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读书,尝叹息王安石之才,所遇非时。唐宋之八大家,我独好王安石,非是以论文采,更论经天纬地之才。相形,王安石若泰山,傲立于小天下间。然则,王安石之迹,时也,运也,命也。大约中国之改革者,不蒙骂名者鲜。苏俄之列宁,说“王安石乃中国11世纪的改革家”,“家”字,王安石诚然是不敢当的,历数中国古代之改革,败多成少。充其量,王安石是一个“改革者”,不能说是“改革家”,即便要称之“家”,也只能称为“改革理论家”,因为“拗相公”的改革自实施那一日起,即是失败的。大约中国的些许事,毛病都出在“实行”二字上罢。
谈上海的“钓鱼”事件,我搬出王安石来,止是因为王安石曾写过这样一段话,用来概括上海“钓鱼”事件,再何时不过了。王安石的《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中,有这样一句概述,“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截取此概述中的三个重要字——财、法、吏,上海“钓鱼”事件的层层面面也就明了了。
所谓“钓鱼”执法,执法小吏的目的,不过是为了敛财而已,或曰为国家、政府敛财,或曰为集体、自己敛财,打击黑车的法律法规,在这帮小吏的手里,不过是敛财用的“条文规定”,以国家法律之名,为自己获得更多的好处。而上级政府机关,考虑到财政收入、收支平衡、福利待遇提高等诸多因素,也会要求下级机关的官员以完成多少的罚款量为指导准则,于是“钓鱼”执法也就衍生了,一为政府创收,二为自己敛财。于是“公权碰瓷”,法律成了市井儿戏,终于酿发了“断指以抗争”的血案。
西方人常说“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个好理念,但是由于中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管理型和收费型”政府的观念根深蒂固,而收费有两个大头,即“税收”和“罚款”。长久以来,中国的政府喜欢“罚款”,更确切的说,很多官员喜欢“罚款”,因为“罚款”意味着“收入”,这种盘剥式的罚款,往往多数落入了官员的手里,成为执法机关的福利,这也是老百姓所怨声载道的。“财、法、吏”三元素,在中国的基层执法中,已经逐渐地成为了恶性循环,能“罚款敛财”的法是受基层执法者欢迎的法,能“罚款敛财”的吏是受上级领导赏识的吏,而“依法罚款”的财又成了各级官员瓜分的蛋糕。三者之下,国家政府其实没有捞着任何的好处,徒增了一个“盘剥百姓”的骂名。
古人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其实,政府爱财,也应取之有道。爱罚款的政府不是好政府,爱罚款的政府也只能得到少数受益的执法者拥护。其实,罚款作为法律的一种惩罚方式,在中国有滥用的嫌疑,尤其对于普通的老百姓,不要动不动就罚款,这样只会导致老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对基层执法者的不满。若是必须罚款的,那也应该提高基层执法水平,明确执法者的权限,加强执法者的法律意识,不能肆意的乱罚,也应增加些许其他非经济式的惩罚形式,这样或许更能打击违法行为,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王安石所忧患的“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就是这个道理。
最后,还有一点要说,政府应该杜绝什么“罚款指标论”、“打击犯罪指标论”,以及各种各样莫名其妙的指标,这样的指标祸国殃民,百害而无一利,这是政府管理者水平低下的表现。中国在进步,改革在延续,王安石的改革之所以失败,“用人”与“施法”是两大弊端,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希望我们能从中吸取教训罢。
中国特色
古人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其实,政府爱财,也应取之有道。爱罚款的政府不是好政府,爱罚款的政府也只能得到少数受益的执法者拥护。其实,罚款作为法律的一种惩罚方式,在中国有滥用的嫌疑,尤其对于普通的老百姓,不要动不动就罚款,这样只会导致老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对基层执法者的不满。若是必须罚款的,那也应该提高基层执法水平,明确执法者的权限,加强执法者的法律意识,不能肆意的乱罚,也应增加些许其他非经济式的惩罚形式,这样或许更能打击违法行为,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王安石所忧患的“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