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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7 08:25:32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时评 | 浏览 5586 次 | 评论 13 条

教师知识是私产,有偿家教怎么了?

 (记者赵婀娜)在今天教育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就近期各省市针对教师有偿家教的相关立法以及引发的争论表示:教育部坚决反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 人民日报 》( 2009年10月2712 版)

续梅的所谓“坚决反对对以下几个问题不知如何解释:

其一,如何界定她所说的该讲的内容上课不讲,而是放到课后有偿家教的时候讲的情况?

据笔者所知,家教的内容是多方面的,除了特长兴趣类之外,根据学生自身情况,单科差的补单科;成绩一般的补全科,成绩突出的补深层次高难度的问题,等等。对任何一个教师来讲,内容是不是在课堂上该讲,取决于教学大纲。换句话说,一名教师如果连该讲的内容没有讲,那就是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教务处应当予以处罚;这是管理漏洞,跟家教无关。如果加强管理,这种个别问题不可能上升到一般性层次,用不着教育部发言人的“坚决反对”。

其二,怎么界定教师在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家教谋取私利?

就像买房找开发商、看病找医生一样,家长和学生有家教需求时,不可能找摆摊的,也不可能找经商的,只有教师比较熟悉学生的能力和知识层次、需求,能相对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虽然不能否认部分教师有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现象的存在,但一杠子打死这件事就甚为不妥,难道孩子功课差了请教育部给指定在校学校教师无偿辅导?是牺牲教师休息权还是任学生差下去?另外,现在的家教中,重点中小学退休教师收取的费用极高,对他们无人管制,教育部管还得住他们这些曾经的兵吗?

其三,学生的法律监护人是家长不是教育部,家长和学生有自主选择权。

请家教不违法,这是一个基本的大前提。人家爱学,爱请,有权选择请谁,也有权选择通过什么途径请,教育部有什么理由和依据反对?任何发言人的所谓“禁止和反对”,都没资格凌驾于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之上。至于续梅所说的“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规定”,是部门讲话和意愿,实际上她自己也说不清楚怎么样的规定才“依据了法律和遵循了教育规律”,因为限制请家教之事,本身就违背公民个人意愿,这一点首先就不符合法律;企图将智力、基础、兴趣、能力不同的孩子的教育都在课堂上完成,就违背了因材施教的教育规律。不知道续女士所说的法律和教育规律有何特指?家教这个古今中外的世界性现象,怎么惟独现在跟中国的法律、教育规律扯一起了?中国人就是由创新精神和革命精神。

其四、知识是教师的私产,有权利出卖谋利。

教师也是朝九晚五的职业,工人农民十几岁就开始能够劳动积累财富,而这批人一般到二十出头才能完成自己的学业走上工作岗位;作为脑力劳动者,他们是很辛苦、超额付出的群体,下班后常常还是学习、研究。他们的知识不尽是公职资源,更不尽是拿工资所得,很大一部分来自个人的透支。就像医生、演艺人走穴具有合理合法性一样,他们在业余出卖知识换取报酬有什么不对? 这跟续女士领取加班费道理不是一样吗?

比盯着家教老师那几个多挣到的小钱更应该关注的,首先应当是教育资源的平衡问题。在中国地区差异、城乡差别如此严重的情况下,将更多力量投放到该投放的地方。请得起家教的家庭,基本属于过的可以的人家,那是人家的家务事,用不着政府操心。毕竟,孩子教育结果的最终承受者是学生自己和家长,教育部和学校只跟他们成长的一定阶段有关。

加强对课外教育机构的收费监管。相对于个别教师赚几个小钱,教育部应当对一些民办补习机构给予更多收费方面的约束。所谓的金牌学校一直在收取高额费用,给家长和学生种种成绩许诺,表面上说达不到期望值无条件退款,实际上用各种借口搪塞。就因为这类机构后面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多少年来招摇过市却无人问津,而不能管不住机构就捏个人。

 

  表明一下自己作为一介草民在家教问题上的态度:

       如果我的孩子要求给他请家教,我肯定请;

       我肯定请他所在年级的一线教师;

       如果生活发生困难,我会做家教,因为我只有知识可以贩卖糊口而无其他,只不过水平很低卖价也很微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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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10-27 08:47:34 AM]

      很不错 透析 分析的也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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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孤独三世 [2009-10-27 09:30:40 AM]

      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编制是排斥有偿家教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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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吕果工作室 [2009-10-27 10:14:34 AM]

      过,过了卫博士。别忘了“博士”可是教育部给您的。当然卫博士说的是有道理的。“该讲的内容上课不讲,而是放到课后有偿家教的时候讲”的情况?这是教育制度教育价值和社会公德所造成的现象,它同时表现了知道分子们对自身的自然状态的消极对抗;“怎么界定教师在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家教谋取私利?”提到“利用...之便组织...”这是个法律层面上的意义,如果要说这样的事,要查办这样的行为就必需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界定不了就要放下,不能算作问题再说;“学生的法律监护人是家长不是教育部,家长和学生有自主选择权”教育部从来作事作人都显得滞后,这个问题是一定要解决的,但他们提出的角度和认识的方法不对;“知识是教师的私产,有权利出卖谋利”没有一点错,只是要卖给谁?用什么方式来卖?公平交易和渗水释假是有区别的。可从一个侧面看出卫博士的这四个问题从法律层面上对教育部主张的角度所含瑕疵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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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加民的博客 [2009-10-27 10:46:38 AM]

      说老师课内不讲,留给课外讲,这是对老师的恶劣诬蔑。极少数老师可能会这样,但是,作官方结论的时候,要看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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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山将军 [2009-10-27 11:11:07 AM]

      桃李满天下,教师多数都是善良之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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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10-27 11:34:31 AM]

      很不错 透析 分析的也很到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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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10-27 11:54:07 AM]

      教师脑子里的知识是私产,可以卖钱,但不能强买强卖或变相强买强卖,老师拿了工资,讲好课是本分,把课堂该讲好的,转移到课外去卖钱,有盗窃变卖公产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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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d350530 [2009-10-27 05:23:04 PM]

      是这个道理 说的 不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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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汪亚民 [2009-10-27 09:37:46 PM]

      分析的实在有道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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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880726 [2009-10-28 07:37:14 AM]

      “该讲的内容上课不讲,而是放到课后有偿家教的时候讲”这种情况的确存在,可是商品社会里,老师总不能出去摆个摊买土豆地瓜吧,孔乙己再穷,也得穿着长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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