚,十分伤心,因此感动了王子的师傅,他就代王子去和齐王请求,让王子去守丧,把孝心尽一尽,也好平复王子的思念和痛苦。公孙丑听说了这件事情后,又跑来请教老师,问孟子:“老师您是怎么看待这件乱了礼的事情的?”孟子说:“理性地分析王子的这个行为,则是王子的天良之性的抒发和礼制度的僵化约束的冲突。所以象这样的行为,就是王子只能为生母守一天孝,它的道德意义也大过所有的制度理性,为什么我要这样说哪,因为在我看来,人的理性之善,就表现在它能成就人的天性之善上,所以不要说这样的人的天良之行制度不能禁止,就是不论什么,都挡不住人的这种本性之善的展开哪。”
注:
(1)齐宣王欲短丧———今天的这一讲孟子,字面看是讲两件事,其实说的是一个道理,就是尽心见礼,礼制度的根本是什么。第一件事,说的是齐威王死,其子宣王急于既位,所以想要改变古制,变三年之丧而为二年之丧的事。所谓欲,就是希望,他想要这么做,但是还没有做,有发出风来,考察一下臣下,国民的反应的意思。
(2)公孙丑曰:“为期之丧,犹愈于已乎———而公孙丑听说后,就请教孟子,说宣王的这个想法,明智吗?为:人事之作称之为。父母丧,守三年,古称“再期之丧”,一般观点认为,就是二年出头,二十五个月,就是所谓的三年之守。守二年,古称“期之丧”,实际上就穿着而言制度,只是守十二个月,到了十一月,就可以脱掉生麻的本色孝服,而改着熟麻,熟丝做的本色孝服了,古称“十一月而练,十二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禮·閒傳》父母之喪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疏》大祥二十五月。。所谓“禫”,就是除孝,可以穿着常服了。因为“为期之丧”是着麻守孝二十五个月,守完除孝就可以穿常服,所以又称“斩”;因为“期之丧”是麻后练,练后祥,祥后禫,所以又称为“剡”。所以所谓“齐宣王欲短丧”,在这一句讲的非常明白,就是“大祥变小祥”,所以公孙丑请教孟子,象宣王这样改制而行,所表明的是这个人是个明智者,还是个不明智者。前面我讲过,犹,就是训练用来捕猎的“走狗”,它是人用来达成人的目的的工具,是“及兽之犹”,而宣王“为期之丧”,则是“及孝之犹”,正是从工具,制度的本质而论,礼制度和猎狗,都是人达成目的的工具,只不过礼制度是治者“及社会之安”的工具,而猎狗是猎人“及禽兽之利”的工具。愈:就是逾字的通假字,是“过”。已:止,界,度,在此就是指相对于制度而言的制度的内在的理性,不及于“已”,过于“已”,实际上的意思就都是指行为表现的内在,错误的行为的内在决定性的失智。这里公孙丑已经把宣王欲短丧,定性为不智之举了。所以这句话的后面,就不应该是问号,而应该是感叹号,表明的是公孙丑本人对这种行为的否定态度,只是因为是和孟子一起讲这件事,所以没有用谓字,做断论。
(3)孟子曰:“是犹或紾其兄之臂,子谓之姑徐徐———所以本句孟子语,是补充性质的话,是进一步说明,宣王的行为,为什么不智。是:就是指宣王欲短丧这种想法。或:是对一个时空范围做界定的字,所以它和邦字通,加了框子,就是国,在此是指家。是“弟”之家。犹:还是狗,只是用或字规范了犹的空间,是在弟之家。紾:扭,拧。在本句中是“撕扯,撕咬”的意思。它还通“殄”,是断绝,竭尽的意思,是指狗的撕咬,非常凶猛。家中的狗如此凶猛的撕咬对象是谁?是“子之兄之臂”,咬的情况怎么样?殄。那么弟弟见到自家的狗,这样凶暴地撕咬自己的哥哥,他如果有亲情的话,应该向自己的狗这样呼喝吗?“轻点,慢点,不要太凶猛!”只是这样的“程度性”的约束,和纵容狗去伤害自己的亲人,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吗?在此句的理解中,要注意孟子的这个比喻,指向的是一种对亲人的伤害,并不会因为对狗的不合理的约束,而减小。是用来比喻宣王短丧的量变,而造成的对国家礼制度的根本伤害,也没有质的区别。
