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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诉 讼 起 诉 状
原告: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顺成、男、于
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福龙村8组
联系电话:18982935163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案由:青白江区法院、何兴强、肖平、曾顺勇、蔡显维、秦际友、洪正余、包刚、成都中级法院、赵玲、张争、李石曲等审判长、法官枉法徇私,强行以何远林伪造证据为依据判决为结算事实清楚
诉 讼 请 求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因此所产生的—切经济损失赔偿。
事 实 和 理 由: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
理顺公司不服上诉成都市中院由赵玲、张争、周文依法组织合议庭(2006)成民终字第1530号裁定发回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重审。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肖平、曾顺勇、蔡显维依法组织合议庭重审认定事实与(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基本一致作出(2006)青白民初字第629号再次判决为结算事实清楚。
理顺公司不服再上诉(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维持原判决(中国两审制)要澄清两审法院判决谈何容易……
理顺公司再次依法申诉成都中院由院长牛敏作出(2008)成民监字第219号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
成都市中院由吴潮、成育川、张俊思另行组织合议庭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作出(2008)成民再终字第12号裁定发回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重审。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重审由秦际友、洪正余、包刚组织合议庭审理中指定合法审计单位,依法对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大包承包修建厂房等完工结算工程进行破坏性审计,发现与原告起诉状(所书完工结算)厂房面积1100㎡余、审减200㎡余等工程款48万余元、审减29万余元。还发现900㎡余厂房没现浇地圈梁及收口圈梁都不完善有严重的安全隐患……福龙公司自知弄虚作假、欺诈起诉事实已经暴露时才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重审法官指定合法审计单位,依法进行破坏性审计(派专人全程跟踪摄像、拍摄现场照片)审计单位通过审计、评估其结果(征求意见稿)已送交原、被告。审判长、秦际友、洪正余、包刚等政府部门领导都知道福龙公司承包修建完工厂房有严重安全隐患,弄虚作假、欺诈事实起诉暴露才申请撤诉,还无条件同意其撤回起诉作出(2008)青白民初字第673号裁定……依据两审法院强行认定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何院长、李庭长、刘美华、任万伦、何兴强、肖平、曾顺勇、蔡显维、秦际友、洪正余、包刚、明知理顺公司发包与福龙公司承包修建完工至今没进入其厂房交验程序,李顺成认为:法院利用何远林欺诈事实暴露撤诉机会,无条件同意其撤诉目的来掩盖以上违法判决事实,无论李顺成起诉写明损失款项数据,还是不写明损失款项数据,法官都有不受理的理由。法院领导与其法官明知利用何远林欺诈事实暴露撤诉……欺负李顺成不能做出什么敢打法官……?李顺成按正常程序,打电话求助正义的记者公开这天下奇案,法院是国家执法机构等因素法官不同意记者敢暴光……?
以上是何远林起诉,以下是李顺成起诉,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优秀法官曾顺勇同样强行李顺成接受何远林伪造《租地延转协议》为依据作出(2008)青白民初字第6号驳回起诉……
理顺公司处于倒闭状态两年多(有目共睹)因此从节省、不浪费每一分钱的情况,以上证据来源于两审法院都具有,不需重新提供希望审判长支持为感激万分。
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李顺成
2009年10月28日星期三
证据来源一、成都市福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状
证据来源二、(2006)靑白民初字第222号判决书
证据来源三、(2006)成民终字第1530号裁定书
证据来源四、(2006)青白民初字第629号判决书
证据来源五、(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维持原判决书
证据来源六、(2008)成民监字第219号裁定书
证据来源七、(2008)成民再终字第12号裁定书
证据来源八、(2008)青白民初字第673号裁定书
证据来源九、靑白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
证据来源十、
证据来源十一、
证据来源十二、《租地延转协议》来源于政府与何远林伪造
证据来源十三、《转让房产协议》来源政府、原告、福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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