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知识是私产,有偿家教怎么了?
(记者赵婀娜)在今天教育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就近期各省市针对教师有偿家教的相关立法以及引发的争论表示:教育部坚决反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 人民日报 》(
续梅的所谓“坚决反对”对以下几个问题不知如何解释:
其一,如何界定她所说的“该讲的内容上课不讲,而是放到课后有偿家教的时候讲”的情况?
据笔者所知,家教的内容是多方面的,除了特长兴趣类之外,根据学生自身情况,单科差的补单科;成绩一般的补全科,成绩突出的补深层次高难度的问题,等等。对任何一个教师来讲,内容是不是在课堂上该讲,取决于教学大纲。换句话说,一名教师如果连该讲的内容没有讲,那就是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教务处应当予以处罚;这是管理漏洞,跟家教无关。如果加强管理,这种个别问题不可能上升到一般性层次,用不着教育部发言人的“坚决反对”。
其二,怎么界定教师在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家教谋取私利?
就像买房找开发商、看病找医生一样,家长和学生有家教需求时,不可能找摆摊的,也不可能找经商的,只有教师比较熟悉学生的能力和知识层次、需求,能相对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虽然不能否认部分教师有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现象的存在,但一杠子打死这件事就甚为不妥,难道孩子功课差了请教育部给指定在校学校教师无偿辅导?是牺牲教师休息权还是任学生差下去?另外,现在的家教中,重点中小学退休教师收取的费用极高,对他们无人管制,教育部管还得住他们这些曾经的兵吗?
其三,学生的法律监护人是家长不是教育部,家长和学生有自主选择权。
请家教不违法,这是一个基本的大前提。人家爱学,爱请,有权选择请谁,也有权选择通过什么途径请,教育部有什么理由和依据反对?任何发言人的所谓“禁止和反对”,都没资格凌驾于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之上。至于续梅所说的“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规定”,是部门讲话和意愿,实际上她自己也说不清楚怎么样的规定才“依据了法律和遵循了教育规律”,因为限制请家教之事,本身就违背公民个人意愿,这一点首先就不符合法律;企图将智力、基础、兴趣、能力不同的孩子的教育都在课堂上完成,就违背了因材施教的教育规律。不知道续
其四、知识是教师的私产,有权利出卖谋利。
教师也是朝九晚五的职业,工人农民十几岁就开始能够劳动积累财富,而这批人一般到二十出头才能完成自己的学业走上工作岗位;作为脑力劳动者,他们是很辛苦、超额付出的群体,下班后常常还是学习、研究。他们的知识不尽是公职资源,更不尽是拿工资所得,很大一部分来自个人的透支。就像医生、演艺人走穴具有合理合法性一样,他们在业余出卖知识换取报酬有什么不对? 这跟续
比盯着
加强对课外教育机构的收费监管。相对于个别教师赚几个小钱,教育部应当对一些民办补习机构给予更多收费方面的约束。所谓的金牌学校一直在收取高额费用,给家长和学生种种成绩许诺,表面上说达不到期望值无条件退款,实际上用各种借口搪塞。就因为这类机构后面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多少年来招摇过市却无人问津,而不能管不住机构就捏个人。
表明一下自己作为一介草民在家教问题上的态度:
如果我的孩子要求给他请家教,我肯定请;
我肯定请他所在年级的一线教师;
如果生活发生困难,我会做家教,因为我只有知识可以贩卖糊口而无其他,只不过水平很低卖价也很微薄。
不能赞成你的观点。现在老师在课堂上该讲的不讲拿到课后的家教上讲这种现象不是现在才有的,已经是多年的老问题了。在有些地方甚至可以说很严重。如果放任老师有偿家教,这个问题必将泛滥成灾。
对老师的要求不能与公务员相提并论。只要不违法,老师们不做法律禁止的事就行。那种把职业道德上升到一票否决程度的做法是有待商榷的。因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要让普通老师有高尚的师德,那就得有相当高的工资待遇与权利保障,否则是对老师的过分要求与不实要求;因为公务员的道德水平理该高于老师才正常。当然老师们的普遍的道德水平是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但不能以此为由责成老师,因为老师职业的专业性质与特点决定了这一点。
这事不能同意你的观点: 在中国当下说家教好,有点片面。 中国教改失败最大的根子是教育从业人员价值观的问题。 白天在学校花的精力,和在家办家教所花的精力,在很多都是教师那里,后者要比前者多。 更有甚者,明示或暗示你去他家里上“集中家教”,你不就范,你的成绩就会让你成为“落后分子”。 这也是多年穷怕了,也是社会风气不好,“唯钱是举” 不能全怪老师不好,但这当中总有个界,你过界了,你为人师表那一份职业尊严就没有了。 从孩子这头说,一天十多个小时的学习,还不够?! 毕竟是孩子,体力是有限的。 还有,童心呢? 说是当下的教改是对孩子的摧残,一点不为过。 如不信,再过50年你回头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