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之的博客
身无分文 心忧天下

“钓鱼”事件中的执法与敛财

发表于 2009-10-26 15:51:17

  旧时读书,尝叹息王安石之才,所遇非时。唐宋之八大家,我独好王安石,非是以论文采,更论经天纬地之才。相形,王安石若泰山,傲立于小天下间。然则,王安石之迹,时也,运也,命也。大约中国之改革者,不蒙骂名者鲜。苏俄之列宁,说“王安石乃中国11世纪的改革家”,“家”字,王安石诚然是不敢当的,历数中国古代之改革,败多成少。充其量,王安石是一个“改革者”,不能说是“改革家”,即便要称之“家”,也只能称为“改革理论家”,因为“拗相公”的改革自实施那一日起,即是失败的。大约中国的些许事,毛病都出在“实行”二字上罢。

   谈上海的“钓鱼”事件,我搬出王安石来,止是因为王安石曾写过这样一段话,用来概括上海“钓鱼”事件,再何时不过了。王安石的《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中,有这样一句概述,“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截取此概述中的三个重要字——财、法、吏,上海“钓鱼”事件的层层面面也就明了了。

  所谓“钓鱼”执法,执法小吏的目的,不过是为了敛财而已,或曰为国家、政府敛财,或曰为集体、自己敛财,打击黑车的法律法规,在这帮小吏的手里,不过是敛财用的“条文规定”,以国家法律之名,为自己获得更多的好处。而上级政府机关,考虑到财政收入、收支平衡、福利待遇提高等诸多因素,也会要求下级机关的官员以完成多少的罚款量为指导准则,于是“钓鱼”执法也就衍生了,一为政府创收,二为自己敛财。于是“公权碰瓷”,法律成了市井儿戏,终于酿发了“断指以抗争”的血案。

   西方人常说“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个好理念,但是由于中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管理型和收费型”政府的观念根深蒂固,而收费有两个大头,即“税收”和“罚款”。长久以来,中国的政府喜欢“罚款”,更确切的说,很多官员喜欢“罚款”,因为“罚款”意味着“收入”,这种盘剥式的罚款,往往多数落入了官员的手里,成为执法机关的福利,这也是老百姓所怨声载道的。“财、法、吏”三元素,在中国的基层执法中,已经逐渐地成为了恶性循环,能“罚款敛财”的法是受基层执法者欢迎的法,能“罚款敛财”的吏是受上级领导赏识的吏,而“依法罚款”的财又成了各级官员瓜分的蛋糕。三者之下,国家政府其实没有捞着任何的好处,徒增了一个“盘剥百姓”的骂名。

   古人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其实,政府爱财,也应取之有道。爱罚款的政府不是好政府,爱罚款的政府也只能得到少数受益的执法者拥护。其实,罚款作为法律的一种惩罚方式,在中国有滥用的嫌疑,尤其对于普通的老百姓,不要动不动就罚款,这样只会导致老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对基层执法者的不满。若是必须罚款的,那也应该提高基层执法水平,明确执法者的权限,加强执法者的法律意识,不能肆意的乱罚,也应增加些许其他非经济式的惩罚形式,这样或许更能打击违法行为,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王安石所忧患的“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就是这个道理。

  最后,还有一点要说,政府应该杜绝什么“罚款指标论”、“打击犯罪指标论”,以及各种各样莫名其妙的指标,这样的指标祸国殃民,百害而无一利,这是政府管理者水平低下的表现。中国在进步,改革在延续,王安石的改革之所以失败,“用人”与“施法”是两大弊端,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希望我们能从中吸取教训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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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诚大兵 发布于 2009-10-26 15:54:35

    好文章,坐沙发品味庆之。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26 15:54:44

    落雪:“罚款指标论”是权力腐败的阳光政策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26 15:56:31

    分析的好,执法为假,敛财是真!——西北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26 16:14:09

    曹景行(著名时事评论员):这个事件所反映的问题是相当严重的。如果事先已经有人检举揭发他是黑车,有切实的证据,执法人员可以在路上等着他,甚至派人上车也无不可,但是你要拿出证据来。随便在街上截停一辆车,对没有任何嫌疑的普通公民,用这种陷人于罪的方式来进行查处,它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西方国家,用这样的手段采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是不可能上法庭的。 尤其严重的是,一个政府不能陷害自己的公民,政府陷自己的公民于罪,可以说这是一个不道德的政府。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26 16:23:07

    这些城管为什么不好好整治一下违法小广告,大概是无财可敛吧。

  • 豆眼看世界 发布于 2009-10-26 17:01:05

    财、法、利三者构成钓鱼执法完整链条。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26 17:04:21

    ---- 执法人员滥用利用公权暴力,故意主动引诱或陷害公民违法犯罪应该是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 独上高楼fh 发布于 2009-10-26 17:49:45

    庆之文章,入木三分,要顶!!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26 19:21:27

    只有中国这样的政府,才会滋生“钓鱼”执法的怪胎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26 20:02:49

    是“取证不当”还是敲诈勒索?这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取证程序不当是指;行为人违法事实存在,只不过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未按法定程序操作。违法事实存在,罚款,扣车就没错!其它人就不存在纠错问题,已经罚的5000万就不存在退还问题。但愿“上缴国库”不要成为洗钱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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