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市政府终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政府出台的《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
一、该办法所涉及的收费过高,没有充分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政府也许认为,既然购买得起几十万元的房屋,居民就不在乎区区几千元的物业专项维修金?政府是否冷静想过,现在绝大多数购房者,几乎是掏光所有积蓄,并且还是以按揭的方式购买。对于欠着一屁股债的普通市民来说,几千元对他们来说就是一笔巨大的开支。
二、政府没有必要急着帮市民建立如此庞大的专项维修金,限制了居民的消费能力,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发展。以1000户居民住宅小区计算,按每户100平米面积,每户居民一次性缴纳的维修金在2000元以上,整个居民小区累计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如此庞大的维修储备金,有必要吗?对于普通的居民小区来说,有得30~50万元的专项维修金绰绰有余。
三、政府把居民自己的事情揽入手中,是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作为居民小区,政府的责任是督促帮其建立业主委员会,让居民实现小区物业自我管理的原则。政府介入其实是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假如小区坏了一小块地板或者一根公用水管漏水,如果依照颁布的办法,就必须经过“物业搞方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价——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征集2/3的业主同意或公示——业委会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核定预算金额70%的费用——市财政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划转至维修单位。”区区一点小事,就涉及到“物业公司——审价单位——业委会——管理机构——财政部门——银行——维修单位”等数个单位。只要个把小时,业主自己就可以搞掂的事情,需要如此折腾,还不一定合符政府的有关规定,能不能及时拿到属于居民自己的维修资金还很难说。一项简单的维修,走如此冗长的环节,居民们还不如自己掏钱维修了事,缴纳的专项维修金,对于普通居民来说,估计永远就是一个挂在天空的月亮,看得到却拿不到。依照管理学原理,凡是公共事务环节充斥过多的行政权力“审批”必将降低办事效率和出现腐败。
四、该办法中有诸多不合理和不明晰条款。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
南宁居民如果都缴纳专项维修金,总数应该数以亿计,如此庞大的资金每年产生的利息就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如果用于投资增值,收益更是难以想象。就是这么一笔庞大的钱,政府在代行管理时,收取“管理费”具体是多少,一定要事先把比例明确下来,如果不在办法中体现出来,专项维修金出现管理失误,没有增值,那岂不是老百姓缴纳的钱,就成了管理者任意宰割的羔羊。
《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专项维修基金时,要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时才能使用。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各个居民小区人员混杂,来自五湖四海,业主分属不同单位、不同行业,要招集到三分之二的业主集中议事,具体实施起来非常难。很多居民小区至今没有业主委员会,很大原因就是难以召集到合符法律程序的人数,还有就是居民的集体意识,被30年改革开放消失殆尽,更多人是抱着事不关已心态来看待公众利益。
这些不明晰和不合理的条款,居民缴纳了专项维修金,注定了必将成为“菜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这笔资金成为政府创收非法的“合法”管道。
五、从南宁市社会和谐稳定考量,该办法都有终止和暂缓执行的必要。笔者提出这一条,并不是“别有用心”,而是希望市政府充分考虑目前脆弱的社会关系。该办法几乎涉及到每个南宁市民的利益,一旦实施,由于该办法对资金的保管、监督、申领、管理部门提取管理费的数额都尚不明确,市民就会质疑缴纳专项维修金的合法性,造成普遍性对政府的质疑,到时候触发的社会矛盾是全面性的,政府想过怎么来应对没有?一旦矛盾激发,小则地方官员罢官免职,重则是祸国殃民。政府一定要三思而后行,现在终止执行,不但不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民众反而会认为政府知错就改,从而更加信任和维护政府的权威。稳定压倒一切呀!
政府也许会认为,全国其它城市有的也在收物业专项维修金,我们就有收的必要。政府执政力“跟随思维”是愚蠢的,关键在于创新,拿别人的笨办法,不如创新的提出由业主自己来决定维修专项金的收取和使用,没有必要把政府搅合成一个“资金管理公司”的角色,而是要发挥政府指导和服务的职能。
政府出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不要忽视了民间的智慧,现在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博士、硕士和大学生多如牛毛,这个群体的社会洞悉能力和法律意识并不会输给任何一个政府官员,出台一项法规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和综合的社会考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让人一眼就可以洞穿其“圈百姓钱,方便政府周转”之目的,就算市政府成立了一个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解决了几个人就业,也难以掩盖假借为民服务来折腾业主钞票之本质。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对政府执政力、公信力的伤害是不可预估的。这个办法无论从文字的严密性,具体的操作性,都还值得商榷,政府冒然出台这样一个“残疾”法规,完全有糊弄百姓之嫌,即使想掏民众口袋的钱,也要掏得艺术一点,让民众拿得心安理得。
百姓还没有政府想象的那么富裕,随便可以一掷千金而不在乎。政府出台每一部法规一定要避免与民争利,不要自己把政府定位是管理者,政府其实就是百姓聘请的管家、服务员,一旦政府僭越了自己的身份,势必就会引发官民矛盾,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出台法规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和保障民众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一旦出台的法规违背了这个原则,那么这个法规就是“恶法”。
笔者是赞成建立物业专项管理资金的,但是反对以政府行为来替代业主权利。《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有值得商榷和探讨,在法规都尚不成熟的状况下,政府暂缓执行或者废止这个办法才是明智之举。
附件: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http://www.wyfwgw.com/laws/8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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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顶(圣堂)
这个得在地方网上炒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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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完钱后面的就不管了。
办房产证的时候就得交维修基金,不交不给办证。交了以后房管局管着维修基金,多少年不用也只给算活期利息,相关机构不但从中获利,挪做他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地方政府要圈钱吗...
说的很对
说的好,支持
唉,只能说作者的思维的片面性,看问题的角度,出发点不一样吧,法规出台的背景和后面的现实意见估计作者都没办法理解。。。。。。。
既然你作为知情者,就把你的意见告诉所有民众,以免大家对政府有误解,而不是去指责别人怎么样?如果你拿不出比我更好的意见,那就去主子那里领五毛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