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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2009年10月12日临近中午的时候,山西省临县林家坪镇白家峁村村民因为一起煤矿权属纠纷而突然遭到100多名手持棍棒、砍刀的暴徒的袭击,这次袭击共造成4名村民死亡,14名村民受伤。如果《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属实,那最少下述人员应该被追究责任:
一、李保民等暴徒
李保民、赵四丑和龙平家的3个儿子是这次暴力犯罪活动的组织者,他们竟然敢在光天化日之下,乘着高级轿车带着100名暴徒殴打、砍杀村民,尤其是让人震惊的是他们带领的打手有相当一部分是从邻近6个县召集过来的“两劳”释放人员。从6个县召集人马,可见他们的组织能力有多强。而在公安干警已经到场的情况下,他们仍然毫无畏惧地继续砍杀。在追杀完村民后,他们还从容地烧毁村民护矿棚、砸毁村民的摩托车、汽车,此后还用砍刀围堵医院的急救车,李保民等人的嚣张气焰可风一斑。
这些人不被追究责任天理不容。
二、公安部门
李保民等人有如此强大的组织能力绝非一日之功,中国的各级政府是世界上最有强制执行力的政府之一,对付李保民这样的歹民易如反掌,李保民等黑社会组织如果没有得到公安系统内部的庇护甚至纵容是不可能坐大的。在警察已经到场的情况下李保民等人仍然旁若无人,如果李保民等人没有与公安系统某些人的特殊关系,他们是不敢这样放肆的。郝常有在被砸后的第地时间里连续拨打了4次报警电话,而离现场仅有不到7公里的林家坪派出所为什么一个多小时(也有说二个多小时,还有说四、五个小时的)才到达现场也许可以佐证这一点。如果临县公安干警能够在法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那绝不会有那么多人被砍,很显然,临县公安局对此次事件后果的扩大负有重大的责任。
三、临县地矿局、吕梁市地矿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工商局
白家峁煤矿成立于1984年,属于白家峁村的村办企业,1997年承包给双勇煤矿(后组建双勇煤焦有限公司),承包金是1万元/年。2002年5月23日,双勇将该矿以200万元转包(未经发包方同意转包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给太原三兴(后组建三兴煤焦有限公司),但2008年白家峁村民发现白家峁村煤矿的所有人成为了山西煤焦公司(业主是太原几个私人老板)。根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办理上述产权变更的是临县地矿局、吕梁地矿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工商局等政府部门。
产权变更必须要有原产权人到场或其书面委托的人到场,同时还必须要有原产权人在转让协议上的签名(或公章),白家峁煤矿的产权人是白家峁村,如要进行产权变更则必须要有该村主任的签名及该村的公章,否则,变更手续不能完成。临县地矿局、吕梁市地矿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工商局在白家峁村民不知情的情况居然擅自将白家峁村煤矿的产权人变更为太原三兴,这首先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其次,其中肯定存在严重的腐败,因为如果没有从中获取不法利益,上述三机构怎么可能冒着巨大的司法风险干着这执法犯法的事。
“2008年,村民们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工商局分别递交了申请,请求纠正采矿权属的错误登记,依法撤销三兴公司注册登记的行政审批。而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7月9日作出答复,表示该矿与白家峁村已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中国青年报),不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的这份采矿权转让协议是谁提供的,没有白家峁村的公章及该村主任的签名,这份协议怎么能认定有效。
很显然,如果上述政府机构能依法办事,那白家峁煤矿的产权纠纷就根本就不会发生。
四、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年10月7日,新当选的白家峁村委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三兴煤焦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将省国土厅为三兴公司颁布的采矿权人、经济类型恢复原貌。2008年11月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今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山西省国土厅2002年作出的变更违法;撤销被告省国土厅于2006年作出的采矿许可证,并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提出司法建议:“将2002年4月4日变更后颁发以及之后延续换发的采矿许可证中采矿权人、矿山名称由‘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恢复为‘临县白家峁煤矿’,经济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恢复为‘集体’。””(中国青年报)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自立案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但白家峁煤矿产权案是一起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案件,完全不具备延长审理期限的的条件,可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拖到2009年6月30日才作出一审判决,很显然严重超限(超限近4个月)。
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自收到上诉状起计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上诉日期为2009年7月14日,即使加上一审法院移送所需要的20天法定期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应该在2009年10月6日(外加2天送达期)前作出二审判决,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一直拖到血案发生后的10月16日才作出终审判决。虽然山西省高院只有超限短短的10天时间,可对于白家峁煤矿权属案这样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完全用不了那么70天的时间。各地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对于容易引发群体性案件,该断不断必留后患,越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一点,在陇南事件、石首事件、翁安事件中都有血的教训。
如果太原市与山西省两级法院能依照法定期限结案,那案件也就不至于拖到使双方丧失理智并最终走上暴力对抗的地步。
五、林家坪镇政府
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态,2009年7月2日,临县县委副书记李智勇召集县安监局、煤炭局、国土局和林家坪镇政府领导人在镇政府开会,会议决定由林家坪镇政府派人蹲守煤矿监督,并保护煤矿及矿上财产不受损害。可惜,镇上工作人员只“蹲守”了一天。如果林家坪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李书记的要求在案件执行完毕前坚持“蹲守”,而不是由村民去扩矿,那悲剧就绝对不会发生。
六、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的老板
整个事件的发生说到底是该公司的老板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即侵占本属于白家峁村村民所有的白家峁煤矿,这些人利欲熏心,置人类的良知与国家的法律于不顾,公然践蹋他人的基本人身与财产权,这些人与那些贪官污吏一起,在中国的土地上犯下的罪恶罄竹难书。
上述机构及相关责任人都应该被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的腐败与渎职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但直接的原因却是对一个案件不能一查到底,并彻底追究所有应该被追究的人的责任。很多案件不了了之,使那些贪官污吏与黑恶分子看不到法律的威严,只有彻底追究才能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并在罪恶的邪念产生之时即止步。20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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