(4)云尔,亦教之孝悌而已矣 ———云尔,一般的传统断法,都是把它断在前句之后,这是错误的,因为这个“云尔”,并不是指前面的弟弟约束狗的“云尔”,而是指的是国家礼制度,守丧的制度的“不言之语”。制度只是个政治教育的形式,君主通过礼制度的行为,通过对制度行为的遵守,向社会传递一个信息:做人应该事老事长守于孝度敬度,事少事小应该守于悌度慈度,这样国民才会事国守度于忠,事邦守度于义。所以礼制度对人的行为的种种规范,其根本在于,教育人行为守度,并进而能够达于理性生活,或者理性的样子生活。也就是说,礼制度之所云,所不言之教,根本并不在丧期的长短上,而在于通过治者身行,公示“制度”的服从,孝悌的君子行为规范,也不在孝悌本身上,而在通过在家需孝悌的行为规范的学习,最终明了在国需忠义的行为规范的社会意义。所以君王的行为失度,乱度,根本地看,他就是在动摇着社会规范,动摇着社会的安宁,动摇着自己的统治根基。所以宣王欲短丧,就是一件再愚蠢不过的行为。所以孟子对公孙丑的定性,又做了修正,这不是宣王明智不明智的问题,它所表明的东西是,宣王这个人非常愚蠢:他不知道量变,在关键点上,就等于质变。他的行为引发的礼制度的政治基础的动荡,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他的政治大厦的倾覆。
(5)王子有其母死者———有:理性的,真的,善的,美的。这个概念是个围绕着理性展开的哲学性质的概念,所以在对它做语言的使用和理解的时候,是可以非常宽泛的,就象一个易字,就是万物运、动、变、化之共性,可以具体地转换为一切的动词。所以在此,这个有字在此指的是人的真情,因为丧母特别伤心。
(6)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所以王子的老师,看了也感动,就替他向王请示,让他服丧,以化其悲。从整个的句子的情况看礼制度的时代特征看,似乎这个王子的母亲,只是齐王的偏妃,而礼制度对于这样的情况,是这样规定,虽然诸候的正妻,不一定是王子的亲生之母,但是所有的王子,在诸候的正妻去世的时候,都要守母之孝。而虽然是生身之母,如果不是大母,也没有礼制度的要求。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制度要求,所以王子虽然丧母,他去只能独自伤心,没法表示。这就是应该是“王子丧母,其傅请丧”的背景(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估计)。
(7)公孙丑曰:“若此者何如也———前面的事讲的是制度虽有,但宣王不从的事情,孟子的结论是宣王的行为,表明了他的内心的愚蠢:无人之情,不行人道,必然不智,人性不足于理。而现在讲的这件事,则是制度没有,但是王子却要做,所以公孙丑就请教孟子,从这个王子的行为来看,他的心性又怎么样?
(8)曰:“是欲终之而不可得也———是:和前面的是,都是一个意思,就是从理的方面看事,理性分析现象的内因。宣王之欲,表明的是他的少人性,缺人情,短理智。而王子之欲,却是希望通过仪式性的行为,充分表现自己对生身之母亲的爱,希望通过社会性质的礼仪行为方式,证明自己对母亲的死的痛苦是真实在的(守孝是一个有点“自虐”性质的活动,虽然对这种人类行为有必要做一个弗洛伊德式的“精神分析”,但是由于本篇文章目的不是于此,所以它的心理科学意义在此就不做深究。终之,就是尽之。心尽于形,形尽于心,两尽之道。欲之尽,就是行。所以“欲终之而不可得”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讲王子虽然有心要守孝,但是却与制度不合而不能去做。礼制度没有规定,其实就等于不支持,甚至反对。
(9)虽加一日愈于已———所以孟子讲,象这样的出于真心的守孝,就是一天之事,也足以证明,这个人的天性之良,本句之俞,还是过,但是是动词之过,是超越的意思,是讲人的理性,本质看就是人的本性,天性之真,之善,之美的成就工具。所以发于真情的行为,虽然不一定表示这个人有理性,有智慧,但是这样的行为,却是高于人类理性、智慧的道德行为。是天道自然之德。
(10)谓夫莫之禁而弗为者也———谓:是断言,就象法官最终判断一样的语言。这是孟子对王子这种行为的心性的大善大美大真的绝对的肯定。说这是人的天良之性呀,不要说礼制度不能禁止,什么东西也挡不住的东西,就是人的这种根善之心。人的这种心,是什么都挡不住的,这个就是人善之本。理善之根。
讲:
两件事,一正一反。
人性之善,有理性之善,有本性之善,本性之善是根本。
人性之恶,有行为之恶,有心性之恶,心性之恶是根本。
宣王欲短丧这个事,尽心地看则说明了宣王心性之恶,缺失智慧之人性。
王子欲月丧这个事,尽心地看则说明了人性的本性之善,不但高过制度,还要高过理性。制度不容,或者王子不知,但是他的师傅不能不知,只是被感动了,所以敢冒大不违,敢请数月之丧。
两件事都是不合礼制度,但是性质却绝然相反。宣王之不合,践踏了理性,践踏了制度,践踏了社会,践踏了自己的人性。王子之不合,却高扬的人性之善,天性之真,大德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