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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罪”不应是金箍棒(南都今日发表)

发表于 2009-10-28 10:29:59

   “妨碍公务”这个法宝真是太顺手好使了,神通广大就像孙悟空的金箍棒,小大由之,不用时藏在耳朵里,想用了拿出来,“迎风晃一晃碗口粗细”,一下就能把你打趴!

   “妨碍公务罪”不应是金箍棒
 
               鄢烈山

    上海“钓鱼执法案”终于有了一个令社会各界解郁纾闷的结果,浦东区政府公开道歉,并表示要追究交通执法人的责任,断指自誓清白的青年司机孙中界对此表示“非常满意”。举一反三,闵行区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对被“钓”遭罚万元的市民张晖的行政处罚。这本是舆论监督的一次重大胜利,我读相关报道,看到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江在张晖工作单位的言行,却高兴不起来。

  黄江一行三人,到张晖所在公司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还想让张晖撤回对交通执法部门的起诉。依照法律,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原告可以撤诉,也可以不撤诉,想动员张晖撤诉就该对人家客气点吧,有求于人嘛。然而威风惯了法官大人,虽然降尊纡贵亲自来到了张晖他们公司,却不顾公司和张晖意愿坚持要在公司的房间里谈话。张晖提议到院子里谈,走出大门,黄江追了过来,站在台阶上,用手指着张晖的鼻子大声呵斥:“张晖,你要听话,给我回来”;黄江对张晖的律师郝劲松说话也是指头点到人鼻头,一副颐指气使的做派。不难想像,如果不是置身满城风雨的舆论高压,而是平常的办案,黄法官与当事公民之间发生的就很可能不仅是激烈的语言冲突,而要使出“妨碍公务”的杀手锏教训张郝之辈。

    我这样说当然只是猜测之词,但有相当充分的现实生活经验支撑。大家还记得,今年6月下旬《新京报》披露的一则新闻:湖北省枣阳市小区业主杨燕林,因为拍摄市法院、公安局、城管等单位在“财富小区”为确保开发商开工而维持秩序,被法警铐去拘留;法院签发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的案由是:“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人问,拍摄公开的执法行动,妨碍公务从何谈起,有何法律依据?枣阳市法院院长田玉斌说:“我们习惯了这样,当地法院一直都这么把握。”这个回答真够中国特色的,完全继承了千百年的“口含天宪”、“言出法随”的古老“执法”传统。

    这样的例子简直不胜枚举。比如,近日大家关注的山西白家峁护矿队血洗村庄案件。官商勾结、黑白合流的真相已大白于天下。人们清楚地记起:2007年10月9日,白家峁村原村委主任成运强和几个司机到附近的虎山煤矿拉煤,却因卷入一起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冲突而遭到殴打,成运强的弟弟成维秀被杀害;2008年《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景剑峰对此事进行采访调查,在当年2月26日该报社主办的《情况专报》内参上,以《山西吕梁一黑恶团伙罪行累累逍遥法外》为题进行报道,上级部门曾派人调查该起涉嫌“黑社会”犯罪案;而
随后,采写该报道的记者景剑峰被捕,并于2008年12月4日以窝藏罪、妨碍公务罪和受贿罪等在临县法院被提起公诉,获刑1年。你看,虽然要判一个人1年的徒刑,有窝藏罪、受贿罪就足够,但人家硬要挂上一条“妨碍公务罪”,警示群众“畏大人”,少给我“说三道四”。

    再如,10月17日晚间,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发生三车连撞事故,路过的洛阳广播电视报记者张金星掏出相机现场采访拍照,遭到警察的围殴,一个叫“火箭”的网民也被警察带上手铐,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八九个小时。当地警方回应网民谴责的“初步”调查报告,称二人是酒后寻衅滋事,“阻止民警正常执行公务……”

    不必多列举,可以看出,“妨碍公务”这个法宝真是太顺手好使了,神通广大就像孙悟空的金箍棒,小大由之,不用时藏在耳朵里,想用了拿出来,“迎风晃一晃碗口粗细”,一下就能把你打趴!

    查刑法罪名大全,“妨碍公务罪”是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概括,属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具体内容有4款,主要是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款与人大代表履职有关,第三款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职有关,都是“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它们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而第四款专用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特别保护反间谍反颠覆工作进行,罪名成立的要件是“故意阻碍”及“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现在,滥用“妨碍公务”的罪名屡见不鲜,除了某些国家机关包括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传统的官贵民贱的管治意识、阶级斗争年代延续的专政意识,而尊重和保护人权、公民权的意识还亟待加强,还有一条,就是“妨碍公务罪”在立法上的确很不严谨。有法律工作者说,从妨碍公务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并没有明确细致的情节和后果要求,比如:个人妨碍不等于组织妨碍;空手妨碍不等于持器械妨碍; 用一般工具妨碍又不等于使用武器妨碍等等,我国现行的“妨碍公务罪”对这些就规定得过于简单。

    尽管如此,有一点是很明确的,除了故意阻碍反间谍反颠覆的安全工作,“妨碍公务罪”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争辩和抗议,在公开场所拍照,显然不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除非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听(官人的)话”而不许“犯上”,除非法律规定公民和记者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是违法,而记者和公民“立此存照”之类行为就是以收集监督证据相威胁。

                  20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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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anxin24 发布于 2009-10-28 10:59:58

    说的好!现在不是、腐、、败分、子,就是不干事或者乱、干、事的东西们,现在发什么文都没有用,只是发文而没有效果的管理是无能的表现。 最近有关部门搞的教育系统创新人物评奖活动,采取的是网上投票的办法,于是,动员亲戚朋友不断注册投票的有之,动员自己的学生再让他们再动员他们的亲戚朋友一块不断的注册投票的有之,如果是领导或领导部门的,则责成下级人士不断的注册投票,更有甚者不惜请客吃饭招集犯得着犯不着的拜托投票,据说还有花票票雇人投票的等等、等等,而且在投票时有的还没有完成投20票的任务就不让投了,而有的却一直能够投到五、六十甚至六、七十票,简直就是一场闹剧。如此评选出的创新人物有何意义。

  • 衡山出世莽昆仑 发布于 2009-10-28 11:15:30

    主要还是“官贵民贱”的原因,现行体制也解决不了,算了吧。

  • 奇之傅 发布于 2009-10-28 12:04:13

    此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欲收其利,必有妙方。”

  • 豆眼看世界 发布于 2009-10-28 12:27:39

    人家嘴大!

  • 惊鸿之一瞥 发布于 2009-10-28 15:43:08

    哎呀,这些被妨碍执行公务的大爷们太猖狂了。

  • daxel 发布于 2009-10-28 22:43:54

    我有《我向上海市委做检查》、《到底是袁伟民“二”?还是何振梁“蠢”?》、《让这样的德政来得更猛烈些吧》、《为人有没有底线?》等博文,请指教。http://blog.ifeng.com/2566265.html

  • pinghengmu 发布于 2009-10-28 23:45:36

    担任司法官的人应当记住他们的职权是解释法律而不是立法或造法。一次执法不公的判决比多次出于不平的行动其为祸尤烈,因为这些处于不平的行动不过污染了水流,而执法不公的判决却把水源破坏了。————培根《论司法》

  • 江边-青蛙 发布于 2009-10-29 22:12:20

    应该设立侵犯公民权利罪

  • wshaode 发布于 2009-10-30 23:08:47

    支持鄢先生。

  • 巴黎城巴黎城 发布于 2009-10-31 09:13:13

    口含天宪”、“言出法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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