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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5 21:28:27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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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  

暴力是人类社会历史上最普遍又最复杂的一种现象,从原始的拳头牙齿石块棍棒到现代的飞机坦克导弹核武器,从市井流氓、黑社会恃强凌弱、聚众斗殴、持刀抢劫到百万大军血战疆场,几乎无处、无时不在。人们一方面对之深恶痛绝,从孔子的“不语怪、力、乱、神”“军旅之事未之学也”,墨子的“非攻”、孟子的“善战者服上刑”到现代的联合国宪章、诺贝尔和平奖,无不贬斥暴力、崇尚和平。而另一方面又对之推崇备至,从中国远古的炎、黄二帝到外国近代的华盛顿,人文初祖、开国元勋同为武功盖世者,作为社会公共权力象征的国家必须建立在武力的基础上,甚至有理论认为一切国家在本质上都是暴力机器,武装斗争是社会革命的最高形式。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矛盾的现象?暴力在人类历史上到底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暴力是动物生存的一种手段,以动物为食物的动物不必说,即使是草食动物,也是牛有角、马有蹄、兔子急了会咬人,会在争夺食物、配偶和保护自己免遭伤害时使用暴力。在蒙昧野蛮时代,对于以采集、狩猎为生的原始人类来说,与一般动物一样,自然出产物是其生存必需品的唯一来源,不同的个体、群体为了生存必然为争夺食物而争斗,所谓蒙昧就是知识贫乏,基本上只能靠本能和条件反射来适应环境,所谓野蛮就是把暴力作为进行生存斗争的惟一手段。当一定区域内的食物不能满足全体居民的生存需要时,只有驱逐或杀死(乃至吃掉)敌方才能使自己得以生存,这里遵循的是弱肉强食、强者为王的丛林法则,在各个体或群落之间可能有一个彼此承认的势力范围,其边界的划分和变更要由力量的强弱对比来决定,完全是暴力决定一切。从古到今都有人设想远古存在过一个人类美好的黄金时代,中国的古书上称为“大同”,外国人称之为“原始共产社会”,其实情理上很难说通,事实上毫无根据(或者牵强附会)。从中国古籍中“黄帝战蚩尤”“舜逐三苗”的传说记载不难想见氏族、部落间生存竞争的残酷。在氏族或部落内部(注意其范围必然很小、人数也不会很多)可能由于亲属、血缘关系而具有“大同”“共产”的某些特征,但从现有的具有原始的社会形态的哺乳动物群落(如狼、猴、猩猩)的情形来看,“大王”、“二王”有进食、交配的优先权,王位的争夺激烈而残酷,距离某些人想象的平等、友爱是多么遥远,非洲、大洋洲的某些土著部落不但吃俘虏,而且在食物极其缺乏时遗弃甚至吃掉老人和小孩,巴金的小说《家》也说明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共有并不能保证家庭成员之间平等、友爱,相反有可能形成可怕的家长专制和等级森严、钩心斗角的人际关系。按照某种社会发展史的叙述,原来是一群和普通动物一样的类人猿,之后是最残酷的奴隶制社会,中间却存在着一个无比美好平等友爱的原始共产社会,无论是从物质生存条件的变化,还是从人性、人的思想意识的变化都是难以想象的。

