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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4 16:31:46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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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考问政策水平

    《商务时报》消息(记者沈杭)发展变化一日千里的深圳市,也总是处在制度改革的前端,日前,它的一纸“决定”又将“小产权房”带到了风口浪尖。
     基于国务院通过的《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深圳市人大日前通过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称《决定》),提出对部分符合条件的违法建筑在补收地价款后,可依法核发房地产证。对此,业界一度解读为“小产权房”将获“准生证”。但随后国土资源部发表声明,深圳市 “小产权房”将准生是理解上的偏差。深圳市人大的《决定》处理的是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与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违规违法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小产权房”有本质区别。
      事实上,“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面对房价的持续飙升,各地均有部分城镇居民去选择购买农村产权的商品房。一般而言,在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同等区域的农村房产较之商品房每平方米要便宜3000元以上。 
小产权房是社会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目前相关部门对“小产权房”出台管制政策的核心是“存量保持而增量制止”。其实,“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使公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无法得到合理满足。“小产权房”大行其道的根源在于房地产市场的固有弊病,而“小产权房”不过是代人受过。换言之,“小产权房”虽然于法不容,但于理却情有可原。这是任何针对性政策都必须要考虑到的重要因素。 
    据此,相关政策破题必须考虑农民与购房者的双重利益,否则反而可能激化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造成政策效果的事与愿违。毕竟“小产权房”的售出者与买入者,大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本身都应该得到救济性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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