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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以贪污论应起蝴蝶效应

发表于 2009-10-28 10:25:09



    瞿方业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10月27日人民日报)
    将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款,并以贪污罪论处,这大约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是第一次,此举对于遏制公款吃喝,大有裨益。在许多官员的心目中,只要不贪不占,吃点喝点没什么。在这种错误观念的纵容下,公款吃喝成为风气。其实公款吃喝原本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早就应当以司法手段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公款吃喝完全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特征,从客观上侵犯了公共财产权,并通过吃喝等手段占有了公款。有人认为消费不是占有,这种观念是不对的,如果不占有,哪来的消费。直接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自然就是占有,难道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还不算占有吗?
    当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正常公务招待和公款吃喝的区别,正常的公务招待,应当严格依照规则进行,其目的只能为了公共活动,而不能将公款用于个人吃喝或者私人利益。公款吃喝是为了满足个人欲望和个人的其他目的花费公款的行为。
    公款吃喝之所以大行其道,是由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公共财政不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有些领导干部将公款用于个人吃喝或私人活动。如果说公车消费中只有三分之一的公车费用用于公务活动,那么,公款消费大约离此不远,许多无效的公务吃喝,根本不能促进公共利益,都是公务消费的灰色地带。由于没有公开透明的机制以备公众监督,利用公务消费混水摸鱼的情况到处存在,财政资金被大量用于吃喝消费,许多本应用于民生的资金被一些部门吃光,这在以前的报道中并不少见,有些地方政府吃喝的白条能把一些饭馆给拖垮了,让原本紧张的财政资金更加紧张。据报道,国内公款吃喝每年的花费是3000亿元,加上公款旅游和公车费用达9000亿元,如此惊人的公务消费世所罕见。巨大的公务吃喝费用,有多少被真正用于公务活动,实在质得追问。
    如此巨大的公款吃喝数额,如此严重的公款吃喝之风,都是法律对其过于宽容的结果。正是法律观念上一直认为吃喝不犯罪,且从未以此治理过公款吃喝行为,才使这种行为泛滥成灾。现在浙江将公款吃喝的贪官以贪污论处,将对这种错误观点敲响警世钟,促使热衷公款吃喝者猛回头。同时希望这个案件能起到蝴蝶效应,成为国内官场的借鉴。国内其他地方的司法及政府部门应当以此为鉴,严惩公款吃喝等“三公”消费,让那些多吃多占、乱花公款的贪腐分子付出代价,从而让政治生活更加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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