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潮
本报(新民晚报)讯(记者 鲁雁南):因认为被放“倒钩”而自残小指的年轻司机孙中界到底有没有非法营运行为?10月14日晚发生的事件到底真相如何?就社会关心的焦点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今天上午,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称:经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面核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于当晚约8时在浦东新区闸航路188号附近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市交通执法总队参与了对执法行为和相关材料的核查工作。
据称,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阅了所有案件材料,包括孙中界的现场询问笔录和10月16日下午的询问笔录;乘客的现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扣留机动车移送单、调查处理通知书、暂扣、扣押物品凭证。调阅了孙中界在现场执法车上的讲话录音及10月16日下午在原南汇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的录像;约见并询问了孙中界和乘客。
执法部门公布的事件经过如下:10月14日晚,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一中队会同原南汇交警支队民警共13人(其中民警3人)按勤务计划,在辖区内的浦东新区闸航路188号附近设卡检查过住车辆,打击非法营运“黑车”行动。约8时,由西向东驶来一辆牌号为浙ADS595的金杯车,执法人员即依法上前检查。经询问,该车从闵行区浦江镇召泰路驶抵该处,车上乘客一名,通过询问乘客,乘客承认是扬招上车且谈妥车费10元,再询问驾驶员孙中界该车有无营运征,回答没有。因此,执法人员分别将孙中界和乘客带到停在现场的执法车上作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当场依照法定程序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乘客询问笔录,初步认定该驾驶员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并依法当场暂扣车辆,开具了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和调查处理通知书,孙中界在三份文书上签字。10月16日下午15时50分,孙中界按照调查处理通知书要求,又到原南汇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接受执法人的再次询问。
执法部门表示,如当事人对处罚结果存在异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结局
东方网记者孙晓菲10月26日报道:今天,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就“10·14事件”调查结果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负责这起事件调查工作的联合调查组,也通报了关于这起事件的详细调查报告。
10月14日发生在浦东闸航公路上的涉嫌非法营运交通行政执法一事,引起上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10月20日,上海浦东区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由12名成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成员主要为上海市和浦东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的代表、社区和企业的代表。
联合调查组主要负责调查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在对孙中界驾驶浙ADS595载客的执法过程中,是否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取证等问题。调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诚实尽职的原则。
几天来,联合调查组认真查阅了相关的卷宗、录音等材料,并分三组分别到原南汇执法大队、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孙中界工作单位)、73171部队医院(孙中界10月14日伤指后就诊医院)进行了现场调查,对参与当天执法的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及公安民警、乘客陈雄杰、驾驶员孙中界、庞源公司的有关人员、医院医务人员等进行了访谈。
经过调查和了解,联合调查组作了以下三项情况报告。
原南汇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当中使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
当天,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队员通过一社会人员将执法的时间、地点告诉“乘客”陈雄杰。当晚8时,陈雄杰在浦江镇召泰路闸航路口扬招孙中界驾驶的车牌号为浙ADS595白色金杯车。该车搭载陈雄杰后驶至闸航路188号时,被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为陈雄杰制作了笔录,作为该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证据。
二、“乘客”陈雄杰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
调查组在对孙中界访谈过程中,其否认还有其他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行为,但调查组在抽查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其他执法活动的案卷中发现了陈雄杰曾有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笔录。
三、驾驶员孙中界左小指骨折。
孙中界于10月14日晚到医院就诊。入院时孙中界左小指中节近端背侧见一横行伤口,长约1厘米,深及指骨,创缘整齐。医院诊断为左小指中节指骨骨折伴肌腱损伤。已进行骨折复位内固定、肌腱修复术,手术顺利,孙中界于10月18日出院,医院主治医生认为今后可以基本康复。
调查小组表示,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议浦东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
五.尾声
东方网记者刘华宾、孙晓菲10月26日报道:今天,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公布了关于“9·8”事件调查情况的详细说明。该说明称,经调查组查明,“9·8”事件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闵行区建交委已责令区交通执法大队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说明称,闵行区人民政府对“9.8”一事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区建交委和区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调查组查明,该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区建交委于今天责令区交通执法大队撤销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区交通执法大队随之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决定。
2009年9月8日下午,张军驾驶皖Q×××××福特轿车载客在本区北松路1358号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9月14日,张军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同日,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了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9月28日,张军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10月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闵行区人民政府表示:此事反映出闵行区在交通行政执法方面机制有待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区政府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同时,区政府责成区建交委、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深刻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整改,并继续加强对非法营运的依法整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精彩片段,上集回放:
更多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