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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白异冰
“入保险时,保险公司要求我们按新车购置价计保费,可出了交通事故理赔时,却要除去车辆折旧费。这太不公平了……”近日,新疆货车司机杨健向《现代司机报》维权热线讲述了自己遇到的车险“霸王条款”。
交纳保金按新车购置价
2005年5月,杨健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自从新车买回,每年给车买的各种保险,都是按车辆购置价18万元计算交纳保险金。2008年6月9日,杨健在中国人民保险博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再次为该车购买了保险。
去年7月13日,杨健的车行至连霍高速公路甘肃省玉门3095公里处时,不慎偏移路侧倾翻,他和驾驶员王胜光受伤,车辆损毁。交警认定责任自负。
杨健本以为,既然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8万元,就属于定值保险合同,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所保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方都要按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价值(18万元)计算赔偿。
计赔方式引纠纷
而人保公司却提出,虽然卖保险时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8万元,但合同同时还约定了其理赔的计算公式: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合同上有杨先生签名,说明他当初也是认同合同条款的。事发时,这辆车已经营运了38个月,根据保险公司对载货汽车按月折旧1.1%的规定,由此算出这辆车的车辆损失为:
18万-18万×38×1.1%-2万=84760(元),
其中减去的2万元为事故车辆残值。由于对计算结果有分歧,双方都不肯做出让步。
杨健告诉记者,购买本期保险时,他的车辆虽然已经使用了三年,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仍然让他按18万元的车辆价值来买保险,可出了事故,却又要按折旧值计算理赔。这对自己不公平。
再修订的《保险法》能解决权利义务不对等吗?
据记者了解,目前各保险公司车损险保费基本都是按新车价值确定,这其中还包括有车辆购置税。杨健所遇并非个案。那么,保险公司为何在收费时一套标准,理赔时又一套标准呢?
保险界的专家是这样解释的:车辆出险修理所需要配件都必须是全新配件,所需要的费用都是新车配件的费用,维修工时费也要按时下的标准计算,这是车险按车辆实际价值来定损的原因之一。汽车使用过程产生折旧率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保险公司按照原先的基本保额予以理赔,会导致理赔金额高于实际损失额,这与保险法的“补偿性原则”相抵触——使索赔可能成为一种盈利行为,从而引发许多道德风险。
尽管如此,法律界不少人士仍然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是纠纷的根源。律师吕先生认为,保险合同作为《合同法》约束的范畴,首先应该考虑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收费时一个标准,理赔时又一个标准,这种条款无论是从双方的权利、义务来分析,还是从民事关系公平原则来看,对车主来说都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所幸的是,今年10月1日起,经过第二次修订的《保险法》将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车主在首期投保后,后期所缴的保费将根据车辆的折旧价格而确定,而不再根据新车价来买,保费支出也会随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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