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的朋友、香港《凤凰周刊》首席记者
没有震惊,是因为我已经见惯了太多类似的冤案——诸如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先定罪再找证据等现象,在中国实在算不上什么新闻了;
只有忧思,是因为我对各地检察机关这些年来在司法过程中扮演了越来越多栽赃陷害者角色的现象痛心不已——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些检察院不仅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能,反而带头违法,实在是一种社会悲哀。
为了让读者明了有关问题,我在此简要复述一下
1989年3月,内蒙古阿荣旗一孔姓退休干部将自己持有的16幅字画送交该旗文物所,请求该所予以鉴定文物的价值,并称“如果有价值你们就留下,没用你们就随便处理”,文物所当时的工作人员郑玉凌写下收条接收了这批文物。但此后经有关专家认定,这些所谓的文物多半是仿制品,或者是基本无艺术价值的现代作品,文物所打算抛弃这些物品,郑玉凌觉得可惜,就找人装裱后挂在自家。
及至2002年,当中国开始流行鉴宝之类的活动后,前述“文物”的原送交者孔某遂向郑玉凌讨回了这些物品,当他被一些鉴定者告知并无多少价值后,就迁怒于郑玉凌,并举报称是郑贪污了文物的原件而找人仿制赝品交还给他以糊弄了事。在孔看来,这些文物多是国家一级文物,价值过千万。
阿荣旗检察院接手此案后,以涉嫌贪污罪为名将郑玉凌逮捕,并以威逼理由和刑讯逼供等方式逼迫郑承认贪污了此画。期间,侦查机关委托多家文物鉴定机构对郑交还给孔的“文物”进行鉴定,均被告知那是50多年前仿制的赝品,惟独另一家没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称这些赝品和当年孔送交文物所的“文物”照片不一致。
在刑讯逼供没有奏效后,检察机关又先后改换了故意杀人罪、贪污单位钱款等罪名对郑玉凌进行持续羁押审讯,同时还对郑的关系人抓捕刑讯逼供试图找到对郑不利的口供。最终让法院以贪污文物和两笔公款的罪名,判了郑玉凌4年。但在证据方面,司法机关不仅没有找到所谓被郑贪污的“文物原件”,也没有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郑后来伪造赝品的证据,相反,对郑定罪的证据,就是采用了前述那家没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所做的“照片不一致”的鉴定结论。
如果
检察院本应是依法监督其他机关行为是否合法的机构,它为什么反其道而行之?这里面有两个方面的利益在驱动:一是所谓破案任务的政治利益,一是侦破后的巨大经济利益。
在中国,侦查机关首先不是法律机构而是政治工具,为了追求破案率,为了迎合领导的旨意,为了所谓的保障社会稳定,这些都可以成为驱动检察院持续兴奋的因素。在本文所述案件中,正是因为有领导批示,检察院才会不遗余力地去“破案”——哪怕明知有冤屈也要继续错到底,在这些检察官眼里,其实没有任何法律规则和人权可言,他们的唯一准则就是领导的态度和意见,因为他们知道,只有迎合了领导的意图,检察院的领导才有可能得到升迁,为达到这个目的,即便指鹿为马也在所不惜。
随着财政拨款体制的改革,破案过程中的经济利益,也成为检察院办案的最重要驱动力量之一。尽管现在有关部门明确叫停了罚没款指标等玩意,实行了罚没款财政统一收支一条线的办法,但在实践中,谁家办的案收的钱,最终财政会原封不动返还给办案单位,这种走一下财政渠道的过场以糊弄百姓的做法,实则巩固了办案单位和案件罚没款利益挂钩的制度。
在这起荒唐的“文物案”中,检察机关正是看中了那些所谓“文物”巨大价值的诱惑,才肯不惜一切代价要进行侦破。因为检察官们知道,只有破了案子,才好根据文物价值来“分果果”,当他们听说这些“文物”少说也值1000万时,再也克制不住冲动。
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已经成为了检察机关鼻子上的绳索,检察官被牵着走而乐此不疲,但问题是,当在这两根绳索下走得太远后,绳索也不知不觉套上了检察官的脖子,再往下走,恐怕只是死路一条。
附
武汉突围,川军总司令许绍宗遇险,详情请点击我的博客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338818.html
来吧来吧,都到朋友这里来吧,我有时想,其实每个博客都不简单,因为坚持写博很辛苦,但是又乐在其中。北方人豪爽,很希望成为未曾谋面的朋友。一起冲浪!
公检法,一个是一个。有些是利用强势公权力无恶不作,需坚决肃清害群之马。
这说明:孔老爷是个很有后台的老头!
不清楚。
面对诱惑,矜持清醒者贵,失节害人者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