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已顺利侦查完结,我记得在审核派出所上报提请逮捕意见时,我还是很慎重再次仔细审核着案件主要事实证据,就担心出问题呢,毕竟案件要通过检察院落、法院这两个关才行,当然,对我们派出所侦查工作我还是感觉踏实的。
想不到才过了二天,上级业务审核部门审核民警打来电话仔细询问此案情况,说是全部案卷查阅过了,此案有什么情况:
“犯罪嫌疑人周某拒绝承认有故意伤害行为不说,竟指控其兄弟有故意伤害行为,可是,作为办案派出所无法确保其兄弟及时到案,作为办案方派出所来说,在这样情况下确认犯罪嫌疑人周某故意伤害行为,能保证侦查工作不出差错?要知道出差错可是很麻烦的事情,这是要进行责任追究的。”
难道有什么情况?原来业务部门审核民警对此案有点不太踏实,为此,特地打电话给我再次核实情况。这的确是一个令人担心的问题,要知道作为公安机关来说,假如上报逮捕出现问题,这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办错案可是要国家赔偿的,作为办案民警、派出所领导、业务审核民警都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我们公安内部执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相当严厉,不能不让人担心呀。
我完全理解业务部门审核民警顾虑,我详细说明此案整个办案经过,也说明专门查证情况,我表明自己态度:
“此案的确让人头痛,为此案我专门化费不少精力,此案后面阶段侦查工作,这完全就是我自己全程负责直接参与的,主要笔录就是我自己亲手制作完成的,我认为侦查工作完全没有问题!我认为查证犯罪事实证据比较有力,各证据关联度还是很高的,我确保整个侦查办案过程是依法进行的,我可以保证没有问题,你可以放心提出审理核意见,我对此可以作出保证,我不会对自己不负责任的。”
我对此案能够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周某刑事责任,这还是信心很足的,这位业务部门审核民警,我和他平时工作接触比较多,他也清楚我这个人对执法办案工作还是很认真的,也是一个很负责的人。这位业务部门审核民警听了我的保证,多少表示出肯定意思,最后向我表示完全同意我的审核意见,就依法上报逮捕此人,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此案办结结果,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周某负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周某总算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感到很高兴,我们派出所民警这个付出还是值得的,我们能够对受害者有所交待,我们总算对老百姓有所交待,这就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