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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千万重 何种曰“密切”?

发表于 2009-10-22 13:27:52


    (《华商报》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的司法解释中,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 本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的工作人员作为受贿罪主体,倒是容易理解,近年来如辽宁省原阜新市市委书记王亚忱退休后,利用其权力余威,侵吞别人的合法财产被判刑,便是典型的一例。中国从古至今,似乎有一种“一日为官,终生受用”的社会现象,只要不是被褫夺“官籍”,致仕的官员仍然有巨大的影响力,这几乎是中国官场“尊老”的伦理。所以明朝开君主朱元璋对此重点防范,常派锦衣卫去退休高官养老的故乡微服私访,看其是否有干预地方政治、纵容子弟为恶的情节。

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作为犯罪主体就颇让人费思量了。在古代,这点很好理解。传统中国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的权力不但可以自己受用终生,而且可以庇护亲属,这也几乎是中国一种传统政治文化。所以在帝制时代,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其父母夫人受封诰,其儿孙受恩荫,是一种公开的制度;同样,官员犯罪,其父母妻儿受株连亦是一种公开的制度。现在看来这种株连是残酷的,违背了现代社会刑事制度刑罚止于一身原则-----即一人犯罪一人当。但若放在古代的社会背景下,又有其合理性,官员既然可以让亲属沾权力的光,那么官员犯罪株连亲属也算一种平衡,总不能只占便宜不吃亏。而且官当到一定的级别,根本不需要自己打招呼,甚至连暗示也不需要,其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可狐假虎威,瞒着他干无法无天的事。明朝的大改革家张居正在死后受到清算,一大罪状就是受贿,但考诸史料,张居正很少自己收钱,许多钱是官员送到他远在湖北江陵的老家,由其父亲张文明笑纳了。

至于亲属之外的“关系密切的人”,如何界定,现代中国比古代中国社会界定起来要难得多。秘书、司机、情妇、干女儿、同学、发小,都可能成为“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人中间有些人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那么作为受贿罪的主题没什么争议,有些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何认定其因与官员“关系密切”而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这事搁在古代,同样很简单,那是个人身依附的社会,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师爷、管家肯定不是官府花钱雇来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是被看成官员的家庭人员,所以“仆人”又称为“家人”,这类与官员关系密切的人能量也很大,比如大贪官严嵩的管家严年,公开地索贿纳贿,尚书侍郎都要让他三分,而与官员维持长期性关系的“情妇”,在古代官员大多会纳为小妾,成为家庭成员。如此种种,用株连之法即可。

中国现在的刑事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和今天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基本上具有通适性,比如罪刑法定、刑罚止于一身等等都是一样的-------而清末其刑法体系被西方视为野蛮,成为殖民者主张“治外法权”的重要理由。那么在现代文明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下,罪名的适用非常关键,嫌疑人是否成为某种罪的主体,是关系到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也是律师辩护的重点。而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因为是官员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成为受贿罪主体,显然是对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一种扩大。而在今天中国公权力可以曲折斡旋地被利用,若不做此规定,那么很容易被规避。而一旦作此规定,又会使人联想到,是否中国现代的刑事法律体系,为了解决现实问题,向传统的中华刑事法律原则做某些回归?

现代社会人际之间关系千万种,何种曰“密切”?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关系密切”恐怕会引起许多争议。其实,与其扬扬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只要能在公权力的源头,真正行使民主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使权力的运行公开透明,从而使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与监督,那么既不用重拾“株连”的旧物,也不必用“关系密切”这个没有刚性标准的概念来考验律师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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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评论 添加评论    近期相关评论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22 15:55:05

    砍柴兄浸淫文字数十年,难道真看不出这其中的奥妙?此所谓"云雾手"也.欲左则左,欲右则右,实妙不可言也!

  • chhh001 发布于 2009-10-22 17:41:45

    此举也实属无奈吧,源头防腐,道理易懂,实施太难。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22 20:58:36

    什么叫“密切”?真是够笨的:俺说“密切”就密切,俺说不密切就是不密切!如此而已,岂有它哉?

  • netower 发布于 2009-10-22 21:23:30

    "向传统中华法律回归",这句话说得好!作者可谓微言大义,有春秋之笔了。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22 21:37:53

    我的湖南老乡--十年砍柴的博客都从凤凰网的名博和谐到地下去了。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22 23:34:10

    先看看吧,也许有点用。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23 10:35:44

    先排除个例,再制定法律,这样制定法律的哥们就可以堂而皇之了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23 14:08:16

    也不必用“关系密切”这个没有刚性标准的概念来考验律师和法官。 不是考验,是更加方便司法腐败了!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23 21:56:40

    老李,怎么不写一写[山西临县白家峁煤矿]呢?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25 15: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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