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源的自留地
君子慎其独也,圣人之道:为而不争.

唐太宗“钓鱼”

发表于 2009-10-19 15:04:20

上患吏多受赇,密使左右试赂之。有司门令史受绢一匹,上欲杀之,民部尚书裴矩谏曰:“为吏受赂,罪诚当死;但陛下使人遗之而受,乃陷人于法也,恐非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上悦。

                                                 ——《资治通鉴》

我钓了十多年的鱼,不知道“钓鱼”的含义发展到今天乃有如此之丰富,早些时候看到韩寒在博客里说到上海“钓鱼”的故事,直觉得匪夷所思,不敢相信。没有办法,社会的现实再次证明了我的幼稚,唉,我为什么总是幼稚的?

不过我并没有大呼小叫,“钓鱼”执法,古已有之,早在唐朝的时候,唐太宗就使用过,这还是有明文记载的,没有记载的,我没有看到的比这更早的“钓鱼”执法有没有?我相信凭我们老祖宗的智慧,应该是有的。今天所谓的古灵精怪奇巧百出的“钓鱼”执法,不过是拾人牙慧的伎俩,没有什么创新的技术含量。

在这里,我愿意对唐太宗“钓鱼”进行一些分析,谈谈自己对“钓鱼”的想法。

一,唐太宗是古之名君,“贞观之治”垂范千年。唐太宗对治理天下之术孜孜不倦的追求精神不但是封建统治者学习的楷模,也是二十一世纪民主和法制之下执政者效仿的榜样。当然,唐太宗也有过分的地方,过于严苛的地方,例如“钓鱼”执法,但是,他的目的是好的,是纯粹的,他只是为了吏治的清明,“上患吏多受赇”。唐太宗并没有“钓鱼”捞钱的意图,一年捞5000万,乖乖不得了,这个会吓死唐太宗。

二,裴矩的话分三个层次。一是犯法当罚,“为吏受赂,罪诚当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个大家都知道;二是不能用法律来陷害人,用法律来设圈套,“但陛下使人遗之而受,乃陷人于法也”,这句话很符合法理,法律的作用是被动的作用,不是主动的作用,法律的主要功能是预防和震慑犯罪的,不能用法律来陷害人,用法律来设圈套。看来古人对这个道理都很明白了,法治社会的今天,“钓鱼”怎么能死灰复燃?三是法律和道德要区分开来,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最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只管道德不能管管不了的事情。如果道德取代法律,把每个人当成圣人和潜在的圣人来治理,势必天下大乱,因为太多的人太多的事不是道德能够约束的。如果法律取代道德,把每个人都当成野兽来治理,毫无道德的诚信可言,那么人将不再是人,人类社会也将是“动物世界”。“钓鱼”毁的是社会的诚信,法律的诚信,政府的诚信,人和人之间最起码的信任,为祸之烈,莫此为甚!

三,“上悦”,裴矩说过以后,唐太宗很高兴很赞成他的说法。可以想见的是,唐太宗没有杀“受绢一匹”的“有司门令史”,更可以想见的是,唐太宗中止了这种“陷人于法”的荒唐过分的“钓鱼”行为。上海的“钓鱼”有没有人提出异议?怎么被“陷”的人都没有“幸免于难”?怎么就没有听到“上悦”而终止?怎么就一年捞了5000万?上海啊,上海!中国的脸面,中国的脸让你丢完了!

以前上学的时候,我们学过:中国是个发展很不均衡的国家,社会主义社会和原始社会并存,看来是真的,因为,在上海这样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之地竟然有“钓鱼”行为猖獗横行!

 

分享 浏览(176) 评论(1)
上一篇 << 找回面对自己的勇气      下一篇 >> 李源潮:干部要把好欲望关 不许涉…

早期评论 添加评论    近期相关评论

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

关于博主

xvguang

博主:王华源,字伯后,1975 年人.大学文化.邮箱: xvguangpi n g@163.com . 群号:69492160欢迎 交 流,不经作者同意文章不得转载刊登.

加为好友

给博主留言    查看留言

文章列表

文章分类

最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