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政”比“网吧违规”的危害更大
盛大林
自7月29日开始,山东省冠县县城就没有了网吧。总共21家网吧中,17家是因为上网人员没有登记身份证等原因,另外4家虽然未被查出问题也“配合”地关门了,因为“查不出问题他们(派出所)就一直上门查”。违规的业主都被请到派出所,并签下了一张“不申诉、不听证”的“处罚决定书”。本来是“停业整顿两个月”,但到了9月29日,公安局仍然不让开门,至今没有重新营业。业主们说递交重新开业的申请了,但有关部门都说没有收到。关于全县关闭网吧的原因,坊间的传言很多,但县里的说法是“清理整顿文化市场”。“整顿不好就先关着”,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王振乾坚信,冠县这次整顿网吧是“牺牲一小部分商人的利益”,换来“绝大部分民众的叫好”。(据10月14日《中国青年报》)
网吧经营时常出现违规,是全国性的老大难问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时候,有关部门“清理整顿文化市场”是必要的,但清理整顿一定要依法而行。然而,纵观冠县的此次行动,却有很多于法有悖的地方——
一,“查不出问题就一直上门查”,不查出问题不罢休,这是正常的执法吗?如果非要说这是执法,那也只能说是“骚扰性执法”,明显干扰企业正常的经营。二,职能部门有权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但要求听证或者申诉也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公安局要求业主签定“不申诉、不听证”的“处罚决定书”就意味着业主的合法权利被剥夺。三,“停业整顿两个月”到期后,理应允许网吧重新营业。如果有关部门认为整顿没有达标,那也应该下发新的停业整顿通知书,绝不能仅凭一句话就禁止网吧开门营业。
从报道看,冠县对所谓“整顿”的违法性心知肚明,王副部长的“牺牲一小部分商人的利益”就是明证。但在王副部长看来,因为换来了“绝大多数民众的叫好”,“牺牲一小部分商人的利益”就具有了正当性。然而,保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从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始,不能因为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侵害哪怕只是某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王副部长的逻辑,“多数人暴政”也就无可指摘了。
互联网接入服务是国家允许的正当行业,公民投资开设网吧完全是合法的。发现了问题,当然应该查处;但没发现问题,就应该允其营业。网吧存在的问题,是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而不是行业本身的问题。虽然网吧的监管难度确实很大,但这也正是对有关部门执政能力及服务水平的考验——“一关了之”虽然简便有效,但却经不起法律的推敲。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政府不守法是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的。部分网吧违规经营危害的只是一些网民的身心健康,职能部门违法行政却在破坏法治社会的根基。前者是“流”,后者是“源”。因此,“违法行政”比“网吧违规”的危害更大!
不顾民意同奸商勾结出来的狗屁文章,请调查一下全国的家长及老师有90%会支持关闭危害未成年最大的网吧!(不论黑或有证的网吧里面主体是未成年人在上网游戏的,网吧应该属违法吧)
不顾民意同奸商勾结出来的狗屁文章,请调查一下全国的家长及老师有90%会支持关闭危害未成年最大的网吧!(不论黑或有证的网吧里面主体是未成年人在上网游戏的,网吧应该属违法吧)
不顾民意同奸商勾结出来的狗屁文章,请调查一下全国的家长及老师有90%会支持关闭危害未成年最大的网吧!(不论黑或有证的网吧里面主体是未成年人在上网游戏的,网吧应该属违法吧)很多网吧眀知违法害民但都有地方某些官商勾结受保护而不倒!
奸商的口舌!
"全国的家长及老师有90%会支持关闭危害未成年最大的网吧!","不论黑或有证的网吧里面主体是未成年人在上网游戏的,网吧应该属违法吧"“很多网吧眀知违法害民但都有地方某些官商勾结受保护而不倒!”----------请问你做过调查吗?你是如何判断这三点的?判定网吧这个行业违法与否的依据是什么?你知道不知道有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这就是相关部门管理网吧的基本法律依据。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看是个简单的问题,真那么简单吗?管理部门对网吧监管执法就那么简单?执法部门都采取一关了事的做法,恐怕你也没机会在这发言了!
不顾民意同奸商勾结出来的狗屁文章,请调查一下全国的家长及老师有90%会支持关闭危害未成年最大的网吧!(不论黑或有证的网吧里面主体是未成年人在上网游戏的,网吧应该属违法吧)很多网吧眀知违法害民但都有地方某些官商勾结受保护而不倒 -------------------------- 你如果那恨商人,你就就不应该存在于现在这个社会。如果今天商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可能有一天,你我的一切都得不到保障的。因为公权利垄断一切的社会,个人的任何东西都可以被这个借口给打倒“牺牲一小部分商人的利益”,换来“绝大部分民众的叫好”。
违法行政危害更大
人治社会不必大惊小怪,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已!!!
请调查一下全国的家长及老师有90%会支持关闭危害未成年最大的网吧? 还是先关了那些松骨楼,夜总会,等藏污纳垢的场所吧!
“公权利垄断一切的社会”??????你还是先搞清楚“公权利”的内涵外延再来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