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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8 10:02:49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中国发展 | 浏览 264 次 | 评论 1 条

迟来的正义倍加珍贵——

 

“城乡同命同价”象征尊严与进步!

 

            建文

 

20091027是个具有标志意义的伟大日子。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三审并新增规定,中国城乡居民赔偿"同命同价",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全国人民尤其是中国广大的农民拍手称快,大声欢呼!

 

有文章说这对死者无意义,是个没有必要的伪命题。这是历史倒退思维和宿命作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死者,‘同命同价”意味着起码的尊严和平等;对生者,更是尊严和平等,是对农民儿女抚养生活能力的支持,是人的平等尊严的胜利!谁说人生来不平等是天经地义的?连中国的宪法都堂堂正正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公开宣扬“人生来就不平等”。更可鄙可耻的是,说什么人的不平等死亡是天谴,得到不平等的赔偿是天谴。良心何在?说这话的人难道做了亏心事?他应该率先一试!这种观点是对死者的侮辱,是对活着的苦难农民及其子女的污蔑。

 

多年来,交通和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给广大事主造成重大苦难。然后,更让人揪心和难过的是,事后艰难、复杂但微薄的索赔,需要面对令人伤心的赔偿标准,生命赔偿标准活生生显示了生命的不同价格,尽管各种价格都不算高,一直令全国绝大多数正义民众愤怒和伤心的问题。

 

人们看到,几年来,许多法庭法官本着法律、事实和良心,判定一些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务工的事故死亡人员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这方面已经提供了许多良好判例,他们的开创性工作以及法中施仁、法外施仁的情怀值得高度肯定和评价。而从国家和政府制定和修改政策层面,其实可以干脆废除同命不同价这一不合理也不合法(宪法)的严重歧视性规定。的确,在从何处入手进行户籍改革方面有一些不同看法。多数人主张立即先行废除户籍制度,进而剥离依附于户口的一系列歧视性、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而一些人和部门则希望继续把户口作为暂时的管理手段。

 

但即便后者看法,也与废除依附于户口的歧视性规定并不矛盾,反而可以促进户籍改革,从外围上为废除城乡二元制、废除户口制度破除依附性坚冰和障碍!其实,中国的城乡公民要求同命同价,合情、合理也合法,首先废除同命不同价的歧视性规定并无多大牵制因素。惟其如此,才可以帮助农村户口死者的家属和子女、老人克服今后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努力平复他们失去亲人的实实在在的精神和心理创伤!同时,进一步提高死亡赔偿数额,切实体现对生命的尊重也无可非议。

 

如果说保存户口制度是出于管理的所谓需要,则必须要在一些领域先行解决和开拓。在城乡事故死亡人员赔偿等方面作出制定统一标准,这是对死者生命权最起码的尊重。本来,对事故死者进行20年当地年均可支配收入的赔偿就不高(还要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难以体现出对生命价值与权利的理应尊重。一个活着人,生命的价值是多么高贵!它不仅标志活着的意义和精神价值,标志着家庭和社会的天伦之乐,还能实实在在创造经济和社会价值。

 

他们的离去,又将给个人、家庭、配偶、子女、老人、亲属带来多大的精神创痛!关键是许多死者是青壮年,如果活着,他们创造的经济收入一项又何止20年的可支配收入呢?按照目前的赔偿规定,城镇户口死亡不过30多万元个人死亡赔偿金(许多是 40多万,已经逐步成为惯例数据),农村户口才10万多(根据当地可支配收入,最多20万左右),而农村在城镇务工人员必须要证明生前在城镇工作1年以上才可考虑按照城市户口标准赔偿。

 

其中的户籍歧视又给农民家庭带来怎样的伤痛和后果?这些本来就不高的赔偿数字能带给受害人家庭多少资助和人文关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能成为完全的支持依据吗? 从深层分析,这种带有严重歧视的法律规定是把农村和城镇户口的差别在赔偿金额上进行固化和合法化,是强化而不是淡化!其中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农村生活水平低,家属、孩子、老人花费低。这其中的逻辑经不起基本推敲,实际预先剥夺了农民及其后代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带有为农民做主、强词夺理的味道。

 

难道农民就该世代为农民?农村户口死者的孩子和家庭就没有权利或愿望到城市生活?他们难道不愿让自己的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过上更好的生活?为什么要预先剥夺他们规划自身生活、教育和工作的权利,预定设计农民只能在农村教育和生活?这种“龙龙、凤凤、鼠鼠”的封建世袭思维是多么的无知和可怕!要废除而是固化和客观支持看似合理实际非常荒唐的规定。再以户口管理作为不废除户籍制度为理由,显得多么苍白无力。

 

共和国成立60周年了,同样都是共和国的公民,为共和国建立和发展作出巨大牺牲的农民,却仍然承受着貌似合理的种种歧视和权利侵害甚至剥夺,直到他们的生命权益,他们家庭和子孙的生活和成长权益。这样做合适吗?户籍改革并废除户口已经势在必行,破除城乡二元制势在必行,要给予农民宪法规定的平等公民权,切实保障他们起码的平等权益和地位,这是我们国家一项庄严而又急迫的使命。

 

党中央和国家政府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新农村建设不仅要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村环境、维护农民的各类经济权益,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更要在政治权利上实现城乡一体化。要打破同命不同价的死亡赔偿歧视等种种基于城乡户口的歧视,让共和国旗帜下的中国人同命同价,让户口仅仅作为一个统计符号。和谐社会建设的步履和声音,在于保障公民的幸福生活和权益平等,在于稳定、繁荣、公平。如此,则更有利于推广“和谐世界”新理念,进一步展示和提升我们的国际形象。

 

中国共产党的17大报告在庄严指出,必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在实际生活中,从改进某些严重扭曲的制度规定入手已经迫在眉睫。人们高兴地看到,虽然面对许多困难和挑战,党和国家领导人身体力行,嘘寒问暖。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步伐依然稳步迈进,我们的国家大有希望。

 

如今,中国的全国人大已经在一些民生问题上进一步体现了制度公正和关怀,对广大农民而言,已经是雪中送炭、锦上添花。下一步就看如何尽快彻底公平落实了!让一些人匪夷所思、开历史倒车的逻辑见鬼去吧,那种思维本身就应该遭到天谴!

 

200910月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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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修 [2009-10-31 09:58:33 PM]

    本人代表自己完全同意博主的观点。该贴不顶对不起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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