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4日,辽宁本溪人张剑刺死强拆其房屋者,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是我国新时期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首例判决。并称该案向社会释放出积极信号,可成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私权的典型案例。
有必要把镜头切换到那个令人惊心的上午。当时,张剑一家人正安静地生活在自己家中,一群人冲进来,见人就打,见东西就砸。上述场景,是近年来各地暴力拆迁中常见的一幕。只是,当张剑拿起刀刺向拆迁人员之时,他一定没想到,其结局是被“判三缓五”。
这样的结局,或许可以让公众长舒一口气。善良的人们,当然不能接受“人在家里坐,祸从天上来”的张剑,被“杀人偿命”这样的逻辑所伤害。而专业的法律界人士在这个判例中,则发现了一些令人欣喜的内容:“该案向社会释放出积极信号,可成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私权的典型案例。”甚至还认为,张剑案的判决结果,是对法治精神的有效实践,可成为我国保护公民私权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这些欢呼的声音,用意很明显:张剑用极为强硬的方式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轻判,“敲响了暴力拆迁者的警钟”,对肆意侵害公民合法私权的人来说,这是个警示性的信号。
真的是这样的么?或者,这个案例能助推“法律强力保护公民私权”局面的提前到来么?
就以拆迁案为例。几乎每个人,都能背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个故事。但另一方面,即便在《物权法》已经实施的情况下,在各地为保护被拆迁者利益,纷纷出台“禁止非法拆迁”的相关地方性条款的情况下,暴力拆迁的消息还是层出不穷。而且,这类新闻的情节,几乎是雷同的——拆迁方为赶走被拆迁者,暴力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在此语境下,张剑案的判决结果其实只是“非典型性”的。
所以,公众对该案例“成为我国保护公民私权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的看法,其实更多是一种期许。公众当然也希望这个案例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拐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张剑案就能成为我国保护公民私权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
回归常识,在法治社会,任何暴力剥夺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不被许可的。张剑们保护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强势集团对他合法财产的暴力剥夺,理应由公力救济给予帮助。但可惜的是,在这个时候,公力救济者,却往往保持沉默。我们所看到的,大多数时间是张剑们很微弱无力的自力救济,而且这种自力救济,又很容易陷入违法的危险境地。
在这个过程中,公力救济者的缺位,有很多原因。以张剑案为例,地方政绩和GDP的结合,房地产对GDP数值的贡献,都是很现实的必要考量。当然,也可能包括权钱合谋,巧取豪夺如张剑这般普通民众利益的情况。而这样的情形,在短期内,大概是不会有大的改观的。所以,说张剑案能成为法律保护公民私权的典型案例,甚至,可成为我国保护公民私权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就有些过于乐观了。
一个最直接的例子是,尽管张剑用挥刀刺人的非常方式,保护了自己的权益,获得了比原来高得多的拆迁补偿。但就在这起震惊本溪乃至全国的命案发生后,就在同一地块上,和张剑比邻而居的一些人,他们“被野蛮拆迁的暴徒打得血肉模糊的照片摆了一床。”这说明,“张剑案”,或许只能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块奠基石。(10月20日社评)
人们维护自身的权益,难道非以自卫杀人,坐监坐牢为条件吗?怎么不见那些指使暴力侵权者的处置消息,死的是小民,坐牢的也是小民,指使、挑起事端的怎么能开脱呢?这也是里程碑。太片面了,要把是非主次、分清楚。死者受雇只为钱,雇者何罪?
嘿嘿,对这些不从神圣开发商的刁民,我党要以国家力量从严,从重向日本人要学习,三光刁民,以保障衣食父母。嘿嘿!
幼稚!可听说有哪一个拆迁办或是开发商因为使用暴力而被查办?某些人还欢欣鼓舞地认为中国的法制又进步了,屁!
我看到了房产商的嚎叫!
说得好,如果拆迁房屋的人自己的房屋被人强拆,他们会如何?
这说明本溪法院法官水准高依法办案,但不能说明其他地方的法官都有这水平。不要乱指望!
当上帝关上命运之门的时候,必定要打开一扇窗户。但是,现代中国能靠一扇窗户的希望吗?
没有法治的地方,人们就需要侠客。============可惜民们还没有醒过来,光靠侠客也不能改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