由单纯的采集、狩猎转变为种植、养殖、制造,通过生产活动创造出超出自然恩赐和满足生存最低需要还有所剩余的财富,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最重要标志。1、剩余财富的出现使积累成为可能,积累的重要性不仅表现在储存生活资料使生活更有保障,更重要的是使人类有多余的时间和劳力进行生产资料的生产,通过增加和改进生产工具以不断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并且使一部分人能够摆脱日常的体力劳动而从事智力活动,为艺术、教育、文化、政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2、生产、交换等经济活动取代争夺、劫掠等暴力手段成为人类获取财富的主要途径,分工协作带来的好处使人与人之间由单纯的争利关系变成同时也有互利关系,为在一个比较宽广的区域内没有血缘关系的人群之间和平相处(即在氏族、部落的基础上建立起国家)创造了条件。在原始的部落战争中俘虏都被杀死甚至吃掉,只有当他们能提供剩余产品时,才作为奴隶或缴纳地租、赋税的臣民而被留下来。一个人只有能创造出超出他自身最低消费需要的财富(包括提供产品或服务)才是对他人和社会有价值的,也只有在自己的生活有起码的保障和一定程度的富余时才能作到对弱者的同情,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超出亲属、血缘关系的普遍的仁(爱、善)的观念,使人真正成其为人。有人把剩余产品和随之出现的私有财产看成剥削、压迫甚至盗窃、抢劫、谋杀种种罪恶现象产生的原因,而把这之前没有剩余产品和私有财产的原始社会想象成人人平等友爱的大同世界,但是即使没有私有财产,人们同样是不吃东西就不能活命,在那种时时刻刻受到饥饿的威胁,每天都要为觅食而奔波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生存斗争只会更加激烈、残酷,行为会更接近于野兽,才合乎自然、客观的规律。

然而在文明社会中,虽然对全体人类而言,生产和经济活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保持共存互利关系从整体和长远来看会给各方带来最大利益,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之争从总体上摆脱了你死我活的性质。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一方面,物质财富的生产严重地依赖土地和自然资源,有地球才有人类,有斯土方有斯民,方有斯国,虽然农耕、畜牧使一定面积的土地较之单纯的采集、狩猎能养活的人口大大增加,但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土地和资源不足的矛盾始终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工具简陋、效率低下和抗御自然灾害的力量薄弱,人们要从事繁重、艰苦的劳作才能得到非常有限的收获,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甚至颗粒无收,而生产发展和科技进步导致社会财富总量和消费品种类增多以至奢侈品的出现,既是不可否定的进步,又会刺激人们追求更高享受和占有更多财富的欲望,因而物质财富的生产与多数人对富裕生活的要求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锐。“人无横财不富”,当抢夺他人的财富比自己生产和积累财富更容易、付出的代价更小时,一些人企图用暴力手段占有更多的土地、资源甚至侵夺他人的财富,是十分自然的现象(对于这一点吴思用“血酬定律”作出了一个接近定量的表述)。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就有大量的关于盗贼的记载,更早的可以追溯到商代(“殷人好草窃”),再如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所谓北方边患,就是由于农牧民族占据适合耕作的土地,把游牧民族排挤到草原、沙漠,而游牧民族劫掠农耕民族的财富,而且在劫掠者(不仅是统治者、奴隶主,而且包括普通的士兵甚至群众)看来,无论是抢劫财物,还是杀死男人掳掠妇女,都不是什么不道德的行为,他们甚至认为居住在苦寒地带不能种庄稼的游牧民抢劫汉人是理所当然的。

用暴力手段侵夺、争夺土地、资源和劫掠财富,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剧烈冲突,除了直接造成人身伤害、生命死亡和财物毁坏,更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如果社会上长期盗贼横行、兵荒马乱,生产者无法安心生产,商品不能正常流通,投资者不敢投资,经济停滞甚至倒退、崩溃,最后就会连抢劫者也无物可抢,整个社会倒退到原始状态。因此任何政府都要把维持秩序作为自己起码的职责,刘邦占领咸阳“除秦苛政”后颁布的最简单的法律——“约法三章”就是“杀人者偿命,伤人及盗者抵罪”。

怎样克服暴力的破坏作用,使人类社会走出蒙昧野蛮的状态,享受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成果?根据历史的经验,可以概括为:1、以力制暴;2、以利制暴;3、以智制暴;4、以义制暴。

