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四时二十四分,远在德国的艾未未发来短信。信中称,“成都公安一个小时前电话通知我,我们的信访投诉60天限期已到,说是由于情况复杂,仍然无结果,经上级批准延长期30天。”
8月14日,艾未未就金牛公安分局西安路派出所暴力执法、非法拘禁等问题,向成都市公安局信访办和警务督查进行了投诉。对艾未未的投诉,成都市公安局信访办予以了受理。
按照《信访条例》第2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看了艾未未的短信,我回复道,警方的说法是有依据。为核实有关情况,艾未未把成都公安的电话发给了我。我将电话打过去后,一直没有人接听。我只好找出8月14日投诉时,警务督查留下的联系电话。警务督查的电话拨通后,接电话的警官说,何警官与王警官不在(8月14日接待我们的两个警官),去参加什么会议了,他只是一个值班人员。我请他告诉一下信访办的电话,他说自己不知道,但会把我询问的事情,转告给何警官和王警官。
艾未未投诉的问题并不复杂,用了两个月时间竟然办结不了,令不感到费解!艾未未说,给他打电话的警官非常客气,并表示会认真对待投诉,一定会秉公处理。
一起简单的投诉,两个月也不能办结,办事效能太低了。要求延期一个月的时间,是不是在利用《信访条例》拖迟时间呢?
但不论怎么说,在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能主动打电话告诉一声,已经是很客气了,总比不给任何回音要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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