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攀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是首次被列为审议内容上会,这是选举法的第五个修正案。据悉,备受争议的“农民1/4选举权”条款成为此次修法的焦点。(10月27日《成都商报》)
所谓“农民1/4选举权”,意指选举法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规定条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农民选举权不足的问题早该解决。我的疑问有二:一、为何争取选举权的不是农民这个群体本身,而是其他群体,以及相关的立法专家学者?二、农民选举权不足的问题,从1979年选举法通过至今一直存在,而且历经四次修改,何以到今天才引起重视,想到平权?
在争取平等选举权的世界视野内,无论是妇女的选举权,还是某一种族的选举权,都是权利主体自我努力和奋斗的结果。以美国为例,最初妇女是没有选举权的,但在过去的一百多年的女权发展里,女权代表不断推动女权运动,最终在1920年取得了选举权;黑人的选举权亦如此,美国黑人获得选举权是在1965年,而在争取选举权的过程中,黑人表现出了积极的努力,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则是发表《我有一个梦想》的黑人牧师马丁•路德。
当然,美国黑人和妇女的选举权并不能跟我们的农民选举权同日而语。但争取权利的主力,不是权利主体自己,而是其他群体,则实属不该。这说明,我们的农民这一群体的权利意识太弱,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1/4选举权”背后的不平等。还好,至少还有专家学者,还有其他群体,在为农民的平等选举权而努力。但其他群体再努力,都不如自己为自己争取权利努力;而且,寄希望于其他群体为自己争取权利,本身就不牢靠。
农民选举权不足,30年里为何没有引起重视?其实,一味地归因于农民权利意识薄弱,还远远不够。因为,权利意识是由权利实质来培养的。如果权利直接影响到利益,那么,即便是权利意识不足,凭借朴素的感受,仍旧能够意识到选举权不足的危害。而现实中,我们的选举权恰恰是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这是农民这一群体意识不到选举权不足的根本原因,也是直到30年后,其他群体和专家学者才想到为农民在选举上平权的原因所在。
正如相关专家所言,1995年后,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由过去的1∶8变更为1∶4。从比例上看,农民的选举权利有所提高,但从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组成来看,农民代表的数量反而减少到历史低点。也就是说,农民的选举权在由1/8提高到1/4后,农民代表的数量不升反降了。这说明,选举权的多少,与选举实质并没有直接联系。当某一权利仅仅是纸面权利,而不被坐实时,大家都不重视它就在所难免。而不重视的结果是,让这一权利更加流于形式。我们的选举权,就是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中,越来越有名无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