遭受暴力侵害的一方以暴力手段进行反抗,使得施暴者“杀人一万,自损三千”,不得不有所顾忌、有所收敛,这是以力制暴。有一个豪猪取暖的寓言,当一群豪猪挤在一起取暖的时候,每个豪猪身上的刺使别的豪猪与它保持一定的距离,才能使自己不至于受到伤害。两国相争,打到筋疲力尽还无法分出胜负,最后可能签订和约;林冲与杨志狭路相逢,都杀不死对方,相反“不打不成相识”结为兄弟。以力制暴是一种最原始、直接的减轻暴力危害的方法,其局限是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暴力冲突的发生,只有当冲突双方都感受到难以忍受的痛苦时才能发生作用,或者建立在恐怖的力量平衡的基础上,当力量对比发生变化,一方觉得有取胜把握时就随时可能重新挑起战火。如果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人都只能完全依赖自己用暴力制止暴力,就会天天战乱不止、民不聊生。所以人们都希望有一种最强大的代表正义的力量来制止非正义的暴力,并通过其威慑作用尽量减少暴力的发生,例如世界上的联合国安理会或各个国家内部的政府、军队、警察。

所谓以利制暴,就是通过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互利关系来减少和消除暴力,如果人们通过生产、交换等互利的经济活动就能够达到获利的目的,甚至可以得到比暴力侵夺更多的利益,就没有必要使用暴力手段了。蒙古人入侵南宋时,一些蒙古贵族向忽必烈建议杀光汉人,改农田为牧场,只是有汉人谋士告诉他让汉人耕种可以收取更多的赋税,才使大量汉人得以免于被杀。中国历史上凡是轻徭薄赋、吏治清明人民安居乐业的时期,便天下太平,反之则盗贼横行、干戈四起。现代政府都很重视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就是因为大量失业而又没有生活保障的人员会导致刑事犯罪增加,影响社会稳定。从总体和长远来讲,以利制暴是人类社会消除暴力危害的最根本的方法,但它对于那些掌握强大暴力自认为有机会、有把握迫使对手屈服甚至消灭对手,坚持要取得眼前巨大利益的个人(如杀人抢劫犯)或集团(如德国纳粹、日本军国主义)缺乏有效的约束力。

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是人有智慧,智慧使人能够认识事物间复杂的因果关系和发展变化的规律,认清什么是眼前一时小利,什么是长远根本大利,有些在眼前看起来是利但从长远看却是祸害。人类最大的长远根本大利就是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并通过互利合作发展经济、科技,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在为眼前小利发生争执时要有所节制,不要为争眼前小利破坏了互利合作的大局,在一些有可能发生尖锐冲突的地方“让三分天宽地阔,退一步海阔天空”达成妥协。睿智的政治家能够通过折冲樽俎化干戈为玉帛,为自己的国家和人民带来和平安定的国际环境,比较开明的皇帝懂得“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轻徭薄赋让人民休养生息,都是政治智慧的表现。所以人类的智慧可以减少暴力的发生和危害,这就是以智制暴。以智制暴的局限是必须双方都有足够的智慧,如果碰上希特勒那样的战争狂人,那就非以力制暴不可了,而此时有理智(同时有正义)的一方必须有强大的力量作后盾才能取得胜利。

以上三种制止暴力的方法单独采用都有局限,把以上三种方,法综合起来加以运用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以义制暴就是对三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前面讲过,义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利和获利的正当方法的合理界线,这条界线使每个人的合理利益都得到保障,在一定的生产力所允许的条件下各得其所、安居乐业,同时可以在这条界线内采用正当的方法增进自己的利益(而且一定能增进至少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通过互利合作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只要人们不越过这条界线,就不会发生暴力冲突。义的实现依赖于人类思想的进步和智慧的发挥,每个历史时期的习俗、道德、法律、制度都体现了当时人们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和社会精英的智慧,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得到多数人的支持、认可或服从,而对于少数越过义的界线破坏秩序以谋取自己利益的人(例如窃贼、强盗、贪官、暴君),则通过代表正义因而得到多数人支持的暴力予以惩罚(警察抓小偷、监察机关惩治贪官、人民起义推翻暴君),人类社会的历史基本上就是这样走过来的,只是具体过程要复杂、曲折得多。随着历史的进步,如果能够通过民主制度消除暴君产生的土壤,通过合理、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每个人应享的利益和规范人与人之间争利的行为,通过提高教育、道德水平尽量减少盗窃、抢劫、贪污等个人刑事犯罪,同时在国际上坚持和平共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处理国家间的争端,人类就有可能把暴力的危害减轻到最低限度。

 四、谈“权”(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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