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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議員擅入貓纜車站事件,看荒腔走板的藍綠對抗!

发表于 2009-10-16 09:35:31

傅雲欽

藍綠對抗,已經到了荒腔走板的程度了。這兩天發生的市議員擅入貓纜車站之事就是一例。

民進黨市議員洪健益的一位助理從開著的門,闖入停業中的貓纜建築物內拍攝所空無一人的情形,幾分鐘之後,保全人員才出現,請那位助理出去。洪健益把這錄影提供民視獨家播出,說貓纜保全鬆散。台北市政府反駁說當天因有工程施工,才開門讓工人搬運物料,不是開門無人管。

天啊!洪健益揭發的算是弊案嗎?停業中的貓纜車站門口一定要保全人員站崗嗎?保全人員幾分鐘之後才出現算是管理鬆散嗎?這種門開開沒人在旁的情形是正常的嗎?如不正常,是常發生的嗎?如是正常的或是只有這一次,實在沒必要大張旗鼓指摘。我不相信到高雄市政府各單位去瀏覽一下,就沒有這種「保全鬆散」的情形。綠營揭弊揭到這種成度,實在荒謬。民視如獲至寶,予以獨家報導,更是狗屁不通。

台北市政府的鬥性也很強,進一步指控稱,洪健益及助理兩天後又帶著民視記者到貓纜車站,破壞木板,強行開門後,闖入貓纜的建築內,並拿走文宣。台北市政府將控告洪健益、其助理、民視記者等人毀損罪、侵入建築物罪、加重竊盜罪。洪健益則辯稱,他是接獲民眾檢舉才到場察看。貓空站木板一撞就開,可見門禁不嚴,讓他們輕易進入。拿文宣是要作為議會審查預算之用,了解市府到底浪費多少民脂民膏云云。

民視記者大概是為了查證洪健益提供的錄影帶的真實性,才會和洪健益到貓纜車站。民視記者到場發現車站的門是關閉的,就應該知道洪健益指控「貓纜保全鬆散」有疑問。也就是說,縱使洪健益提供的錄影帶真實(門沒關),但至少民視記者自己來查證時,門是關的,並無保全鬆散的情形。民視記者應以洪的指控有疑問,建議民視不予報導才對。不過,民視記者配合洪健益破門而入,作成新聞報導在民視播出。這根本就是民視配合民進黨政客在亂搞。

洪健益的助理單獨闖入的畫面雖沒作假,但兩天後把有門禁的情形,作成沒門禁的報導,這就是作假,民視是共犯。

議員愛作秀,無理取鬧,固然可議,但台北市政府揚言提告,這也是小提大作,橫材入灶。我認為台北市政府所告的罪名毀損罪、侵入建築物罪、加重竊盜罪都難以成立。茲分析如下:

1. 毀損罪:洪健益只是將釘住的木板踢開一個縫,好讓手伸進去轉開門的把手,似未毀棄、損壞木板或致令它不堪用,不合毀損罪的成立要件。

2. 侵入建築物罪:此罪的成立,只有「侵入他人的建築物」還不夠,還要處在「無緣無故」的情境才算。也就是說,侵入他人的建築物如有正當理由或原因,即不構成此罪。洪健益在有民眾舉發及兩天前的錄影為證的情形下,基於市議員監督市政府的職責,陪同民視前往查證時,為解釋說明的需要而闖進建築物內,其理由不能說不正當。

3. 加重竊盜罪:車站內的幾張文宣品本來就是供民眾索取的。洪健益的助理自取幾份,應無不可。洪說拿文宣是要作為了解市府施政情形之用,可見並無不法所有的意思。且幾張文宣品的財產價值,其違法性甚低,難以成罪。

至於台北市政府認為洪健益等人不是一般竊盜(刑法第320條),而是「以毀越門扇方式竊盜」,屬於要加重處罰的「加重竊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的問題,更是沒有道理。毀越門扇的目的是為了竊盜,才構成「加重竊盜」。如毀越門扇時並無竊盜的犯意,而是另有目的,進入屋內後才臨時起意竊盜,就不能論以「加重竊盜」。如前所述,洪健益及其助理毀越門扇的目的不是為了「竊取文宣品」,而是帶民視記者去查「保全鬆散」之事。

由此可見,台北市政府的法律見解,大有問題。台北市長郝龍斌及法規會主委葉慶元連袂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嚴辭譴責洪健益等人的「不法」,以為官司穩贏,也實在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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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雲欽,律師,建國廣場負責人。簡介表示,建國廣場創立於1995年7月,以台灣建國理念的宣揚與實踐為宗旨。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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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ppyevl 发布于 2009-10-16 15:13:37

    有点奇怪,关着的门,踢开了不算毁损算什么?一定要变形金刚一样打个稀巴烂才算损毁?如果是私宅,相信老米会用枪打爆你的头吧?如果是军营,估计会有军人当场把你制服吧? 侵入建筑,无缘无故才算?哪国的法律?没有获得主人允许或司法授权就是侵入。就算是警察因为有理由怀疑你就可以入宅搜查?照样要吃官司吧?当然,车站是公共的,但未开放前即闯入,当视为侵入吧?如果保全人员要怀疑你进入窃盗呢?你有民视记者?更有意思了,更不成体统了,抢银行盗匪也有化装成拍电影的呢!媒体犯法一样也是犯法呀,老大! 加重盗窃倒是可以不算---这个不成立。但是俺有理由相信,贵律师要执业,恐怕不大够格---当然,在台湾当律师也许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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