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13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文章指出,媒体及网络具有空前时效性、高度交互性、海量存储性等特点,一旦发生负面报道,社会影响将更为广泛,负面效果更难消除。又加上官方对境外媒体的管理愈加开放,有些外国媒体会别有用心地利用一些司法个案大肆炒作,将个别问题扩大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甚至对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制度恶意攻击。诚然,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我还是坚持认为,传媒监督司法,不应该有“越位”之说。
此前,作为全球传媒业高端盛会的世界媒体峰会9日在北京闭幕。本次峰会包括了当今各种主要媒介的新闻机构,集通讯社、报刊、广播、电视台和互联网,是迄今为止层次最高、影响力最大、涵盖范围最广的全球媒体盛会。胡锦涛主席更是亲临开幕现场并致词。这表明政府要鼓励和支持中国媒体在“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要“保障外国新闻机构和记者合法权益”。由国家主席在一个国际媒体齐聚的重要平台向国际社会重申这一态度,其背后的严肃性和决心显然非比寻常。
传媒监督司法,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是民众言论自由的需要,更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公开审判的需要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司法权力更是如此。但有些司法人员,习惯了以管理者自居,喜欢高高在上的“说一不二”,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有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甚至会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是不相协调的。传媒监督处在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我们应该努力去保障传媒有效实施对司法的监督,而不是人为地设置一些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说,传媒监督司法,绝无“越位”之说。只有将司法机关的权力置身于传媒的监督之下,才能真正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彻底杜绝司法腐败。
而且,我们也欣喜地看到,随着中国传媒的日益发达,近年来被广泛关注的多起案件,由于舆论的广泛参与而对司法判案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广东前几日就上演了媒体救人的案例,打工的两兄弟,为替母亲筹钱治病,在街面持刀抢挟持一名女人质,并与警方对峙了近90分钟。事发之后,广州多家媒体争相报道,不少热心读者为他们捐款为他们的母亲筹集了所需的医药费,最终得以痊愈出院。两兄弟的行为虽已构成绑架罪,但在上月27日,广州法院宣布判处哥哥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2000元,弟弟则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为替母治病筹钱而绑架路人的两兄弟,在审判结果上明显属于“轻判”。还有今年5月湖北巴东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如果没有舆论的参与,判决结果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情况。应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舆论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意志越来越广泛地在司法中体现,这其实是司法的进步。
当然,我们不否认司法有其内在规律,司法活动每一个环节、步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我们也不否认司法活动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自觉地排除外界不正常因素的干扰,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我们更不否认,的确有个别案件的判决是法院迫于过大的舆论压力而做出的迎合舆论呼声的判决。但我觉得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进步带来的新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加强新闻导向的引导,不断提高记者的职业素养;也可以加强司法人员的抗干扰能力培养,提高他们“用法律作唯一准绳去衡量问题”的素质。切不可因为传媒监督有一些问题就采取“因噎废食”的办法,不让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了。
传媒监督司法,必要而且重要。还是取消监督的“禁区”,让传媒监督司法不再有“越位”之嫌。
欣赏。问候朋友。
越位说。实际上体现了各种官僚机构对舆论监督,尤其是百姓的代表---网络,监督的不屑,不解,不满,甚至不允许。政府和官员还是习惯于当高高在上的管理者!!
读了你的妙文,我也写了《论贪腐》七篇,我原来想说是要请指教来的,可是我前前后后想了一遍,不用请教了,我花了四个月才写出的文章,难道担不起“史上最深刻”的称呼吗?阁下如果有意浏览,我自信不会让你失望,不知阁下以为如何? 需要补充的是:网络文章但凡发表,总是要冠以哗众取宠的噱头,我也很反感这些名不符其实卖弄。可是我十数年的思考,加上我四个月的雕琢,如果担当不起这个称呼,我自己也会很失望。 人们很关注贪腐,但很少是能够脑袋清楚的,过多流于情绪,没有能够全面的深刻的和准确的。我力求避免和苛刻以求,为的是不负君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