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题目乍看起来有些费劲。首先说说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确定的罪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对这个罪名还有一个附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再来看看什么是权力期权化。期权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买房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从而获得在未来某一约定时间依约定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标的物的权利。这个概念应用到政治上,组成权力期权化这个新字眼。它指的是官员用权力谋取私利,与我们熟知的手段不同,这种谋取私利并不要求在短期内实现,而是在官员卸任之后兑现。具体到实际操作上,可以是在任时为企业,组织或个人开绿灯,而约定在退休之后从受益的企业组织或个人那里获取相应的利益,譬如担任该企业的某一要职等等。这种权力期权化,实质就是收贿受贿,但他与传统的收受贿相比却有隐蔽性,在任时期难以追查,对官员来说安全系数非常高,因此日益受到青睐。
权力期权化这个概念出现时间并不长,但这种实践操作却不是新鲜事。久远的不说,就说在改革开放后一度出现的公务员下海经商潮。公务员下海经商,在数年前还是热点话题,当时掀起了激烈的讨论。这股热潮究竟对不对,我们不去讨论,但我们去看它的因由及产生的负面效果时,分明可以看到清晰的权力期权化。当时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提供了许多机会,尤其是民企的遍地开花。官员在任时为企业谋私后,跳到该企业,开始新的前程。
虽然权力期权化在当时就出现,但却并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关注。或许这其中主要的原因正是权力期权化尚未被广泛大量的模仿。公务员下海经商潮流更多的是社会商业机会的激增所激起,而非权力期权化爆发的结果。
时过境迁,今天我们再面对权力期权化的时候,整个社会大背景发生很大的变化。中国社会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反腐力度的加强,这一切都给有不正念头的官员很大的作案压力。有人说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当期权化作案的优点被众多官员理解到后,似乎就有迅速被采用的趋势。
权力期权化,实质就是收受贿,是官场的腐败,是老百姓痛恨的腐败。这么些年来,反贪腐一直是社会热点,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从历次两会前的民调都可以看出中国社会对贪腐的痛恨与关注。可以说中国反腐工作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精明的官员就又将了反腐一军:权力期权化,作案极其隐蔽,它甚至可以塑造一个个清官的形象,因为官员并不需要在任时有太多的动作,支票都是期权化的,在套现前,纵然是财产申报制度也不能查出什么破绽。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这个时候出现,我不知道是不是当局有意的对权力期权化的反将。从它的定义来看,它首要的任务该是针对官员假借亲属等关系密切的人穿针拉线收受贿赂,在事情败露后又以不知情为借口推脱。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它的注释分明说明它也是对权力期权化的一将:虽然它没有针对官员卸任前的收受贿行为,却断了卸任后利用之前职位便利继续牟利之路。
如果单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没办法针对官员卸任前收受贿行为就认为它对权力期权化没有什么作用的话,那是忽略了当前权力期权化的最主要手段:官员在任时为企业组织牟利,卸任后在企业组织谋取诱人职位。从目前暴露的案子来看,这是最主要的方式。而官员在担任企业组织的职务之后,显然是不会忽略之前所掌握的资源,而这点也正是企业愿意把高位给卸任官员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有威慑力的。
问题在于这种威慑力又有多大呢。就目前来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权力期权化的打击就已经不是全方位的了,而且它会不会进一步引起官员贪腐手段的变异呢,还有待观察。这么一来,这一罪名对权力期权化的遏制,作用也就难以有多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