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偏南
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有偿家教是教师有权将知识作为私产出卖?

发表于 2009-10-28 00:04:53

道理有时很简单,但事情有时却又很复杂。任何人都有权出卖自己的私有财产,只要买卖合法、手续正当,任何人也无权干涉这样的交易。教师在课堂上授课是他的义务,从事有偿家教是在利用职务之便谋私,还是出卖私产就值得商榷了。因为这与正常的出卖私产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针对目前存在的有偿家教问题,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日前明确指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肯定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违背了教育的宗旨,也影响了教师的职业形象。对于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牟取私利的行为要坚决反对,这是教育部的一个非常鲜明的态度。极少数教师上课该讲的内容可能不讲,要放到课后有偿家教的时候去讲,甚至有极个别教师利用职务便利组织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以此来牟取利益。这种行为、这种现象,不但是广大家长、社会所不能接受的,也是广大教师所不能容忍的。

其实教育部的态度非常明确,不允许教师上课该讲的内容不讲,放到课后有偿家教的时候去讲,甚至有极个别教师利用职务便利组织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以此来牟取利益。尽管如此明确,仍然有人在这里偷换概念、颠倒逻辑,以知识是教师的私产,有权利出卖谋利为借口,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言论。

我们大家都反对腐败,腐败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以权谋私。将本来应该正常履行的权利或职责作为筹码,从事权钱交易。他们这样做就是将公有权力转化私有财产,在那里出卖公权力,为个人和小集团谋私利,这是我们深恶痛绝的腐败行为。

我们大家也都知道,教师在课堂上授课是他应尽的义务,学生在课堂上学习他应该学到知识,也是学生的权利。如果一个人不认真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而是利用学生和家长渴望学习的心态和愿望,将他应尽的义务延后至家教,并将应尽的义务演变为有偿家教的话,这与正常的变卖自己私产有何相同之处?这与利用公权力,将公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又有何两样?

因此说,教师有权将知识作为私产出卖谋利的言论,是一个偷换概念、逻辑混乱的言论。教师可以出卖自己的私产,但不能放弃自己的义务、置学生的权利于不顾,效仿以权谋私的方式从事有偿家教,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我历来不赞成为了反对而反对的做法和思维。对相关部门的正确决定,该支持的就要支持,抱着为了反对而反对的思维方式,就是将自己推向一个无力自拔、难以自圆其说的困难处境,这是很遗憾的。

分享 浏览(548) 评论(6)
上一篇 << “钓鱼执法”背后隐藏的三大危机      下一篇 >> 看《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使我想…

早期评论 添加评论    近期相关评论

  • 豆眼看世界 发布于 2009-10-28 19:08:10

    我们不谋而合。我已经看到了几篇文章,反对教育部的做法,我都做了留言。我不是凭空而论,这几年我常常听到我的同事讲这样的事情,他的孩子在学校课堂上学不到东西,老师要求他们课后学家教,在课后的家教中,老师才把该讲的内容讲了。家长很气愤,想告还害怕将来老师对孩子更不好,只能把气别在肚子里。

  • song68 发布于 2009-10-28 19:33:37

    做为一个学生的家长坚决支持教育部的决定! 这个好的决定之所以被众多教师反对,明眼人都知道这是动了他们的利益! 教师利用学生资源,发展私利,必定违背教育公平。

  • 吕果工作室 发布于 2009-10-29 02:36:31

    "有偿家教是教师有权将知识作为私产出卖?"从逻辑上说是对的可得问是怎么卖的?是公平交易嘛?知识可以卖,教育不可以卖。教育是一个民族前辈对后辈的责任和义务。

  • 冰轮王子 发布于 2009-11-05 14:41:13

    教育部的决定是正确的,现在的关键是如何落实,能否落实。

  • 安处吾乡 发布于 2009-11-14 13:02:23

    我相信,没有职业道德的教师,只是少数,教育部小题大做。 如果说知识不是私有财产,我更不能赞同。现在教育收费那么高,我们的知识本就是用高昂的学费买来的,为何不能卖呢?社会如此,不要强求个人,中国教育部没有道德优越性!!!

  • 梦幻九月 发布于 2009-11-14 19:19:20

    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但不好定论。局外人可以说,但当事人最清楚。道义上不应该的事,但现实中不好判定与执行。于是,只能靠有人投诉了,而投诉也存在问题,是否属实要有鉴定。这事操作起来不容易的。与权力相比,知识是不能算谋私的。以权谋私与以知识谋私不可相提并论。就是说,老师不是公务员,不能以公务员的程度来要求。

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

关于博主

西南偏南

宋强 大行者不顾细谨,大礼者不辞小让。---司马迁《史记》 天不为人之恶寒也辍冬,地不为人之恶辽远也辍广,君子不为小人之匈匈也辍行。---荀子《天论》

加为好友

给博主留言    查看留言

文章列表

文章分类

最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