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政府承认河南民工孙中界因被指开黑车而“剁指证清白”的事件中,有关部门确实“钓鱼执法”(指设下诱饵引人犯罪),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继上海“钓鱼执法”引发争议后,广州和其它省市也被指存在类似现象,执法人员以设置陷阱的方式诱发私家车主营运,从而收取罚款。可以说,“钓鱼执法”让许多人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检验中国行政执法的合法化,其意义究竟何在?
一、“钓鱼执法”的经济效应
行政执法最大的受益者应当是人民,执法应当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行政执法必须从大局出发,从国家利益出发,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严厉打击挠乱社会主义秩序行为,给国家创造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给人民营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
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利用“钓鱼执法”两年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指标。[1]一是说明了我国行政执法的机构受利益的驱动,为拿奖励而采取不正当、不规范的取证手段;二是有的区执法大队还与“钩头”签订了合同关系,一些“钓鱼”以“放钩取证”为业,行政执法的驱利行为演变成制度化;三是为此还出现职业举报人(即所谓的“钩子”),行政执法的驱利行为甚至趋于组织化。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能以执法为执法,以部门利益而执法,以个人利益而执法。而应当把执法意识上升为服务意识,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树立良好执法形象,树立优良服务作风,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己任。
二、“钓鱼执法”的社会效应
按照我国的行政执法规定,应该坚持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始终将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各项工作。应该坚持行政执法的连续性,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应该坚持行政执法的正当性,要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保障人民群众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
但在“钓鱼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存在几个问题:一是人本主义严重,即重人治、轻法治,重个人权力、轻法制建设;二是特权观念严重,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运用手中的特权,颠倒了"主人"和"公仆"的位置;三是权威主义严重,任何行政执法活动,相对人必须绝对服从的法律设定,而行政前的告知、听取申辩,保障相对人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的行使,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定义务。
四是利益驱动严重,执法的目的应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不是引诱、教唆人去违法;否则就违背了执法的初衷。特别是本应代表群众利益的执法机关,如果将执法的出发点建立在经济利益的基点上,将所有车主列入罚款目标,那么损害的无疑是政府的公信力以及社会的诚信秩序。
三、“钓鱼执法”说明了行政执法体制存在较大的弊端
一是我国行政执法组织管理体系欠缺,行政取证不正当成为当今社会中各类违规执法潜规则而大行其道,说明对这些用血肉之躯换来的违规执法潜规则暂时的“偃旗息鼓”并不完全信任。
二是行政执法商业化和利益化更要问责的是,哪些人享用了“钓鱼执法”的“渔利”?当具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执法活动猖獗如此,百姓遭遇坑害如此,领导者该负有什么责任?
三是给公民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好比一个车子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而程序正义是人们在法治社会追求社会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
因此,不仅需要从法律上对其手段加以严格界定及程序规范,也应完善上级部门的考核评价体系,不应唯绩效、唯罚款是图,而应以维护民众利益为基点,从而树立正常的社会法律秩序。
“钓鱼执法”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和困惑是多方面的,当务之急是如何使执法手段正当化、法制化,明确行政执法最终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行政执法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在生态不平衡的林子里 益鸟改吃植物 害虫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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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根思源 大多数黑车车主生存不易 有谁想赚这个冒风险的小钱 呵呵 不去考虑治源 还痛下杀手 都是父母生 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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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守株待兔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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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不能为利益而执法,这是肯定的。但钓鱼执法也不可一概否定,如用来钓钓大鱼未必不可。如用于钓贪官等。这人民就拥护了,对国家就有好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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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他们去索马里执法专门钓海盗多好,世界很快就清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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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
大大降低出租车行业的准入门槛;利益相关各方,主要是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放弃高额的规费收入,黑车自然大幅减少。如果真的没有黑车了,这些“执法者”反而会很不高兴!!我断言:“钓鱼执法”不会有改变!
有悖社会公平、正义、且屡试不爽的“钓鱼执法”游戏终因孙中界事件而触礁,其效应恐已为经济、社会所不能括。相信其必定会催生出一部更加完善、合理的执法法规,非如此“钓鱼执法”将阴魂不散、一有机会还将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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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违法犯法,光道歉就行了吗?谁来追究执法违法者?
我有《我向上海市委做检查》、《到底是袁伟民“二”?还是何振梁“蠢”?》、《让这样的德政来得更猛烈些吧》、《为人有没有底线?》等博文,请指教。http://blog.ifeng.com/25662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